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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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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诉讼性质、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有所不同,举证责任的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成为证据法理论中的难题。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概念,所以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有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本文就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概括地介绍了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并对其如何进行正确的适用做出了尝试性探讨。  相似文献   

2.
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自古罗马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后 ,对后世各国的证据立法和理论有着很大的理念影响。举证责任原则无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还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实现司法的目的发挥了它固有的实效。举证责任的倒置是举证责任原则中的一种形态的表现 ,其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虽然也有所存在 ,但应用的范围及其比例较小。就我国的情况来看 ,举证责任倒置就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之中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这一举证的原则 ,明确规定为单…  相似文献   

3.
余尘 《经济与法》2003,(11):40-41
一、案情简介。刘某生前是邵某农场雇佣的工人,2003年5月刘某因狂犬病发作不治身亡。刘某发病前曾告诉过一位朋友.说曾有一天中午,农场有两只小狗打架,他想用手将它们分开.结果被其中一只咬了一口,当时只有他老婆林某一人在场。同时刘某临终前还说过二十年前他经常被狗咬。后经法医鉴定,证实了刘某确实是因狂犬病发作身亡。刘某死后,林某找到邵某要求  相似文献   

4.
李浩 《清华法学》2011,5(3):7-16
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务具有重要意义。对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法律中不作规定的。无论是否作出规定,均以"规范说"作为确立分配原则的理论依据。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可考虑一方面保留第64条第1款关于行为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借鉴"规范说"增设分配结果责任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元代楚州寡妇蔡婆“广有钱物”,与8岁的儿子一起生活。丧偶秀才窦天章与女儿窦娥流落此地生活困窘,向蔡借了20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40两”。蔡婆多次索要。窦天章无力还债,且正为进京赶考的盘缠犯愁。蔡提出可以免除窦的债务,再送他10两银子赶考,条件是让窦娥做儿媳妇。窦天章清楚“分明是卖与她一般”,无奈只好照办。  相似文献   

6.
案件回放2005年9月21日,原告朱某在被告某银行分理处申领银行借记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被告提供的制式《XXX银行借记卡章程》规定:"第五条,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可在银行指定的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指定的营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创了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局面。其中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权利与权力之间作出选择,着重保护原告的权利,强化被告的责任,体现了现代公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方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  相似文献   

9.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该法已于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至今行将两年。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追主张谁举证,原告(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法修订后,对部分商品或服务侵权引发的纠纷案件,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一个政治社会的制度框架,通过并依据法律组织起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制约绝对权力。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之中,行政权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从摇篮到坟墓,行政权的扩张几乎关系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使得人们对它的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在众多的控权模式中,行政诉讼制度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它既是一项法律  相似文献   

11.
郭建 《法律与生活》2010,(15):52-53
历史悠久的悲剧 中国传统戏曲中最著名的悲剧可以说是《窦娥冤》。这部名剧由元代作家关汉卿创作,剧目名称为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故事梗概是这样的:书生窦天章,因无力偿还蔡婆的高利贷,把七岁的女儿窦娥送给蔡婆当童养媳来抵债。  相似文献   

12.
何金阳 《法制与社会》2011,(26):103-104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作为一项独立法律制度的不当得利,在调整不具备法律因素的财产转移关系,以及各类民事财产纠纷时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不当得利不但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且是"债"产生的主要根据之一。本文列举了一件民间借贷案例,笔者在简要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论述了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以促使不当得利发挥更为重要的社会生活调整的法律功能。  相似文献   

13.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方能防止权力滥用,并对当时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评述,抨击了封建专制体制。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它源于罗马法创设的一种对人制度,经历数千年的历史变迁,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所继承、完善至今成为民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已为现代各国立法普遍认可。在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进行相应的规定,但内容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未作出明确表述,从而带来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困惑。本文试图从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入手,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及对其所证明对象进行阐述,并对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合该案例进行说明,最后分析如何分配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以便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人的权益可能造成直接的影响。本文通过对生活中真实案例的再现,阐述了举证责任的相关理论,对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现实生活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相似文献   

16.
范晓宇 《法学杂志》2012,33(1):147-151
专利侵权领域的证明责任分配已成为学界和实务的焦点和难点之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整体研究并不多见。要产生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至少须满足侵权人的过错、侵害专利权的事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原告应当对创设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而被告对权利妨碍、权利消灭和权利受制规范的事实要件承担证明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应根据专利权及专利侵权的特点,依据《专利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7.
基于保护污染受害者的政策选择,各国立法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方法,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强制性地分配给排污者承担,污染受害者对因果关系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要根据证明对象是基础事实还是推定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因果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属于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两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6条的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而非因果关系推定,这种规定更大程度地降低了污染受害者的证明负担,更有利于污染受害者保护政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张大年 《中国律师》2007,(10):73-74
"律师"者,是指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通过律师考试,取得执业执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许多国家,特别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同医生、会计师等其他职业一样,是许多知识青年追求的理想职业。  相似文献   

19.
张剑  冯莎 《中国检察官》2014,(22):36-37
举证责任,简单说就是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责任以及不能提出证据时承担失败结果的责任。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刑事诉讼法》首次对举证责任作出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法律中的进一步贯彻。实践中,当被告人明显做虚假陈述后。  相似文献   

20.
王俊民  沈亮 《政治与法律》2008,2(1):105-110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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