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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本文从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入手,阐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条件和程序,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立法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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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像在两人合同中一样协议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没有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虽不应当完全否认,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具体标准取决于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宗旨和该合同的特征.作为一般法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将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共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在实践中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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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运用十分普遍,而且适用强制措施又具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作用,因此立法除规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外,还规定了对强制措施进行调节的机制,即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从立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看,对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极为重视,所用条款很多;准确理解这些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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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后果类似于合同无效,应当属于能够引起合同关系产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因此,对合同解除问题必须慎重对待。实际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法,各国因立法不同而有差异。关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及其方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合同解除权以此方式行使时解除效力从何时起算等问题尚存一定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国立法也未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构成法律漏洞,影响司法实践。为此,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如约定解除权的类型及其行使程序、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是否都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如何确定等等方面进行研究,通过分析、研究,明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要件、程序,准确把握其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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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西方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入手,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各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其行政性远甚于民事性,是一种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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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西方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入手,分析了我国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各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其行政性远甚于民事性,是一种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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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相类似。两大法系均认可合同签订后因特殊情况的出现,缔约方可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均给以"合同神圣"原则以修补,以期保证合同的公正。本文对这两种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变更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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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情势变更下应允许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非强制招标项目一旦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也不得进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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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服务提供者常态化更新用户协议和应用程序。司法实践也认可其享有一般的、开放性的单方合同变更权,由此引发单方变更权与契约严守原则之间的冲突。并非任何改变均属于合同变更,不改变给付关系的日常更新不属于合同变更,不应过度夸大单方变更权的必要性。《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并未确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单方合同变更权,唯有预先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才为法秩序所认可。在司法适用上,应通过格式条款规则规制约定的单方变更权条款,数字服务提供者应具体指出变更的情形、内容与影响,征得相对人的单独同意,并且自证变更权条款的合理性。数字服务提供者依约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对人也享有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合同解除后可以请求删除收集的个人信息,即使个人信息为服务的对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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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应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纳入合同解除的对象范围之内。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的解除应遵循谦抑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间、合同目的等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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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