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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按监督法的提法,应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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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某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归纳整理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审议意见分为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两种。如何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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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涛 《新疆人大(汉文)》2011,(8)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审议意见。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印发的文件中,标题或内容都是人大常委会对某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表述不妥,应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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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008年底,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福州市台江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形成和处理办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形成和研究处理程序、时限作了明确界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以正式文件经常委会主任签发后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在七十天内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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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过程就是做出决定的过程,经过表决的“审议意见”不应称为“审议意见”,应称之为“决议”或“决定”;有人则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当然还是“审议意见”。本刊现选择了不同观点的文章,供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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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称为审议意见不妥,应称为决议或决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中针对某项议题进行的发言,是一种特殊的建议、批评或意见。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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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议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实现有效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还是开展执法检查等其他监督活动,集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监督事项意见的"审议意见",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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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从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实践看,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等特点,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人大常委会通过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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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是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审议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常委会监督工作水平的高低。为切实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水平,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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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或贯彻实施某项法律情况的报告后,提出的评价和建设性看法,经过综合整理,以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报告机关办理的意见和建议称之为审议意见。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是常委会会议集体意志的结晶。因此说,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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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按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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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关于审议程序的规范、质量的保证、审议意见的办理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进一步加以规范。为此,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对多年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经验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总结,同时广泛借鉴各地人大的经验,起草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草案,并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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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与会人员认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主要形式。监督法对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议题确定、过程进行、结果处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工作在实体权力和程序规范上的重要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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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的立法设计和实践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审文”)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详见2014年6月28日《人民代表报》)。对此,笔者却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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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送“一府两院”办理,是当前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但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质量不够高、办理力度和督办力度还不够、办理工作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