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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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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营企业作为一种新式企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其纠纷也逐渐增多。在审理有关合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中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未按合同向合营企业投入资金,当这些合营企业形成诉讼后,就存在法院如何认定诉讼主体的问题。针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承包合同),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将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从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申请,依法证明双方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应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公证机关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管辖范围。办理合营企业承包合同公证,由实行承包经营的合营企…  相似文献   

3.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3,(1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2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但这一规定显得很不完整,合作企业是否属于许多学者所认为的那种“契约式合营企业”? “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词源于1986年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编的《发展中国家合营企业协议起草指南》,该指南把合营企业分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因而,有些学者在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看成股权式合营企业的同  相似文献   

5.
在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正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在洽谈和签订合营企业的法律文件中,在管理合营企业和履行合营合同以及处理合营企业的争议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例如,合营企业的管理应遵循哪些准则?在合营关系中是否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合营企业订立的合同应适用什么法律?等等。如何解  相似文献   

6.
一、明确合营企业对合营各方原有债务的责任的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了不少外商前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目前,有些单位在与合营中方的债务纠纷中,把合营企业作为合营中方的共同被告,要求合营企业对合营中方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法院支持这种观点,判决合营企业对合营中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的判决虽确认合营企业不负连带责任,但却以合营  相似文献   

7.
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沐浴下,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鼓舞下,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象雨后春笋般地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合营企业的产生和不断增加,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合同期间,合营的一方因某种动机而转让出资的事件有上升的趋势。因转让出资引起的纠纷甚至诉讼事件也开始发生。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公司”。现我国的合营企业实质上就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共同出资,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相似文献   

8.
合营企业(Joint Venture,或Joint Adventure),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已有了近百年的历史.《美国商法》(Doing Business in the u.s.)一书的作者根据1894——1975年间近百个判例和有关法律,以该书第六十八章整章的篇幅,对合营企业的各个法律问题作了系统地陈述.现将该章译出,以飨读者.译文的标题是译者自加的.第一节合营企业的定义一个最早的案例给合营企业下过如下定义:合营企业是在经营范围和存续期间上受限制的合伙.但法院紧接在下面一句却又否认了合营企业这一概念的法律意义,指出,"……根据我们的法律,合营企业与合伙是由相同的法规来调整的".  相似文献   

9.
我国近年对外开放的主要经济日标之一,就是引进外资与技术,举办中外合营企业已成为实现这个目标的一个主要方式。目前全国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企业已有2.万余户,其中已投产营业的约为6500户。据统计,在全国已投产营业的合营企业中,约有3000多户经营亏损,亏损企业面达到50%。按照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企业亏损即意味着中外双方均无盈利,因为合营双方是共负盈亏的。不过从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看,亏损企业中有相当部分是合营企业亏损、投资企业盈利。这种亏损与盈利并存的反常现象,又称为合营企业的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9,(3)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建立怎样的工会制度,现行工会法是否能适应合资企业建立工会的需求,本文试图结合我国合营企业的一些基本特点,以国际惯例原则为指导,在建立完善合营企业工会制度问题上做些探索,以求抛砖引玉。一、我国合营企业工会制度现状目前,我国有关合营企业工会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  相似文献   

11.
中外合营企业发展迅速,已形成相当规模,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成分。与之相适应,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在其设立、变更、撤销诸环节上,实行了不同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政策和程序,引发了若干的法律实践问题。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在设入程序上,实行了与其他企业法人不同的企业登记程序、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在资金相一致”…  相似文献   

12.
产品销售对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至关重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尤其如此,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盈利和外汇收支平衡,从而直接关系到合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产品销售既是中外双方合营者洽谈项目时的一个重点,也是企业投产后产生纠纷的焦点。搞好合营企业产品销售工作是中外双方共同的要求,本文将对合营企业产品外销的法律调整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中外合资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生产出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后,必须将产品销往国外,并以外销利润使合营企业的外汇取得平衡。一般来说,外销比例越高,外汇平衡越有保证,合营企业创汇亦越多。目前,由于中方合营者尚缺乏国外销售渠道与经验,往往依赖外方合营者,因而合营企业的产品外销权无形中控制在外方合营者手中。外方合营者希望控制合营企业外销权的动机,除了从定价中取得最大可能的利益外,更重要的是取得对合营企业事实上的控制,尽管有些外方投资者处于少数股权的地位,但利用技术与销售等方面的优势,仍可取得对合营企业的事实上的控制。因此,如何撰写合营合同的  相似文献   

1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有若干条款对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具有至关重要之影响.为了提高合营企业的经营成功率,本文就这些关键条款中所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并阐述其解决办法.近年利用外资实践中,不少中方企业往往对合营项目急于求成.订立合同时,只重视有关合营企业设立的条款,而忽视涉及双方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的关键条款.故在拟定这些条款时轻易向外方让步,以致在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经营中常受制于对方.目前有部分合营企业,尤其是与港商合营的企业,存在着合资不合营的现象,这些企业多半因内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含义是:每个投资者对合营企业债务所负的责任,以他的出资额为限,不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合营企业也仅仅以它自己的注册资本和自身经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一些问题,如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以及出资不到位的责任,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部分规定.合营企业股东出资的立法特点是规定认缴制,这与公司法的实缴制有明显区别,但认缴制不等于授权资本制,从其性质而言仍属法定资本制范畴.合营者出资不到位是合营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它有多种表现形式.从南京东麦公司案表现出的若干问题引致对我国合营企业法律漏洞的探究.就合营企业出资不到位,我国立法侧重于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而对于如何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则少有规定.从法律规定、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以及程序实务等角度,探讨债权人权利行使的依据及程序.  相似文献   

17.
一、因合营企业设立程序特殊引起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其他企业的注册资本则要求“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立法上的这种区别,造成合营企业在依法取得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进一步放宽和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在我国各地也在不断建立。目前由于我国关于合营企业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设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还有待于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健全;中外人员都还缺乏举办合营企业的经验;等等。因此,在中外合营企业中各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诸方面因无法协调一致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9年我省各地法院受理的合营企业内部纠纷案件就有10多起,1990年上半年此类纠纷案件又比去年同期明显增加。由于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所以,依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切实维护中外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贯彻、宣传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设厂,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审理这类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谈点意见。  相似文献   

20.
一、合营企业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成立要件所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法律文件。合营合同一旦按照法定程序签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便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营合同不同于合营企业协议、章程。它是协议的具体化、固定化,又是制定章程的基本依据。合营合同在合营企业成立直至解散的经济运作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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