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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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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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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通过、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引起了广泛争议。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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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也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啊,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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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18条第4项规定了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如何理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实践中司法理论界有较大分歧。笔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包括两类,即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另一类是供夫妻一方专用的职业用品。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笔者分别探讨了该两类用品法律外延的界定与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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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4日下午1点半左右,在浙江省东阳市收废品的安徽人贾某骑着一辆三轮电动车路过某路时,有一辆轿车在他身边停了下来,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一名剃着平头的男子摇下车窗玻璃后问:“你废铜丝要不要甲”说着就从座位边拿出一袋铜丝给贾某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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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再婚夫妻,男方原有一套房改房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男方将其婚前房产出售,用该房产的变卖款又购买了一套房产。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并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套房产。男方则认为,购房资金绝大多数来源于其出售婚前房屋所得价款,其性质应为其婚前财产,故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变卖款购买的新房,是仍属于该方的一方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婚前财产形态的转化,会导致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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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年50岁的山东济南人贾某,15岁时开始行窃,之后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直至2002年出狱。2012年初,贾某嫌“盗窃没技术含量”,决定转行行骗。贾某在济南各小区溜达,通过听老大爷之间的闲聊,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然后选择对象实施诈骗。2012年2月22日,贾某在济南市历山路附近一菜市场与耿大爷“偶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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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玲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
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2种情形和双方父母出资购房时房屋按份共有可得出,《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不仅规定了不动产的认定规则,同时也明确了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时出资的认定规则,即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时的登记推定规则,以及双方父母出资时,各自父母的出资视为赠与各自子女的规则。登记推定规则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基础,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我国现有的父母出资赠与规则有待进一步反思。房屋系婚后所得,因夫妻没有明确约定房产仅归属一人,故房屋由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份共有。离婚时,出资及其增值归出资人子女一方个人所有,夫妻一方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可由夫妻双方共有。在考虑照顾女方和孩子权益时,法院可酌情适量给一方多分。在具体的增值额计算上,最高院提供了三种标准,其中一种标准对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可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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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4,(5)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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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法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将婚前首付房贷所屋归于付款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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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经营户贾某挖空心思想出一条致富“捷径”。他专门在本乡北金庄村、二街村、四街村等村走街串户,以买牛、羊为由,趁人不备将备好的剧毒鼠药或用安眠药浸泡过的玉米渣投入村民家牲畜食槽内。然后他又以牲畜要死亡为借口,上门低价购买,放血剥皮后再将畜肉到市场上高价卖出。在一年时间内,他先后作案7起,毒死牛2头,羊14只,给受害农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贾某的行为是投毒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贾某的行为虽然是以投毒为手段,但是他犯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一是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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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诉讼的基层创新 2014年7月的最后一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标语格外醒目,悬挂在南通市高新区正场村委会会议室里。一对结婚40年的老夫妻的离婚案吸引很多村民前来旁听。当天的庭审,主审法官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进行。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夫妻感情有无破裂、婚后一方继承所得财产的性质争议较大,主审法官结合婚姻法,不时宣讲事实婚姻的效力、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继承所得财产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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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婚姻法》中,知识产权得到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一规定存在着模糊性和不合理性。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和夫妻共同财产制角度出发,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个人财产,但应当考虑到婚后经营管理对收益的贡献;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将知识产权按照财产权的一般分配规则进行分割,但应当注意人身权的专属性和未发表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分割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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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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