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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是民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人的价值提高,并且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包括。人格权高于财产权,从理论渊源、民法本质和哲学理论上均可证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位于诸权利之首。其内容应包括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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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自2016年6月起,法律草案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代会的4次审议,始终争议不断、分歧难消,其激烈程度在中国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而在激辩声中最终炼成的民法总则,也足以成为凝聚立法共识、破解立法难题的典型标本.
行为能力,年龄门槛的平衡
如何设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是民法总则最大的立法焦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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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民法典立法思想是其立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两个方面,是新中国民法典立法的经验和智慧的结晶。其重要内容包括: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思想;制定民法可以同制定单行法同时并进思想;要研究旧中国和外国的民法思想。研究彭真民法典立法思想,对于我国2010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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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国外的“包裹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裹立法”是指为了达到一个整体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在一个法律性文件中对散布在多个法律内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地作出“打包”修改。德国是使用包裹立法最多的国家。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就属于典型的包裹立法模式,共修正了17部与民法抵触的法律,废止1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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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公安法制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武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5)
新时期加强和完善公安法制建设,尤其需要认真研究民法与公安法制的内在联系,这对于公安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就民法与公安工作根本宗旨,民法与公安立法、公安执法和依法治警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简要探讨。文章认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主要表现为为人民的民事权利服务;公安立法应当以“权力服从于权利,权力服务于权利” 为其根本出发点;公安执法和司法必须重视和认真适用民法规范;而依法治警战略目标的提出和实现,则有赖于在全体民警和全社会中进一步加强和普及民法学习与民法教育,弘扬民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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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6):19-21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不完全相同,必须把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加以区分。相比较而言,国内民法上公共秩序要比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范围更加广泛。本文结合相关立法,分别从民法的角度和国际私法的角度分析公共秩序的含义,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公共秩序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做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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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保护“私权”,它对“私权”看得特别重.总则第一条第一句话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后面的几乎所有内容都是围绕权力的保护展开的.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这样总结.
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看来,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是中国民法典的灵魂.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展开.因此,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地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进程,尤其是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了私权保障,使其真正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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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是民法现代化的起点。21世纪的民法应以自然价值为本位,其现代化的模式将是在国际统一民商法运动的主导下整合并加强国内立法。民法现代化标准在内容上应坚持市场经济标准和时代潮流标准,在形式上应选择总分并存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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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本土资源利用的前提是本土资源的客观存在,因此,在学理上应当清楚回答中国本土到底有没有民法本土资源的问题。从民法的起源学来看,中国存在自己固有的民法,是民事立法可利用的重要资源,但从民法的发生学来说,中国本土并没有产生自己的民法学,中国现代民法是继受西方部门法学并予以本土改造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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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它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编纂工作进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通过《大清民律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移入我国,对近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重新审视该草案,分析其得失,对我国法制改革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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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85-86
罗马法就有涉猎之于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内容。同时,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在各个国家及地区立法例看来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但具体规定又各有不同。我国民法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但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出现,如何设计更好的法律规定以切实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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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它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旧体例,使民法编纂工作进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阶段.通过<大清民律草案>,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被移入我国,对近现代中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重新审视该草案,分析其得失,对我国法制改革仍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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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和妥善处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重大理论意义,也有显著的实践应用价值;既会影响到民商法立法理念的筛选、法律制度的安排和立法路径的选择,也会诱致相关的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这点在民法典相关立法工作业已启动的时代背景之下显得尤为突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虽然对商事立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并不能无差别、无障碍地适用到所有的商事活动领域。原因在于民法的基本价值定位是以公平为特质的人本主义理念,而商法奉行的则是以效益为导向的物本主义思想。据此,民事立法应回归以人为本的基本法律定位,充分关注人的权利的实现和人的尊严的保障,而不必过分追求对商事活动要求的满足和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回应。与此同时,商事立法应坚持其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基本定位,保持其价值取向与调整内容的相对独立性。在现阶段我国所采取的单一法典化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下,未来的民事立法工作应着眼于民法典内容的合理取舍与最大公约规则的进一步萃取,商事立法则应通过单行法的完善彰显商法理念和商法规则的特殊存在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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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中的确立,有所谓近代民法基本原则与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分。然民法基本原则本无"近代"与"现代"之分,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所述:法律不是被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之所以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区别,是因为法学家们所处的历史时代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同,从而导致法学家们的思维不同。因此,从历史进程的脉络来看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确立的认识,无疑是一次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