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分子在抢劫机动车辆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的案件。对此究竟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还是分别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认识,而且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对此种行为的处理,既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具体情况认真分析,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一、非法占有他人机动车辆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抢劫行为的法律适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机动车辆的目的,当场使用直接故意杀人的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取得机动车… 相似文献
2.
尚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39-42
事后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值得评价为"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的行为;对"携带凶器盗窃"中"凶器"的认定宜采"客观危险﹢主观用途"的标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应限定为被告人观念上特定之人。 相似文献
3.
4.
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犯盗窃、抢夺、诈骗罪"应解释为"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转化型抢劫中的"当场"不限于犯罪现场,还包括离开现场后时间和空间不间断延续的其他场所。是否为"抗拒抓捕"目的而使用暴力,宜从客观方面予以推定。抢劫完成后扔弃赃物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7.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妨害司法罪是指故意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的一类行为。这一类罪的主体有些是一般主体(如打击报复证人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有些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这一类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秩序,而故意实施。此外,有些犯罪还要求对某些要素有特定的明知(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需要行为人对赃物性质有特定明知)。这一类罪侵犯… 相似文献
8.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证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使用暴力指实行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相似文献
9.
童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1):19-24
伪证罪中的虚假行为 ,是指有关证明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内心认识进行陈述。伪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不能是单位。犯罪人教唆他人为自己进行伪证的应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教唆窝藏、包庇罪 ,教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不宜作为教唆犯处罚 相似文献
10.
卢欣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29-30
目前,关于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时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案件性质判断,许多法律工作者对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方面理解不一,有无罪说也有转化抢劫说。本文从立法原意、有章可循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角度支持无罪说。 相似文献
11.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在于持有毒品是动态还是静态这一客观行为表现作为标准,动态持有毒品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与窝藏毒品罪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能证实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帮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时,应认定其为窝藏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在于代购毒品行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只要证实代购毒品者具有牟利目的,对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相似文献
12.
容隐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中都存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体现了情与法的交融.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亲属之间互相窝藏、包庇的行为是出于亲情的一种本能反应,要求亲属不窝藏、包庇犯罪的亲人,期待可能性极低.实体法与程序法在理念上应当具有统一性,因此有必要相应修改刑法中关于亲属作为窝藏、包庇罪主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14.
15.
毒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是药品,缓解病痛,治疗疾病,也可以是毒品,使人形成瘾癖,损害身体健康。因此,为防止滥用和违法消费,我国通过颁布法律,对其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和原植物的种植等都作了严格规定。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9o年《关于禁毒的决定》,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窝藏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引诱、欺骗、教唆、强迫、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走私制毒物品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6.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自身的身心特点,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行为,且造成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行为的特点和后果进行探讨。一、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行为的偶发性特点损害行为的偶发性是指事先无预谋或准备,出人意料地突然发生的损害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伤害。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阶段,社会见识不广,知识欠缺,认识模糊,思想幼稚。对事情的发展缺乏预见,好奇心强,导致行为的随意性大,而随意性的行为往往会导致人身损害。某学生玩雷管,误使雷管引爆,当场使一名旁观学生眼睛伤残。还有攀… 相似文献
17.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胶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罪中的持有指不具有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目的的占有、携有、藏有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 相似文献
18.
周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0-74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分析如何从使用暴力的对象及实施暴力的目的上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探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中的"凶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
霍成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19-22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分向来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特别是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两个当场"原则并非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决定因素,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时实施暴力的程度、对象、时间及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的原因等具体情形,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当无法确定当场暴力程度能否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的程度时,应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