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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裁判要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的场外交易行为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未经批准组织他人参与此类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经营,应受我国刑法管辖;法律认识错误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就非法经营罪而言,外籍被告人不知法的抗辩应当查明。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实践中场外配资主要有系统分仓、出借账户、客户账户和虚盘配资四种行为模式,根据具体行为特征、结合《证券法》关于“证券业务”的规定,可以具体解构出两个违法行为:非法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行为和非法经营证券融资业务的行为。因此,场外配资可能被纳入《刑法》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畴。从场外配资的行政违法性、法益实质侵害性及实践基础来看,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生效后,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场外配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认定是有必要性的。但要依照受规制的场外配资必须是经营行为等犯罪构成要求,并结合两种场外配资行为受规制的不同时间界限在具体认定中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4.
樊蓉  张玮 《犯罪研究》2009,(3):59-62
非法经营罪是我们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到目前为止,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单就堵漏条款确立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多达6种形式,即:非法买卖外汇、从事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非法传销、生产、销售添加“瘦肉精”等禁止药物的饲料、哄抬物价、谋取暴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形式愈加多样和隐蔽,司法机关对非法经营罪的使用度也越来越高。针对证券领域的复杂经济行为的性质较难认定的情况,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然而如何准确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证券领域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对于不断出现的诸如经营期货股指、外汇保证金等最新型业务的经济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已经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梁婷  周宇波 《人民司法》2022,(29):44-47
<正>【裁判要旨】违反国家规定,以委托理财名义开展证券业务,吸引他人投资并配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场外配资情形的,非法经营数额应以投资人投入的本金数额与配资金额,即委托交易金额来确定,并以此作为认定情节的依据。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应提高非法经营证券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擅自发行证券行为的刑事责任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对擅自发行证券的行为必须严加惩罚,为此,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  相似文献   

8.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追究犯罪的责任,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违法建设行为是不是经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多种情况。违法建设中的经营行为应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违法建设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必须考虑违法建设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法建设中涉及的渎职犯罪,主要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  相似文献   

9.
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三条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  相似文献   

10.
随着兰州证券黑市被披露,力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监事储某、出纳姚某、业务总经理姜某等四人被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兰州证券黑市案件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检察日报》在2001年3月5日刊登了张继英同志《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以诈骗论处——对“证券黑市”的法律思考》一文(详见2001年3月5日《检察日报》第三版,下称张文)。  相似文献   

11.
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法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非法经营食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二)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第三条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被告人:潘某,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潘某经朋友张某同意,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亦未取得相关营业资格的情况下,便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擅自招募人员,从事采挖、加工、销售砂石活动,非法经营销售额达16万余元,其间多次受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劝阻,潘某不予理睬,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分歧意见]对本案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潘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市场管理法规,非法采挖、经营国家矿产资源,扰乱市场秩序,且违…  相似文献   

13.
我所是1983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事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1993年3月22日,我所经司法部、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首批取得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团体资格。有三名律师获得司法部、中国证券管理监督委员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个人资格。我所在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一年多来,先后共为广东佛山照明、广东顺德美的、广东鹤山美雅、广东电力、广东顺德万家乐集团公司等8家股份公司的公众股票发行上市;为新会涤纶等8家公司的法人股上市流通;为广州白云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等3个主…  相似文献   

14.
《法制与经济》2009,(5):52-55
与中国证监会同楼“办公”,号称和监管部门关系非同一般,非法销售“即将赴美上市公司”原始股,致近百人遭受近2000万元的损失……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第一联邦案”被告人钱勇、张政军、郭允若因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7年、6年、2年有期徙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15.
《法制与经济》2001,(1):55-55
一段时期以来,随着社会上各类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非法从事讨债活动。有的以经济委托、商务代理、财务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而实际活动超出注册经营范围,开展讨债业务;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下从事讨债活动。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社会闲散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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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的侦防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属于证券犯罪中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具有巧立名目,欺骗性强,手法隐蔽,调查取证难,迎合股民心理,借助互联网等特点。这类犯罪的侦控需要采取快速反应,抓重点环节,选准突破口,加强投资者教育,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等多方面举措。  相似文献   

18.
案情介绍: 1993年9月16日晚,某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与某保健用品公司,双方业务人员洽谈业务时谈及保健用品公司将大量购入延中股票的内容。证券营业部在得知这一内幕消息后,即于9月17日至27日分3次自营购入延中股票62.73万股,中国证监会在对某集团上海公司大量购入延中股票一事进行调查时,发现此情况。经证监会审查,认为该证券营业部的行为已构成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第4条第1款、第2款和第6条第4款所称的内幕行为。根据有关证券法规,证券营业部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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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未经证监会批准上市的小企业鼓吹成潜力股,再让经过洗脑的业务员推销原始股。近日,王某、高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朝阳检察院批捕,涉案金额高达63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20.
王艳 《法庭内外》2006,(5):52-52
中期证券经纪公司及其所属北京苏州街证券营业部未经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三亚市先锋管道燃气公司、五矿投资发展公司等客户授权,擅自代理客户进行股东账户转移,挪用客户股票资金,致使客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中期证券及其苏州街营业部共同赔偿上述几家客户经济损失31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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