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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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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如果一犯罪行为不能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相似文献   

2.
想象竞合犯作为最重要的罪教形态之一,承担了区分罪数的功能,但关于其罪数本质却不无争议。根据罪数判断标准,对罪数判断要素——行为进行解析。由并合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数罪.由合一行为构成的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  相似文献   

3.
弄清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在以数罪构成要件作为计算数罪的标准时,要注意某些犯罪形态.这些犯罪形态从形式上看似乎是数罪,但是实际上并非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数罪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的案件在适用处罚原则时,争议很大.本文针对罪数形态中的数行为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之一的牵连犯界定问题的探析,从牵连犯的构成理论出出发结合实践中的实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界定与处罚更加明析准确.  相似文献   

4.
结合犯是刑法将数个本来有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行为,规定在另一个条文中,使其结合为另一独立的犯罪;如果刑法的一个条文包含两种犯罪行为,但这两种犯罪行为并没有结合成另一种罪,那就不是结合犯。结合犯是单纯的一罪;而非处断上的一罪。《结合犯再论》一文的观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把凡是包含两种犯罪行为的刑法条文都当成结合犯,并且认为结合犯是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  相似文献   

5.
认定罪数的过程就是对行为的动态评价过程。以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中的危害行为为标准判断罪数,将典型一罪排除出外,继而于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处进一步判断不典型一罪,从而得出其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的结论。这一双层次的判断,是在我国耦合式犯罪构成下,解决问题的应然路径。在这一"双层次"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基于危害行为的重合性与吸收性,应当废除牵连犯,并以不可罚的事前、事后行为取代吸收犯。  相似文献   

6.
包容犯是法定的一罪和加重的犯罪构成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罪数形态,在我国新刑法中存在多处包容犯立法例,其和结合犯、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的形态存在差异,对包容犯应依法按照包容罪名的加重构成论处。包容犯立法例存在一定事实和逻辑上的依据,体现了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的追求,但包容犯立法例也存在不少弊端,刑法学界应在对包容犯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来探讨这种立法例的存废。  相似文献   

7.
吸收犯概念及其性质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吸收犯,是指出于数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侵犯数个不同的法益,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本应成立数罪,但由于数行为之间的相对独立性,故在处理时仅作为一罪的情况。作为处断上的一罪,吸收犯以行为要素上的复数性、罪名要素上的相异性和数行为关系要素上的相对独立性为其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8.
实体上罪数论的目的在于追求罪刑均衡,而程序上的罪数论旨在禁止双重危险。我国刑法总则未规定一罪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分别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的罪数论体系。理论上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因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应被取消,分别作为包括一罪和数罪并罚处理。应以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个数确定程序上的一罪与数罪,因而包括一罪(包括集合犯、接续犯、共罚的事后行为等)不生一事不再理效力,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限于一个行为的类型)因只有一个行为,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判决生效后对于遗漏的部分事实不得再行追诉,复行为犯、结合犯因存在两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9.
犯罪竞合论是刑法学理论与实务上的一个难题,而想象竞合犯因其自身的独特结构引起很大的争议.正确分析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不仅可以加深对犯罪竞合论的理解,还可以对刑法中的罪数基本理论有更深刻的认识.研究想象竞合犯的要件特征,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准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目前,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办案中暴露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等方面的实践难题。事实上,医疗用途的本质系主观用途,可称为医疗目的。具有医疗用途或目的,自然排除毒品犯罪,且应坚持“行为时一般人”的判断标准。麻精药品类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只要达到明知管制品的程度即可,并需沿着“直接明知”到“推定明知”的路径予以审查。利用麻精药品实施迷奸等其他犯罪,并不符合吸收犯、牵连犯等一罪类型,应予数罪并罚。从大众的观念看,麻精药品属于药品,只有在被滥用的情况下方属于毒品,与传统毒品差异较大,实践中定罪量刑时可适度从宽把握。  相似文献   

11.
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其危害行为之全部或一部又基于另一罪过侵犯另一客体,而形成的一个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可以发生在实行犯之间、实行犯与非实行犯之间,以及非实行犯相互之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想象竞合犯进行不同分类。  相似文献   

12.
非法采矿罪的修正、界定和适用,均受制于现行矿业制度的落后性,并至今摆脱不了。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严重,源于象征性的刑事打击而显得违法成本过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相似文献   

13.
与外国刑法相较,我国刑法并未对各种罪数形态作出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晚近以来,虽然从整体上看,罪数理论在体系上仍未脱离日本模式,但德国刑法理论中犯罪竞合的学说影响亦呈现渐次凌驾之势,基于此,本文在对吸收犯之存废问题加以检讨的基础上,提倡以吸收关系作为分析工具解释刑法问题。  相似文献   

14.
当今刑法理论中,罪数论观点百家争鸣。法条竞合的概念从被置于罪数体系之外,到被归为单纯的一罪中,再到成为竞合论中外延最广的概念。随着竞合论逐步取代罪数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逐步被扩充,概念逐步被"外置",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概念已名存实亡。可以打破既有体系框架,废除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概念,通过刑法上异质行为的特别、吸收、交叉、转化、并罚五种逻辑关系取代传统罪数论体系。特别关系,是成立此罪必然成立彼罪的逻辑必然关系;吸收关系,指一罪涵盖另一罪构成要件的关系;交叉关系,是此罪的一部分被彼罪包容,另一部分包容彼罪的关系;转化关系指一罪符合特定条件适用另一罪法定刑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想象竞合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作为罪数形态的重要问题,一直以来都极具争议。想象竞合是竞合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滥觞于德国,近代以来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我国现行刑法虽未对想象竞合有明文规定,但学界普遍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属于一罪的基本类型,处断原则上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这一理论基础是想象竞合犯构成仅有一个行为,虽触犯多个法益,由于刑法禁止重复评价,故而仅为一罪,想象竞合作为实质数罪,理应依照刑法69条规定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6.
非法采矿现象的蔓延源于暴利,刑事打击不科学反而助长了非法采矿的势头。非法采矿的危害不仅仅是国有矿产权,还包括对矿业市场进入制度、公众健康与安全、生态环境权以及社区关系等方面的危害。非法采矿属于系列犯罪,必须对非法采矿进行综合惩治,并依罪数理论评价和处断,才能及时、准确地惩治犯罪。非法采矿罪是基本罪,由此导致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牵连犯罪、想象竞合犯罪以及异质数罪等。对非法采矿的罪数处断,分别从一重罪处断后进行再处断,这就依靠罪与罪的平衡原理去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非法采矿犯罪具有许多其他领域不存在的犯罪特色。  相似文献   

17.
基于对约三年内先后出现的3个类似疑案的研究,笔者首次发现了这类犯罪是除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外的又一种“不完整一罪”犯罪形态,遂将这类犯罪称为“继任犯”,首次提出了“继任犯”理论,能够有效解决现有刑法理论和规定背景下对“继任犯”定罪乱、处罚乱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危险状态犯”的犯罪形态问题郑有荣,唐世涛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作为“危险状态犯”,一般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某些特定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的不同规定和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可以把其分为“方法的危险状态犯”和“对象的危险状态犯”两类。从具体条文分布看,就...  相似文献   

19.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暴力性刑事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罪中的诸多问题存在着争议,"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问题即是其中之一。"杀害被绑架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其罪数,一般共识是处断的一罪,这既考虑了司法价值判断,又考量了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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