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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侦查终结的案件,或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是指被告人已构成犯罪,在诉讼程序上应该起诉,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而认为以免予起诉为适当而由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一种决定.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终止诉讼的法定职权.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这种职权,不仅可以  相似文献   

2.
叶景荪同志在"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见1957年"法学"第二期)一文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这种做法,认为值得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否定性的论断.我阅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有这么一些感觉,现提出来共同研究.叶同志在文章中说:"'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处罚的."这种对于"免予起诉"的前提的理解,是不能认为正确的.我国刑法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案件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场合,往往表现为: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等.这三种互不相同,其取舍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简言之,被告人之是否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都是取决于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应当其有事实情节和法律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这一规定,在法学论著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理解为,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经过审查程序,认为无罪的,或应免予刑事处罚的,都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例如,中央政法干校《刑事诉讼法讲义》。“人民法院经过对公诉案件的审查,认为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没有作  相似文献   

4.
在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失职或拘私枉法现象,严重地侵害着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法律的权威与正确实施,律师在处理免予起诉案件中的作用亟待加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性质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同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和功能相同,都是有罪决定,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实践中的创造应用,其区别是适用的机关分别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已。人民检察院对被告…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可以作出免予起诉的处理决定。有的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按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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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具有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可以决定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免予起诉的确立,是我国多年与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总结,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多年来的检察工作实践证明,免予起诉的规定是必要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9.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免予起诉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犯罪分子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同犯罪作斗争使用的有效法律手段。一、免予起诉制度的历史发展免予起诉制度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它大体上经历了三个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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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罪行轻微或具有刑法规定的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而终止诉讼的一项制度。免予起诉的既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体现,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一项创造。世界主要国家的公诉权或者由检察机关行使,或者由司法警察行使。但他们都只能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抉择,而不能作出免诉的决定。也不论是英国的私人起诉主义还是日本的国家起诉垄断主义,都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权力,能够使它的法律监督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但目前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应用上,还存在着一些分歧和问题。本文试图就这一制度作一初探。  相似文献   

11.
对刑事案件的免予起诉权,是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免予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刑或应当免除刑罚的,决定不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诉讼活动。因此,从法律性质上讲,免予起诉决定是对刑事案件的一项具有终结意义的处理结论,它有两方面的法律意义和作用:(1)从诉讼程序上说,是终止诉讼的一种形式;(2)从实体法角度讲,它免除了被告人被审判而受刑事处罚的可能。可见,检察院的免诉决定与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与法律效力,尤其跟  相似文献   

12.
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是否可以作出依法没收的决定?有的同志认为,检察机关是办案单位,可以对免予起诉和不起诉案件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有的同志则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决定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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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免予起诉是我国独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免予起诉最初产生于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肃反”运动和处理在押侵华日本战犯的司法实践中.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构成犯罪、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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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如发现主要犯罪事实失实,或者按照刑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主动撤回起诉,按照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在慎重审查了公诉案件以后,“对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在需要撤回起诉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由于撤诉规定过于简略抽象,而撤诉原因日趋复杂多样,致使对人民检察院的撤诉从理论上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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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各地检察机关在坚决打击严重犯罪分子的同时,积极对免予起诉和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不批捕、不起诉人员进行考察教育,参与“综合治理”,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对这一工作抓得比较扎实,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从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的三年中,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因被告人罪行轻微或有悔改表现,不批准逮捕209名,免予起诉53名,不起诉27名,共289名,除公安机关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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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自己侦查终结或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将被告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即免予起诉的决定。免予起诉办法是我国的一种独创,最早只适用于反革命案件。由于当时的斗争需要,为了分化敌人,孤立最顽固的反革命分子,采取了免予起诉的办法,这在当时是具有策略意义的。由于这一办法确有它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后来对一般刑事犯罪也采用了。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又把这种办法明文肯定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但是,笔者认为,免予起诉在规定及适用上尚存在一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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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法律意义在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刑事被告人,不将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实体和程序上将案件初审终结的制度。这样可以减少诉讼环节,收到宽严相济,分化瓦解,教育挽救之功效,促使犯罪者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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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免子起诉的决定,而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对这一诉讼制度,司法界争议较大,现择二种观点予以发表,欢迎大家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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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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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关系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因人情、关系的缘故而有意照顾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人情案”、“关系案”只是人们习惯上的叫法,实质上,“人情案”、“关系案”是一回事。因为人情关系或其它关系,表现在案件上,都是有关系的案件。所以我们可以把“人情案”、“关系案”统称为“关系案”。“关系案”在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表现。“关系案”在公安机关的表现是:为照顾关系而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或以罚代刑,或提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建议。“关系案”在检察机关的表现是:为照顾关系而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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