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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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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中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我国现有政府采购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现行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存在救济主体范围狭窄、救济程序繁冗、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独立性不强、采购暂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应从扩大救济主体的范围、理顺救济程序、确立独立的质疑投诉机构、健全采购暂停规定四个方面着手完善。  相似文献   

2.
WTO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采购阶段,由于常常以采购方的单方行为为主导,因而易导致对供应商利益的损害。因此规制在政府采购阶段受到歧视待遇、并被不合理地排除在外的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采购阶段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就显得特别重要。我国《政府采购法》初步构建了政府采购阶段的救济制度,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因此加强对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救济制度的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相似文献   

3.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商事行为 ,同时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 ,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力和权利要素、合同的责任和救济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于行政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只有针对它的特殊性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 ,才能使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4.
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在制度层面表现为质疑投诉程序冗长、救济范围较窄、救济对象欠全面等,其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构设理念的偏差。行政控制理念主导下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内在缺失,与欧盟和GPA协定的理念模式相距甚远。由是,根本解决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现实问题之策略应为:转变传统的行政权力主导的救济体系,在救济制度构设中充分考虑公益与私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等价值目标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论政府采购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采购合同是实现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从本质上讲 ,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但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 ,法律赋予了政府采购机关特定的权利。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解决 ,应当建立起独特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6.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将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重大调整。我国现行立法与《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不同之处是,采购实体限于国家和公共组织,没有包括企业;采购行为定位于民事合同行为,没有体现公法的支配作用;权利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将行政监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人,而不是采购实体。  相似文献   

7.
政府采购是区别于私人采购的公共财政行为,具有重大的政策功能。而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正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中心问题。相对于采购人而言,供应商处于弱势,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涉及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以及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高效、公正的供应商权利保障机制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本文就此预防和救济机制对供应商权利的保障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完善救济权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权利的演进发展过程中,配套完备的救济权以资保护,应是权利的内涵所在。从原权利和救济权的牵连关系入手,阐述救济权的基本分类模式,救济权与民事责任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救济权的实现方式,强调救济权在权利体系中的枢纽地位。  相似文献   

9.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目标模式应兼顾效率与权利保障 ;法体模式则应选择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形式 ;而制度模式的建立则可参考、吸收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0.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几点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法多元化的诉讼目的不利于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 ,应确立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为唯一目的 ;过于狭窄的受案范围不能适应日益扩大的公民权利的救济需求 ,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公民的政治、经济、劳动、教育等权利的救济均应纳入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利害关系人排斥在原告范围之外 ,显然与立法宗旨相违背。而将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使大量行使公权力的其他组织的行为不受司法监督。因此 ,行政诉讼的原被告范围均有扩大的必要。行政诉讼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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