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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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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控告等启动监督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提出案件意见、派员列席审委会会议、派员出席法庭或听审活动、抗诉、纠正违法以及立案侦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似文献   

2.
改革与完善死刑复核及其法律监督制度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现行死刑复核制度,不仅缺乏基本的诉讼特征,而且缺乏应有的外部监督,影响了我国设置死刑复核制度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目的的实现。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以公开性、多方参与性强化其诉讼特征,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作用,不仅是保障人权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需要,同时也具有基本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相似文献   

3.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二审实现全面开庭审理,不仅法院面临着一系列程序改革问题,而且检察机关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比如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检察机关如何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等。无论从权力制约理论的要求,还是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讲,我国检察机关都应当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此,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监督程序等方面,完善我国检察机关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4.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目前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相关工作机制、法律规范及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面临现实障碍.为此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备案材料或专题报告、直接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征询等途径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并以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抗诉或申请复议、出席合议庭开庭或参加听审、列席审委会,乃至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确保死刑适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死刑复核程序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的讨论热点,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述开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目的以及特征。然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复核权的规定,探讨了现今中国死刑复核程序,分析其优缺点,并针对其优缺点,提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构想,提出要设立少杀、慎杀的思想,建立死刑复核程序原则,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设立监督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长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这在中国司法领域界是一件大事。本文在此历史背景下在引言部分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死刑的含义和死刑复核权的意义,然后在正丈部分首先对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历史以及由此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回顾,然后对回收后的死刑复核权存在的一些疑问做了论述,最后阐述了对我国死刑复核权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长达26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这在中国司法领域界是一件大事.本文在此历史背景下在引言部分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死刑的含义和死刑复核权的意义,然后在正文部分首先对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历史以及由此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回顾,然后对回收后的死刑复核权存在的一些疑问做了论述,最后阐述了对我国死刑复核权的进一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死刑是利弊均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保留死刑,是取其利,严格限制死刑,是防其弊。这一政策建国初确立后历经“严打”亦未改变,今后一段时期也不会改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死刑,必须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以及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死刑。必须重视死缓制度的适用,应从罪行的严重程度、刑事责任的分担和犯罪情节的差别等方面把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坚持少杀。最高法院应当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尽快收回死刑核准权,解决多年来死刑复核程序违法操作且名存实亡的问题。建议最高法院设立若干分院,健全死刑复核机构;明确死刑复核期限,提高死刑复核效率;细化死刑复核程序,增强可操作性;并科学、公平地分配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程序的责任。  相似文献   

9.
近一年半以来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及文件加强了对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视。鉴于现在死刑复核书面审查的模式缺乏纠错能力和公信力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参与,应当在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目的与性质的基础上,弱化对司法资源和效率的考虑,以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为宗旨,建立由被告选择性提起的死刑案件相对化三审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1,他引:4  
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长期、大范围下放,带来诸如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违反法律适用和法制统一原则,不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严重弊端,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将死刑核准权收回。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是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最佳方案。并结合司法实践,就应否坚持全面复核、全案复核、规定死刑复核案件审理期限、实行开庭审理、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等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
2007年1月1日开始,死刑复核权最终收归最高法行使,由此,死刑复核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相关案例入手,阐述了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回归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律的复位,不仅能妥善解决量刑不一的弊端,而且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遵循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现刑罚的社会效益,加强了司法人权保护。为保障死刑复核权实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检察机关应当构筑相应的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一、我国历史上的死刑复核关于死刑,最早有成文记载的在商朝,“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宁可有失常规,也不能妄杀无罪之人。三国时期魏明帝规定,应处死刑而“有乞恩者,使与奏。”北魏设立了全面的死刑奏报制,将判  相似文献   

14.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十分必要肖胜喜(副教授)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这一程序的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在确立这一程序时,采取了慎重、严肃...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死刑复核程序,它的设置对于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大有助益,特别是在防止错杀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实践中死刑复核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极易造成裁判的不公,违背了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初衷。本文就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法律监督缺失的现状及影响、依据、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一、死刑复核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  相似文献   

17.
死刑案件二审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俊平 《人民检察》2006,(21):55-57
多年来,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状况一直不尽人意,二审程序的审判法律监督更是近于空白,普通案件二审程序是如此,死刑案件二审程序也不例外,这无疑严重阻碍着我国法治的完善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展。因此,在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之际,对我国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进行全面检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在保留死刑这一刑罚的前提下的一项确保避免错杀、误杀的制度,是适用死刑的前置程序,也是贯彻我国“慎杀、少杀”这一政策的体现.目前,最高院已收回死刑核准权,我们有必要就收回核准权后的问题进行反思,以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生命权益.  相似文献   

19.
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我国对待死刑历来采取的政策是: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但内容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且司法实践中执行这一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应当总结经验,通过立法,使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本文就坚持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规定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范围、死刑复核后案件的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否听取被告人、律师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是否将死刑案件改为三审终审制等问题,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应当坚持依法监督原则、分权制衡原则、事后监督原则、程序效力原则、全面监督、有限救济原则。建议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从立案监督、诉讼结果监督、诉讼过程监督、执行监督四个方面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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