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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领域的理论问题之一。长期以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此争论不休。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蕴意出发,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联系和区别,阐明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条件,论述了在我国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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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BOT合同履行中的确立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而具有可行性;确定BOT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可照搬大陆法系“情势变更”的理论,而应当借鉴英美法系“合同落空”的有关理论;同时,应当将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局限在变更合同的层次上,尤其要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一方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去变更和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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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原则相类似。两大法系均认可合同签订后因特殊情况的出现,缔约方可不依约定履行合同的权利。这两种制度的设计均给以"合同神圣"原则以修补,以期保证合同的公正。本文对这两种原则的具体内容,对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变更原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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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存在很大争议,却最终未能在新的合同法中得以设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形成了有关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判例。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完善情势变更制度。本文对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合同法建立情事变更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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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司法体系,使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合同规范更加接近,而这个原则的确立,实际上也是司法机关应对金融危机的积极对策。本文简要介绍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并指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我国司法实践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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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民法合同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内容为: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有合同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之基础或环境发生根本性变化,若于此情景仍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对该合同效力作相当变动,以适应情势之变化,维护合同当事人之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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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3条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与第563条第1款第1项、第580条第1款第1、2项及第590条的规定在规范体系上具有一定关联。情势变更制度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虽然合同的均衡性因重大情势变化被根本改变,但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均衡性的根本改变主要表现为,履行成本的显著增大或预期履行利益的价值大幅度减少或丧失使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严重失衡。第533条在法律后果上确立了先进行再磋商、磋商不成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的双层调整机制。它以隐含的方式向当事人强加了一种再磋商义务,该义务的确立及履行皆本于诚信原则,违反该义务时可依据第500条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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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含义,然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产生与实务进行研究。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在中国台湾和内陆的产生与发展的分析,最后提出立法建议和构建我国情势变更制度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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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各个国家的民商事立法,都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从早期的情势不变原则,到后来情势变更俨然成为在各个国家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具有共识性的原则,是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主流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和履行完毕之间,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得如果继续履行该合同,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因情势变更影响的而处于一个明显不公平的地位,或使得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而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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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利益平衡的工具,在民法范畴中有其应有的地位,但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确立该原则。本文从法理和现实的角度,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等的探究,结合国内的现实情况,对该原则的适用意义以及与若干法律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完善这一原则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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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全球货币值出现幅度较大的贬值,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经济增长受到严重打击。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是大量企业的倒闭和工人的失业,全球出现普遍经济萧条的局面。由于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大量合同无法依约履行,由此造成全球范围内合同违约现象频频发生。出现了一连串的违约现象:已订货的买家纷纷要求卖家延迟交货,许多买家拒绝接货。在这种情况下,该用哪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影响呢?本文着重探讨了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适用前提、条件及合同当事人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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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中都信奉“意思自治”和“契约信守”原则.当事人应依约定忠实、完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成立后难免会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就会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显失公平.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国际国内经济和政治形势对我国经济活动影响很大,更是增加了合同成立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的风险.尤其2008年的金融危机等异常情势变更更加显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因此,考虑到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该尽快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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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的适用关键在于理解"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事实及其变更程度。传统四要件中的"显失公平"难以界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分歧较大,必须通过司法解除或变更合同过于僵化。十分必要设置对价失衡的"合理限度",限缩解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增设"再交涉义务"要件,以及放宽司法解除或变更合同程序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