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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对未成年人子女、配偶继承地位的保护,并对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考察,并结合我国的继承制度,加以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借鉴他国立法经验,从子女、父母继承地位的确定、配偶的法定继承顺位及份额、配偶的先取权出发,完善我国子女继承权与配偶继承权,以实现保护力度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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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确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制度是原《继承法》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共同意愿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简化,对法定继承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以更大限度地保护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和法定继承权,减少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几点思考,首先肯定了我国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并阐释了否定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理由所在。其次建议提高配偶法定继承的份额,阐释了现行继承份额分配的不合理之处以及改进建议。同时提出对已履行了主要抚养责任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继承编》中的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避免产生遗产分配不公的现象。最后总结了适时调整继承法,完善法律体系的目的和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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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法地位,国内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提出在未来的继承法改革中应当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法定继承人地位。但是通过将预想中改革后的情形与现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继承路径分别加以比较可以发现,赋予法定继承人地位的结果或者与现有规定效果一致,或者产生更大的弊端。因此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的做法或非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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