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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孙某的儿子在A公司求职,A公司是由股东5人组成的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张某告知孙某:公司准备扩张,如果孙某出资5万将成为公司的股东,年终分红,其子工作也一并解决。孙某依约交纳了5万元,A公司发给孙某股东卡,其子也在A公司谋得一个职位,第1年孙某分红得红利4300元,但之后两年不见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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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般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依法判决孙某分担方某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刘宅位于孙家西北方向,两家相距100多米。2009年6月1日,孙某及亲戚在家中为其母亲过90岁生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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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亚太公司被吊销了,杨力文进监狱了,那么剩下的这1344万元的损失应该由谁来埋单?与中行亚太公司一起合作的FS医院进入了法律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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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男,30岁,江苏省铜山县某公司经理部经理,1994年3月2日被告人孙某与江苏省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需方)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首批煤炭由孙某负责运达需方指定地点常州热电厂,并经验收后,需方再付给孙某货款。1994年4月9日,射阳县水产工业物资公司经理陈某某与同事侍某某一同到徐州找孙某洽谈购煤事宜,孙某得知陈某某携带一张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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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因与孙某有矛盾,于是想法报复孙某。当王某得知孙某开车要从某处经过时.遂携带木棍到该处等候。孙某开着桑塔纳轿车路过时(当时夜已深,路上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王某明知车上除孙某外,还有三个人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轿车副驾驶位置前面的挡风玻璃.慌忙中孙某急打方向盘.结果造成桑塔纳轿车侧翻,致车上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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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孙某,北京某计算机网络工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张某,该公司业务员;犯罪嫌疑人姚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4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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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0年2月因涉嫌拐卖儿童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孙某被羁押期间,无业人员郭某冒充派出所所长找到孙某的公公李某,以能为孙某跑事开脱为名,骗取李某现金3000余元。后李某发现郭某系招摇撞骗,但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与看守所管教干警崔某合谋后,由崔某利用看管监室的职务便利,将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的犯罪行为及住址告知被关押着的孙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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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某自2001年7月份,协商共同建造水平钢化玻璃生产线。徐某负责筹措资金,孙某负责技术及生产经营,收益由二人均分,同年10月签订合作协议。期间,被告人孙某明知原告甲公司的该项技术系保密技术,却与徐某议定以三万元报酬相许诺,要求被告人李某为之提供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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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审判孙某为常州市某副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于2004年3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促销合同书,后被派到上海某超市某分店负责促销工作。2004年6月25日,孙某在工作时被货物砸伤。2005年4月14日,孙某经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5年5月21日,孙某经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5年6月22日,孙某以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为侵权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2005年8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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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语:案清简介1997年11月20日晚7点10分左右,原告某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行驶在某机场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障碍物(系蛇皮雨布1卷),孙某在避让过程中,撞上路东护栏,致后排座3人抛出车外,造成1死3伤的恶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乘客亦无违章行为,故该事故为意外事故。由于蛇皮雨衣是过境车辆遗失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物主无法查找。于是,原告以该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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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孙某在临沂市某县经营一家火锅店。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2006年10月,孙某托人从徐州市调料市场购回罂粟壳(碎片)27千克。孙某将罂粟壳磨成粉末添加到火锅底料中供顾客食用。自2006年10月至案发,孙某共使用罂粟壳4.8千克,使用人数达4000余人次。案发时查获剩余的罂粟壳(碎片)22.2千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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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7日晨,被告李某之妻与孙某因都经营客车营运,为其客车班次的时间发生纠纷并争吵,与之相隔3米左右正在吃面的被告李某听见后,将吃面的碗朝孙某扔去.孙某头一偏,面碗落在地上砸碎,碎片击伤正在弯腰背朝李某、孙某洗手的原告的左足后跟,当即血流不止,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足跟腱部分断裂。并构成十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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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2日深夜,被告人刘某、孙某(盗窃本犯)等人窜至歙县王马电源有限公司盗得蓄电池极板后,孙某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人王某,要其收购“废品”。次日凌晨,在孙某带领下,王某驾车到达赃物堆放地点。王某在现场看到了参与盗窃的刘某、孙某等近10人在场,地上摆放着用尼龙袋包装的大量电源极板(重约4吨),便予以收购。经估价鉴定,被告人王某收购的赃物价值9万余元。王某归案后,交代自己收购赃物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出售赃物的上游犯罪行为人孙某、刘某的特征及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