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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三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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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人民群众利益损害的案件屡见不鲜。鉴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本文认为抽象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到法律的约束,赋予人民群众更多的行政诉讼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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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行政协助的两个案例出发,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协助概念的明晰理解,导致对行政协助可诉性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协助概念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在判断行政协助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主体性、成熟性、外部性和具体性四个维度考量行政协助行为的可诉性,提出行政协助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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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存在的问题出发,论证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并进一步论述其可行性,希望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改革提供有所触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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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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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和维护,及时正确的审理相关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该法也暴露出了许多不足之处,比如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日益显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根本性的维护,导致政府诚信缺失,这些都不利于我国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的稳定.本文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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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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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行政行为一般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这些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应该首先建立在现有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并将其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进行可诉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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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讨:一是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监督机制;二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三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切实可行性;四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的程度思考;五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强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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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社会事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出发,论述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弊端及可诉性依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之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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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救济途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本文认为应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对之进行司法审查,这是解决抽象行政行为侵权救济途径问题的有效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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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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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讼的范围之外,导致可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最有效监督,也不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可诉的范围。本文从抽象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之诉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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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析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行政管理的需要 ,抽象行政行为日益增多。但是 ,其中也存在着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我国现有的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都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法制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推进 ,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之进行司法审查 ,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