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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法律理念、制度机制以及贿赂犯罪的范围和构成要件等诸多方面都实现了对贿赂犯罪立法的发展与突破。文章对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与该《公约》之规定进行了比较,二者有相对应之处,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应在立法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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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贵廉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9(1):28-31
从惩治各种贿赂犯罪的必要性出发,将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由财产适当扩大到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对行贿罪的法定概念应作适当修正。将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修改为为谋取某种利益。索贿、斡旋受贿均应单独设立罪名。 相似文献
4.
戴玉忠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1-7
我国贿赂犯罪刑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对贿赂犯罪的规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经历了数次立法过程。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立法演变过程中出现一些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需要协调解决。 相似文献
5.
在对我国性贿赂行为的普遍性及其危害性分析之后,对我国设立性贿赂犯罪的刑法学理论基础进行论述,提出在中国现行刑法典中增设性贿赂的相关条款,以更好地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相似文献
6.
何亮亮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4):40-45
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核心精神亦应在贿赂犯罪领域得到有效贯彻.基于贿赂犯罪的严重态势和抗制贿赂犯罪的强烈诉求,应当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但另一方面,亦需结合社会现实,从轻缓的维度,审慎考虑是否存在采取策略性从宽处置措施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商业贿赂犯罪规定单一的罪名,严格来讲,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事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虽然现行《刑法》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等等罪名对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贿赂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但现行立法在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犯罪主体、对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仍然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8.
李闽节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Z1):125-127
商业贿赂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的"毒瘤"。目前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不仅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加大了商业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政府采购竞争秩序,而且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危害国家的廉政制度,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投资环境,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商业贿赂的屡禁不止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9.
王瑞祥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85-87
在立法层面对贿赂犯罪进行完善,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应从贿赂犯罪的现实立法规定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内容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扩大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 相似文献
10.
蔡雪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78-82
面对我国贿赂犯罪日渐严峻的发展趋势,本文从加快立法步伐克服立法滞后,重症下猛药、冶乱用重典,拾遗补漏完善刑事实体法,另起炉灶建立特别程序法四个方面,探讨了惩治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具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朝霞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52-54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3.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贿赂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检察机关对贿赂犯罪当事人从宽适用自首,法院在认定自首的条件上严于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至少使一方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4.
商业贿赂行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颗毒瘤,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并已成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以商业贿赂犯罪为视角探究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重新建构的重心在于对我国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重新梳理后的重构上.因此,有必要对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寻根溯源式的探究与挖掘,力图呈现一幅商业贿赂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全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制,以达重构我国反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终极目标,实现刑事法治. 相似文献
15.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林俊辉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4):76-80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行贿方式、行贿罪的目的要件等的规定上具有契合性,在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贿赂的内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的规定等问题上具有差异性。 相似文献
16.
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分析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准确认定和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犯罪,需要合理界定"其他单位人员"的范围;修改完善《刑法》第229条第2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相关规定;将单位犯罪纳入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增设经济受贿罪和经济行贿罪. 相似文献
17.
浦士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2):77-79
为更加有力地惩治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我国刑法应当增设非法运输、携带假币印版、印模罪及为他人提供印制假币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门设备罪. 相似文献
18.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依据,推动官员受贿犯罪的心理要素及其组合,不是先天就存在的,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腐败官员与行贿方长期消极互动的结果。从动态演变的历时性角度分析,贿赂双方通常要经历初识、试探、交易、结盟、暴露和服刑六个阶段,虽不是每个贿赂犯罪都会经历完整的过程,但处于不同阶段的贿赂双方的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此进行动态的心理分析,对侦查、预防和矫治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叶森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
随着毒品犯罪在新中国的存续和发展 ,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也不断发展和变更。本文以新中国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进行回顾和思考 ,以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20.
邓中文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5):39-45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