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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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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当的不完善,单就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程序规定就使之陷入了困境。在本文中,笔者试图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英、美、法等国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规定的借鉴再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得出我国公益诉讼原告首先应当是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本身的不足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公益诉讼唯一的原告,个人和社会团体也应该成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经济与法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囿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以及受案范围的规定,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拒于门外。本文从重新界定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以及扩大受案范围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以期对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公益诉讼”的条款使得我国开始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法律依据.条款中对于公共利益规定的不确定性和狭窄性使得公益诉讼救济范围过于狭窄.诉讼主体资格限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使得救济不及对,因而需要探讨将公民个人列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迫切程度和必要性.原告资格扩张产生的程序矛盾和救济不力时,探讨初步建立解决原告资格矛盾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并没用明确该法以外的其它专门法规定公益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则、具体条件,以及按照专门法规定具有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与有关组织在个案中何者为适格原告主体等。职能相关性原则要求可以担当公益诉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与宗旨必须与公益诉讼标的具有联系性。有能力性原则要求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机关和组织在人力、财力、专业鉴别能力、诉讼举证能力等方面具有比较充分的基础和条件。对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组织的成立和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年限要求是衡量组织的公益活动经验、公益活动信誉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以监督法律规定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合法正当地进行公益诉讼为合适。在公益诉讼个案中,应当按照损害公益行为影响区域或者后果影响区域分层次协调;在适用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优先、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居次原则前提下,确立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原告可以联合起诉、组成公共原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2012年,伴随着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出台,公益诉讼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我国法典之中,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正式成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措施,然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即第五十五条:"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只对我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进行原则性规定,尚未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导致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较好适用,很难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在立法上不断完善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重点完善原告主体的适格问题,这是消费者是否能够提起诉讼进行维权的起点,为此,本文重点在于研究我国公民作为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6.
叶建荣 《法制与社会》2013,(18):116+118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中新增的内容"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面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它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本文认为,社会公共利益牵扯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公民也应该加入维权的主体,成为诉讼原告,这一点国外都已经确定公民在公益诉讼中原告的资格。本文对公民成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7.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所以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经济法纠纷的主要诉讼法律制度。本文主要从经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结合经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指出我国传统诉讼理论在诉讼主体资格方面的不足,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提出扩大经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使公益诉讼备受关注.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公益诉讼体系,尤其是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缺失,使得民事公益维权步履维艰.本文从公益诉讼的发展出发,对比世界各国经验,结合我国诉讼体制,为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杨洁 《法制与社会》2013,(18):114-115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空白,这也是十余年理论探索与司法实践努力的结果。公益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规定有所突破,拓宽了原告资格。作者以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公益诉讼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为案件类型,分析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的构建、保护范围的扩大、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益诉讼在现代社会理念下,已经有了立足之地,但是我国立法上还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本文就何谓行政公益诉讼和我国立法规定及发展趋势做一浅陋的分析。  相似文献   

11.
黄勇胜 《法制与社会》2013,(14):122-123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2.
肖云 《法制与社会》2011,(20):147-148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保护环境和激发广大热心人士保护环境的热情有极大的作用,但是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极其有限,几大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又极大的限制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公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13.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原告资格的确定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国外已有的制度模式进行考察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原告资格问题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构建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在内三元制模式是符合我国实际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4.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是对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亦是对民事公益诉讼缺位的有效补充。然而,哪些主体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法律适用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尽管域外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无论是在学理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考量,检察机关还不适宜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个人起诉也只有前置程序的铺垫,才能实现权益保障又不滥用权利的平衡。文章试图探究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乔刚 《政法论丛》2013,(5):71-77
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揭开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新篇章.但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范围.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二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有关组织”宜界定为以环境保护为主旨,经依法登记或者免予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组织.  相似文献   

16.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对于弥补法治的漏洞、保护社会公益、推动行政权的法制化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现实需要,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前提。本文从经济和秩序方面考虑,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17.
伴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增长,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模式下,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显得日益显著.然而受制于传统诉讼模式和诉讼观念的限制,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不完善,在学术界领域也争论不一.在这一背景下,本文着重于研究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以期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和经济法学界成为热点,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之一。原告的起诉是经济公益诉讼的引擎与基础,本文以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为视角,以公益起诉权为理论基石,进而论述其资格与范围以及原告的地位,对我国经济公益诉讼中原告制度的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   

19.
没有原告就没有诉讼。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环境利益,有必要对传统诉讼法中原告资格的严格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确立新的原告范围,以便在我国早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条规定在促进环境的保护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且该规定中的“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隐形地将人民检察机关纳入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实践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公益诉讼的重视程度也逐步增多.因此,本文将从法理学角度,通过研究公益诉讼的法理溯源与价值,来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法理基础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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