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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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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的观点,否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仍负维修义务的意见,都不够全面。可取的方案是,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原则上仍负维修义务,但设有例外。维修义务和租金支付义务、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支付义务,有时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2.
陈桂勇 《河北法学》2005,23(2):100-103
现物出资是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中较为敏感的话题。以现物出资不仅要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即构成瑕疵。现物出资瑕疵包括标的物上的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也包括出资行为的瑕疵。为了保证资本充实原则,现物出资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否则,出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出资瑕疵被发现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司设立前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与公司设立后发现瑕疵的法律责任,按照瑕疵大小的不同,又可分为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与未达法定最低资本限额时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文章讨论了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附随义务的形态、责任构成、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国内外的立法经验与判例,重新审视了在合同履行中违反附随义务可能存在的不同法律效果,并提出了我国合同法应采纳包括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合同和损害赔偿等在内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4.
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时,往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救济路径,二者关系的厘清成为归责的前提.在德国旧债法中,对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缔约过失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抑或选择竞合,而在过失的情形,瑕疵担保责任应优先适用.在权利瑕疵和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况下,并不存在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在德国新债法中,瑕疵的含义更为广泛.当故意违反说明义务时,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处理方案,未有定论.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势蔓延到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的情形.就我国法而言,在解释论的背景下,当说明义务人为故意时,应确定两种责任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选择竞合的可能性.对瑕疵应作广义理解,以弥补缔约过失责任在规制过失违反说明义务上的先天不足.对于权利瑕疵与瑕疵结果损害,除了故意情形之外,应坚持瑕疵担保责任的优先适用.  相似文献   

5.
民事义务的"拘束性"是由国家强制力赋予的,是权利"法律之力"的体现."约束性"、"强制性"及"制裁性"是义务"拘束性"的基本内含,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强制性"和"制裁性"隐含于"约束性"之中,只有义务负担者违反了"约束"的界限,"强制性"和"制裁性"才凸现出来.  相似文献   

6.
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根据是过错即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行为。侵权民事义务逐渐成为侵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学者虽然极其看重侵权民事义务的地位,但对民事义务理论尚未作详细研究,使得其概念比较模糊、体系比较混乱。本文着重分析了侵权民事义务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义务、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在对三者的概念、本质等逐一分析的基础上再加以相互比较,区分了三种义务的不同作用及功能,并对我国侵权民事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构造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7.
吴泽勇 《法商研究》2023,(1):173-186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受领清偿的意思接受标的物,是确定标的物瑕疵证明责任的关键时点。在此之前,出卖人证明标的物无瑕疵;在此之后,买受人证明标的物有瑕疵。标的物转移占有与买受人受领清偿的时间并不必然一致,在标的物需要检验的情况下,检验通知期届满才发生“法律上的受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民事买卖和商事买卖一体适用检验通知义务的背景下,以“抗辩说”理解“怠于通知”的法律效果,对买受人过于苛刻;裁判文书也显示,人民法院在多数时候没有从“抗辩说”的立场出发进行判决。更妥当的解释方案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1款第2句视为明示的证明责任规范,即一旦买受人未在通知期间内主张标的物瑕疵,瑕疵的证明责任就由其负担。从“规范说”的原理出发,“怠于通知”的证明应区分为通知期间的证明与通知行为的证明,前者由出卖人负证明责任,后者由买受人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8.
拍卖人属于居间商,对竞买人的主要义务为信息提供义务,在不能提供拍卖委托人的真实、具体身份信息时,须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负责。就拍卖标的瑕疵而言,应从是否属于消费者买卖,拍卖人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瑕疵是否涉及违法性、安全性或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应当告知等方面出发,确定拍卖人履行信息提供义务的标准。作为居间商的拍卖人须按照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标准进行积极调查。拍卖场合的瑕疵担保责任并非法定责任的保留地,而是违约救济的组成部分。仅作为居间人的拍卖人不必担保标的无瑕疵,而承担出卖人义务的拍卖人原则上应担保标的无瑕疵,此时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格式条款可因违反《合同法》第40条无效;此类免责条款有效时,根据《民法总则》第132条,明知或应知瑕疵的拍卖人对其援用也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拍卖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其是否承担出卖人义务而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3条但书,应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9.
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10.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突破了“将产品投放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这一免责事由,为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跟踪观察义务确立了法律基础.应进一步完善跟踪观察义务相关立法,明确义务门槛和追溯期限,并加强产品流通链条的可追溯性管理.  相似文献   

12.
996工作制暴露出我国劳动者加班常态化的趋势,凸显了国家公权力如何在企业资本利益与公民休息权之间进行有效权衡这一迫切问题。休息权的核心内涵是通过国家的积极作为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以及进行充分的社会参与。在此前提下,借助德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衡量休息权法律保障制度,是否遵循了过度禁止之义务和保护不足之义务。我国休息权保护存在现有立法制度保护不足、执法体制监管不严等问题,需要从完善特殊工时制度、严格执行加班规则、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以及健全违法责任体系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3.
不可量物侵害是指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不可量物侵害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有重要的地位,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14.
15.
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有三种情形:违反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合同义务,由赔偿权利人选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违反法定的除合同义务以外的其它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其追偿的数额应以不超过侵权第三人可能赔偿的数额为限。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以案例为线索,在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义务的交错与厘定。在理论上,我们能清晰地把作为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合同法中的合同义务加以区分。在现实中,安全保障义务的确还游移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但从其定位出发,将安全保障义务纳入侵权责任更合理。  相似文献   

17.
刘秀清  王作君 《法制与社会》2011,(26):47+58-47,58
《物权法》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尚有很大的空白,主要是因为缺乏利益衡量机制的引入以及容忍义务的具体构建,使得难以确定是否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容忍的界限如何,如何平衡不同的利益,如何救济。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着眼,阐释了不可量物侵害,解析了利益衡量机制及容忍义务,为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18.
习龙生 《法学家》2005,(3):127-135
对于治理控制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层面缺乏关于控制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受英美法的影响,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对此有所突破.本文从境内外理论和立法的比较出发,研究控制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理论的形成、控制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法律责任,并尝试构建我国公司法层面和执法层面的相关规则,以期填补我国研究界的这一空白.  相似文献   

19.
李游 《政治与法律》2022,(11):96-114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是一项追求金融交易实质公平、矫正利益失衡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司法裁量“重形式轻实质”,有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公正性。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非先合同义务或合同义务)加以适用。以诚信原则作为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理论基础更为合理,也更契合交易逻辑和本土国情。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主体包括产品或服务发行人和销售代理人;履行内容上采取“四要素说”,其中“了解客户”和“了解产品”是义务履行的基础前提,“客户与产品匹配”是义务履行的核心和目标,“风险揭示”是实现产品与客户匹配的特别警示。履行判断上,可采取“要件审查+实质检验”两阶段关联裁量的综合判断。民事责任上,未尽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应明确客户自甘风险等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20.
运用物权法上排除妨害、预防妨害物权请求权的原理,从讨论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相对人出发,对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义务主体进行研究,认为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的义务主体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而不论其是否对造成沉船事故有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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