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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前线》2000,(9)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近日正式颁布。该《条款》规定,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 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 定。格式条款更不得含有以下三个 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得含有“造成 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等免 除经营者责任的内容;二是不得含 有“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三是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韩梅 《唯实》2012,(2):74-77
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对于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侵犯等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其在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征集制度的积极功能为宗旨。为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股东弱小无奈、无法形成自己声音的被动状态,有力地推动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不受股东身份或公司管理层身份的限制,依法赋予非关联的第三方征集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3.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省政府日前发布了《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在依法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2、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  相似文献   

4.
生态义务是生态法律关系中与生态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地方政府的生态义务由环境保护义务演化而来。新时代,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逐步向生态义务转向。应当从宪法序言、总纲具体条款、对环境权的保护及地方政府权力来源诠释宪法层面的地方政府生态义务。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规范与实践面临来自宪法、环境法和国家治理体系三个方面的挑战。未来,应当破除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实施障碍,直面宪法生态条款与环境法的交互影响,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范畴内促进宪法规范对地方生态义务的规范供给。  相似文献   

5.
职工持股会是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信托组织。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他股东一样,应当依法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目前,全国已经正式出台与职工持股相关的规定和政策的省市有近30多个,并在结合各地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不同的模式。这些不同的模式,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企业对职工持股制度的积极探索,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在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和薄弱。目前,我国的职工持股会主要有以职工持股会法律形式的选择下三种形式:(一)新设社会团体法人。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相似文献   

6.
论规避公司分配风险的法律机制赵泉分配是确定公司利润归属的行为,关系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诸方利益,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规范。只有在掌握公司经营、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的基础上,知晓公司分配的法律规则,了解股东在公司分配中的权利、义务,正确判断公司分配行为是...  相似文献   

7.
问: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什么义务?答:享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自主利用草原,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利;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当承包草原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补偿;在草原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8.
友情评刊     
《北京支部生活》2011,(1):72-72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施行。《办法》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5种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施行。《办法》指出,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5种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正确解决因股权转让引起的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及第三人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隐名出资人法律地位的认定应采用形式主义主张,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基于隐名出资协议形成合同关系;显名股东因公司公示性文件的记载而具有股东资格,与公司之间形成投资法律关系,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投资法律关系,隐名出资人非公司的股东,其与公司之间只是以显名出资人为中介的委托代理投资的事实关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实践中父母过度惩戒子女、伤害未成年人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与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父母惩戒制度的法律缺失有关。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应当构建以子女权利救济为重要保障的父母惩戒制度,从权利行使原则、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到权利滥用的救济等方面予以明确和细化,以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时虽确立了资本认缴制度,但关于公司对于认缴股东权利的性质及行权模式并未明确。公司对股东认缴出资的债权实质性地构成公司信用的组成部分,且需要在组织法的逻辑下予以规制。现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的情形过于限缩,且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需让位于公司持续经营及公司债权人保护。允许非破产条件下股东加速出资是资本认缴制的应有之义,但应当通过诉讼、执行模式的设计,避免公司可能破产条件下的个别清偿。  相似文献   

13.
中国加入世贸,我们可以享受哪些权利,要承担哪些义务以及可能会付出何种代价,等等,已成为当前人们议论的焦点,因此,有必要明确入世后我们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问题。加入世贸,必须遵守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这是最起码前提。具体说来,就是一国加入WTO时需要与WTO成员谈判达成一个权利与义务基本平衡的“加入议定书”,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成为WTO成员后,其权利与义务要通过WTO各协议的执行加以体现。当WTO决定谈判某一协议或修改某一协议的某些条款时,由于可能涉及不同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各成员均可参加谈判,在谈判中表…  相似文献   

14.
我国股东失权的法律属性应确定为法定性,股东失权的法定性来源于股东失权的资合功能定位,更符合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要求。股东失权法定性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在明确股东失权法定性基础上,应通过多种措施对我国股东失权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包括将抽逃出资归为法定股东失权事由、明确股东失权不以股东会决议为程序要件、设置被失权股东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相似文献   

15.
学习和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最重要的就是抓落实,注重实效,真正提高每个公民的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这两个方面,我们认为,公民道德建设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下三种基本关系。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是国家依法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人。“公民”之公,在于它体现着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这样的关系来看公民道德建设,其核心问题在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道德领域,所谓权利就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享有的坚持道义的权利,或者说是做符合道德要求的事的权利。所谓道德义务,则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所…  相似文献   

16.
人类行为伦理的历史表明,在道德体系中,诚信应当是一项基本义务,是实现其它道德规则的基础.同样,在政府的道德谱系中,诚信无疑也处于基础性地位,影响乃至决定着政府其他道德规则的实现,以及整个政府道德体系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刘新民 《学习论坛》2007,23(8):78-80
新《公司法》的股东中心主义模式的建立体现在: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加强了股东权利保护的程序性规定。但新《公司法》仍然是一部过渡性特点明显的法律,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尤其在公司治理方面,应从对公司转投资进行限制,强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进一步改进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衍生诉讼制度,对公司压迫提供救济等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8.
GATT第20条各项例外是GATT1994其他条款所规定的实体法义务的有限度和有条件的例外。援引并最终适用该例外规定的WTO成员方,亦必须遵守该第20条前言中的要求。一项被GATT第20条的各项例外条款证明是正当性的贸易限制措施,还要经得起该第20条前言的检验。解释与适用该第20条的前言部分,实质上是在一个成员方援引适用第20条例外的权利,和其他成员方在GATT1994里各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之间划出一条平衡线。  相似文献   

19.
新法新规     
《实践》2018,(10)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等作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0.
袁建平 《求实》2013,(1):72-74
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法定义务,法官不依法履行这种法定义务是渎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渎职行为应当入罪。从法理上看,依法追究法官不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是有一定依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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