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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价及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博采众家之长,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是<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评价和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将我国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比较 ,旨在说明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越性 ,并运用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差异 ,阐述我国在《合同法》中设立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阐述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伟丽 《工会论坛》2009,15(5):121-123
《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条文的体系、内容方面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嫁接,导致了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确定性,司法调节标准不一。我们对这一缺陷的完善建议是:以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替代不安抗辩权;完善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科学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4.
默示预期违约是我国合同法引进的一项新的制度。当前学者多认为 ,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 ,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 ,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 ,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 ,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5.
预期违约是一项源自英美法的合同法制度。我国立法对该项制度的接受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否定到折衷进而最终肯定的渐进过程。基于不同时期的立法,我国合同法实践对预期违约问题的处理也各有不同。统一《合同法》第一次将预期违约制度全面引入,但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揭示预期违约制度与我国立法各阶段的不同关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崭新的合同法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它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也是合同法研究的重点问题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形态规定了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两种 ,特别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 ,它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因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此制度产生的背景、内容及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一 预期违约责任的含义及由来预期违约责任是英美法系的一项特有的制度 ,大陆法系许多国家一般没有这一规定 ,其含义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地向另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来不履行合同…  相似文献   

7.
我国在《合同法》第68条和第108条分别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在解决问题的目的和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学界对于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废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难以抉择二者如何适用。为了解决二者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中的矛盾和冲突问题,应删除《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并对不安抗辩权中的缺漏进行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8.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是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日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切实领会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论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 ,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这一制度并对其作了变通规定。但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其适用范围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10.
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1.
对“期前违约”行为,英美法系通过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通过不安抗辩权制度来救济,两制度的差异带来了两制度的融合。然而由于不安抗辩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制度缺陷,融合或改造的本身——德国法上的司法补充或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扩大,都不能使其全面而充分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最终的也是最好的选择应为融合后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民商法领域内的传统差别日益缩小,并呈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趋势。但因历史传统的影响及对罗马法的不同继受,各自逻辑构架不一,在引进彼此先进制度之时,应缤密考察该制度与相关制度的相容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大胆引进了英美法所特有的预期违约制度,实属难能可贵,不过也附带而生相关问题,本文拟对此一谈个人拙见。一英美法预或违约理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  相似文献   

13.
预期违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起到了救济期前违约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的预期违约规则。但不安抗辩权制度只是预期违约制度的一个方面,远非预期违约制度那样全面、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呈现出向英关法系预期违约制度逐渐靠拢的趋向。  相似文献   

14.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原是英美法中的特有概念 ,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 ,对其做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英美法、《公约》都不同 ,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 ,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和适用性都存在着问题。对比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新创设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不安抗辩权规定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 ,但由于合同法同时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使这两项制度在适用上产生混乱 ,同时 ,我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合同法规定的另一项合同解除制度发生冲突。  相似文献   

16.
权明丽 《工会论坛》2007,13(2):148-149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至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也引进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本文试就《合同法》中规定的预期违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7.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内容的一些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无论是商事合同种类、商事合同成立形式、商事合同当事人、商事合同标的、市场经济的复杂性还是现代商事交易法制规范关于违约体系的完整性、现实的司法实践以及市场经济法制的国际化都迫切要求我国对预期违约进行全面立法.预期违约适用中的期间问题、担保问题、判断依据问题、责任原则问题,以及预期违约救济中时间选择权的行使问题、救济方法的确定问题是预期违约全面立法中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8.
预期违约并不是实际违约。因此对它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一定要作出严格规定,而新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救济方式却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并且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还将解除合同的裁定权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与国际惯例相比,显得费时、费力而又不必要。虽然新合同法将不安抗辩制度规定得十分完善,但由于它与预期违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二者不能互相代替。笔者认为新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规定存在漏洞。  相似文献   

19.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有不少异同之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新的合同法的立法者应将其吸纳。  相似文献   

20.
就预期违约制度而言,预期违约救济方法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另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可采取三项救济方法,但不全面,笔者认为,全面完整的预期违约救济方法应包括五项:解除合同、接受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接受预期违约以待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再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和要求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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