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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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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龙柯宇 《法治研究》2013,76(4):85-98
德国调解立法所呈现出来的迂回或者出路,带有明显的韦伯话语中的"祛魅"色彩,它科学地把握了调解的逻辑架构,较好地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新调解法对调解员、调解程序和解法官等以精细化的法律规定,使调解的内涵更加丰富和更加符码化,其运作也日趋规范化,并为市民社会所接纳和包容。在我国和谐司法建设中,应该以德国的新调解法为学习范本,还原调解真实的合理性面相,在功能目标定位上,凸显出回应型法中的协商和调整精神底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其德性回归;也应该适时推广和完善法院外调解机制,为专业人员实施调解拓展空间,完善相关调解程序,以此提高调解效率;还应借鉴德国的和解法官模式,有效地实现诉调对接。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和《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所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使本无强制执行力的非诉调解协议具有法律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3.
行政调解具有其他调解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比较优势,新时代国家试图使行政调解重现生机,发挥其作为常规性解纷机制的诉源治理功能。但囿于立法阙如、"诉讼中心主义"观念、"压力型维稳体制"等诸多因素掣肘,行政调解面临合法性不足、权威性流失等多重困境,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防线上整体退缩。为使行政调解摆脱制度困境,提升治理效能,应当重塑行政调解的价值,对其进行法治化重构,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明确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协议效力、完善"三调联动"机制、推动调解社会化,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合作。这既是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由之路,亦是面向美好生活的应然之需。  相似文献   

4.
委托调解比较研究——兼论先行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愉 《清华法学》2013,7(3):57-7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代世界性的ADR潮流推动各国的委托调解得到快速发展,在我国近年的社会治理和司法实践中,委托调解亦得到广泛应用。通过对当代世界各国委托调解、特别是司法委托调解的性质、功能、类型、背景、社会因素进行比较和类型化研究,可以看到,由于社会、体制及理念因素的差异,委托调解目前存在的多元化模式具有合理性与必然性,同时其发展趋势又存在一定共性。我国委托调解在实践中十分活跃,但缺少法律规范,并存在一些理论争议和操作上的问题;由于特殊的社会环境、体制及理念等因素,其制度设计具有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先行调解制度将进一步推动委托调解的发展。总体而言,委托调解的基本趋势将是在保持多元化形态的前提下尊重实践创新,并进一步实现制度化。  相似文献   

5.
就立法而言,笼统地制定一部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其中包含行业调解)在内的调解法难度太大。司法调解已有专门的诉讼法作出了规定,行政调解则多为劳动争议之类的事项,目前也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目前实际上最迫切需要立法支持的,是民间性质的调解,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的商事调解。  相似文献   

6.
赵勇 《河北法学》2023,(5):102-117
《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和解协议跨国直接执行机制,其调整的国际和解协议需同时满足调解性、国际性、商事性和书面性要求。对比我国的规定和实践,“和解”的内涵与国内认识不一致,可能引起误读;“国际性”判断标准与国内不一致,可能造成内外区别对待的问题;“商事性”范围与我国实践不一致,可能引起适用冲突。究其原因,既包括我国缺乏专业的商事调解制度;也存在缺乏个人调解制度和统一的调解员资质标准;还有“和解协议”缺乏可执行力等原因。为全面对接公约的实施,推进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构建以《中国商事调解法》为核心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以规范调解员为中心的个人和机构调解并重的调解方式,确立以公共政策和第三人救济为重心的执行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相似文献   

8.
2012年初,德国为扭转其法律文化中的对抗制因素,颁布了《调解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一、界定了调解制度的基本含义以及调解员的法律地位;二、确立了调解过程中案件信息的公开与秘密处理规则;三、将自愿性确立为执行调解协议的前提条件;四、规定了调解员的培训与进修及其反馈机制。德国《调解法》对于完善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启示在于:一、规定了调解员以及调解参与人的公开与保密义务,确立了案件的信息处理规则;二、规定了调解员的任职资格以及培训机制;三、减少司法确认或司法审查,以强化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  相似文献   

9.
本期我们来继续学习和了解调解“六法宝典”的后三种方法。“现查现评”调解法对采光、通风、引水、通行等邻里关系纠纷,宜采取“现查现评”调解法。调解前.调解员需赴现场调查了解.而后在当地组织调解.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事人的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现场评判是非,作出结论,促成纠纷调解。这类纠纷不宜拖沓时间过长。  相似文献   

10.
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社会转型对作为“东方经验”的行政调解提出了新的挑战。行政调解的内涵随着公共行政的出现而得到更新,行政调解的众多不足在社会转型中也渐渐显露。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尽快制定行政调解法,从行政调解范围、程序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并将信访机构纳入行政调解体系。  相似文献   

11.
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12.
本期我们来继续学习和了解调解“六法宝典”的后三种方法。“现查现评”调解法对采光、通风、引水、通行等邻里关系纠纷,宜采取“现查现评”调解法。调解前.调解员需赴现场调查了解.而后在当地组织调解.并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居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事人的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现场评判是非,作出结论,促成纠纷调解。这类纠纷不宜拖沓时间过长。  相似文献   

13.
依法调解平息民间矛盾纠纷是司法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如何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江苏省高淳县桠溪司法所在多年的调解工作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总结出了“三个五”调解法,对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徐正东  程琴  徐军 《法制与社会》2011,(8):125-125,133
当前,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常以调解方式审结,民事调解业已成为人民法院普遍运用的处理民事争议的一种结案方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监督制度缺失及其救济机制不完善,人民法院调解监督存在的法律缺陷日渐显现。大量民事案件缺乏监督,调解权力缺乏制约,这与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不相协调,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的监督也面临着法律上和现实中的困境。  相似文献   

15.
调解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其调解时效的快慢,调解能否成功,调解方法的灵活运用起着不容置疑的重要作用。以下几个调解案例,足可说明这一点。"分头调解法"——两冤家疙瘩化解"分头调解法"又叫"背靠背  相似文献   

16.
资讯     
《中国律师》2011,(7):88-88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 6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300人以上的企业应依法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30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由职工和企业推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相似文献   

17.
周建华 《法学家》2015,(2):166-175,180
法国现代调解制度的发展是本土资源和外来经验结合的产物。它是传承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调解立法,借鉴英美法系调解经验的基础上,在法国现代社会条件下发展的结果。法国的调解目前已形成独具特色的模式,即由国家依附型调解和社会自治型调解组成的混合模式。而从国家依附型调解逐渐过渡到社会自治型调解,已成为法国调解改革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8.
调解是一种传统而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易于实现社会和法律效果的一致性.调解概而言之可以分为非诉讼调解和诉讼调解,因调解主体各异,其发挥的作用也略有不同.本文通过对比学习,分析了调解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中所发挥的重要功能.  相似文献   

19.
郭东敏 《法制与社会》2013,(31):101-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目前在实践中却存在大量行政诉讼调解或变相调解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引入调解制度.本文试通过借鉴城外经验来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确立其调解的范围,并对调解模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以此来对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法律上的规范.  相似文献   

20.
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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