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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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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肯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不负维修义务的观点,否定说关于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仍负维修义务的意见,都不够全面。可取的方案是,租赁物毁损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时,出租人原则上仍负维修义务,但设有例外。维修义务和租金支付义务、维修义务和维修费用支付义务,有时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2.
孙永全 《山东审判》2005,21(3):33-34
一、出租人的担保责任出租人的担保责任指出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应承当的两项法定义务,即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出租人对于该两项义务的违反往往导致要承担被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从该条规定来看,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  相似文献   

3.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转租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与转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转租合同的影响。但是转租人除承担租赁合同的义务之外,还要对次承租人之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之转租,不成立无权处分和不当得利。  相似文献   

5.
依目前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此即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权利属于形成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出租人负有在出卖前提前通知承租人的义务;二是出租人未履行此义务时承租人有何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6.
出租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出租人承担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租赁物存在瑕疵。这里的瑕疵, 是指租赁物的质量或数量不合约定的标准或租赁物的通常使用状态。由于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使用租赁物或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所以承租人更注重租赁物的瑕疵是否减少租赁物自身使用价值,是否影响其依约定使用租赁物,而不是租赁物交换价值上的瑕疵。在交付之时以及交付之后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出现的瑕疵,出租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租赁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仅次于买卖合同的一种经济合同,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物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为人们所熟知。但在经济生活中,承租人为最大限度的提高租赁物的效能,往往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添附。如房屋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修即属于添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上述规定仅就承租人对租赁物添附时,承租人应负的告知许可义务作了规定。但在租赁期  相似文献   

8.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出卖人享有索赔权,其理论依据是债权让与说:依据契约条款,租赁公司将自己对于供应商的买卖契约上的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行使索赔权须具备三个条件: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约定承租人对出卖人有索赔权;该约定须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9.
融资租赁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也是银行信贷的一种重要补充手段。相对于贷款人而言,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仅要承担因融资而产生的债权风险,还要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就债权风险的控制而言,从公平原则出发,出租人承担债权风险的范围不应大于其他融资提供者。出租人不仅应当在事前控制债权风险,而且在债权风险出现后应当享有次序性的救济权利。关于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控制,应当建立租赁物所有权公示制度,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应当积极采用保险等方式转嫁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索赔权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约定,并通知供货商,以降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的风险;在供货商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  相似文献   

10.
融资租赁亦称资本性租凭或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用自己的资金购回由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然后以此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租赁物的使用权,租期届满承租人可以留购、续租或者退还租赁物的一种租赁方式.融资租赁可分为自营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和杠杆租赁等几种形式.我们一般所说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一个广义上概念,它不只是一个合同,而是由一组合同构成.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回租租赁除外):出租人、承租人和厂商(供货方).这三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两个法律关系:出租人和厂商的购买合同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关系构成广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是狭义上  相似文献   

11.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是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这是租赁合同存续的物质条件。租赁物应当是有体物、非消耗物,并且是可以流通或者限制流通之物,权利一般不能作为租赁物。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涉及维修和改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因此产生纷争的现象并不鲜见。有必要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对租赁合同当事人在租赁物维修、改善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加以阐释。一、关于租赁物的维修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一直在使用、收益租赁物,租赁物本身也往往在持续不断地…  相似文献   

12.
杨会 《政法论丛》2020,(1):90-101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直接将租赁房屋出卖给买受人而承租人事后知悉的,他应当向出租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其获得法律救济的前提。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后,他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程度或法律后果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善意及房屋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买受人善意并且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善意但未与出租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出租人的履行决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未被履行方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的,其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但未进行物权登记的,出卖人只能向承租人进行履行;买受人单纯恶意且进行物权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13.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性质为形成权。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形成类似一物二卖的双重买卖关系。在房租租赁关系已经登记备案或者第三人知道租赁关系之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已经完成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是否应当向第三人或者承租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仍然应当以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对抗效力为基础予以判断。基于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14.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   

15.
由出租人与备用承租人签署备用租约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十分普遍,但业界对其法律性质和风险缺乏明确和统一的认识。备用租约一般采用船舶融资租赁或光船租赁合同的形式,但其法律性质是光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抑或为保证则应根据备用承租人在备用租约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内容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6.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把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中止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①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当出租人作为债务人时,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租赁物就经常成为执行标的物。在强制执行中对租赁物上设定的租赁法律关系应如何确认、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及国外的强制执行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统一,导致了执行法院、被执行人、案外人对执行中涉及的租赁问题各持己见,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执行不破租赁应当作为强制执行中处理租…  相似文献   

17.
在功能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即影响了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之时,出租人可以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之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有担保债权;在出租人的所有权尚未登记的情形之下,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出租人仅得申报无担保债权(租金债权)。  相似文献   

18.
郭毅 《中外法学》1994,(3):14-18
<正>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赁形式融通资金为主要职能的新型合同,它和一般经济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其法律特征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租赁合同和购货合同相联系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两个合同又是同一标的物,即供货人从出租人那里得到货款,却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因而购货合同履行与否,将直接引起租赁合同的法律后  相似文献   

19.
论押租     
押租是我国一项传统民事习惯 ,但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被立法明令废弃。押租在当前民事活动中体现出重要社会价值 ,立法仍否定其效力有所不妥。在承租人返还租赁的不动产时 ,如其有租金或者其他由租赁而产生的债务不履行 ,出租人可在押租中扣除后再返还差额。在转租中 ,承租人虽非所有权人 ,但仍可与次承租人约定押租作为担保。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押租权利义务应随之一并转移。  相似文献   

20.
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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