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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9年10月22日,李某人职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装饰公司),担任效果图绘图员,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2009年12月23日,李某经某装饰公司批准转正.2010年2月3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12月23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载明:"甲方(某装饰公司)每月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李某)工资,月工资为4000元(税前)……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如提供虚假材料视为欺诈,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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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黄小姐是学习平面设计的,于2008年2月进入某广告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通过考核,双方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黄小姐工作期间有一些失误,试用期四个半月时,公司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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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李某于2010年4月20日入职A公司任会计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头口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标准每月250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2010年8月15日,李某口头提出辞职,并于8月18日停止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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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张某于2008年7月21日到一物业管理公司担任保安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1年7月20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1700元/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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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并非不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再签,这样对双方都方便:公司可以考察他是否合格,他也可以对公司有所了解,任何一方不满意都可以在试用期分手,互不耽误。"达维忻食品公司人事部陈主任在庭审时说的这番话没有被采信。近日仲裁委裁决:达维忻食品公司未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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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司并非不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再签,这样对双方都方便:公司可以考察他是否合格,他也可以对公司有所了解,任何一方不满意都可以在试用期分手,互不耽误。"达维忻食品公司人事部陈主任在庭审时说的这番话没有被采信。近日仲裁委裁决:达维忻食品公司未与丁桐魁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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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读者刘某在来信中询问:我跟某超市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500元,试用期后工资800元。现在我已经工作了3个月,超市规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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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单某于2011年6月30日入职北京某物流公司,担任人力行政部员工,其月工资标准为税前4000元,税后实发金额3652.94元.物流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解除与单某的劳动关系.单某以要求物流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某物流公司向单某一次性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52.94元.物流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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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白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应聘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为2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试用期为5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转正工资为3500元.白某在签订合同前提出试用期时间过长,公司摆出一副不签拉倒的态度,白某无奈之下只得签下.入职4个月后,白某听朋友说起《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有规定的,自己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便找到律师进行咨询.随后,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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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郑某于1999年12月入职A公司,双方于2005年4月1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A公司出资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B公司,此后A、B公司业务合并,但郑某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到B公司,由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11月5日郑某诉至顺义区劳动仲裁委,主张与B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B公司认为郑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均转至B公司,并且两公司经营业务合并,共同管理,因此应当视为企业合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故B公司不同意支付郑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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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季某于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季某在A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通信公司向季某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向其支付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12月,季某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A通信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要求该单位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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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于某系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双方签订了2000年12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医药公司每月支付于某基本工资500元,其他收入按本人销售额提奖(具体见《销售奖励办法》)”。《销售奖励办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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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刘女士于2009年9月14日到原告某公司处工作,9月22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工作岗位为销售部副经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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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范某原系某广告公司职工,双方签有《员工聘用合同书》一份,期限为2004年8月1日至2007年8月1日,并在该合同中约定“乙方(范某)在合同期内和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乙方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无关的业务,否则给甲方(某广告公司)造成损失,完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乙方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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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申诉人:丰台区A幼儿园,该园园长陈女士为法定代理人。被诉人:刘某,女,34岁,现为昌平区B幼儿园教师。刘某于2002年6月25日到丰台区A幼儿园工作,园方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9条约定: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接收的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为甲方为此支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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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博览》2021,(9)
正职工提问:张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到美天便利超市工作,双方于次日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4日,试用期为一个月,其工作岗位为采购部主管,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2400元(含税),转正后为每月3000元(含税)。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护商业秘密合同书》《竞业禁止合同书》。其中《竞业禁止合同书》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4个月内,在全国地域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用人单位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或者受雇于从事与用人单位同类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无论该工作是兼职还是专职的,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上述24个月内,用人单位同意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备最新的工作单位情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