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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存公证的法律依据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构,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他条件成熟时,由法定提存机构转交给受益人。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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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属于一种法律行为。本文分析论述了公证处作为我国法定提存机构的确定,公证机构业务中的提存事务。实践中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业务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提存事务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被提上社会舞台,跟上时代的脚步,积极开拓新兴的公证事务,走出一条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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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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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有接触电子商务或参加网上购物的人都有接触过或者使用过支付宝,应该说支付宝现在的知名度和实际发挥的作用远远超出提存公证,二者都是可以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工具,但实际发挥的职能差距这么大。本文拟从二者的现状、职能(主要针对提存公证的担保职能)分析存在的原因及寻找相应的对策,使我们公证行业的从业者能够解放思想,引他山之石拓展公证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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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交付的债之标的物依法进行提存.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所谓的“债权人的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能确定监护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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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我国法律规定的提存有两种功能,即债的清偿和债的担保.提存作为法定的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因债权人或法定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给付债之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转交债权人,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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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中均有专门规定,而公证机构是目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提存机构,公证提存的职能作用也不断在有关文献资料中体现,但此项业务的开展却零零落落,这当中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完善的原因,但行业的主观消极因素不容忽视,公证处应在立足自身业务探讨的基础上,扬长避短,结合提存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措施,扎实开展好提存公证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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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指当债务人因债权人的缘故而无法向债权人履行给付债务时,债务人可将有关财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负责收存并交付给债权人,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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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证提存中提存物所有权的转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存是《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证机构在证明业务之外可以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之一,某种意义上也属我国公证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重点服务项目。但勿庸讳言,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在理论研究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提存制度在其完善性方面仍付之阙如,尚不能完全满足公证提存实践的要求,也导致很多公证人员在办理提存业务时不自觉地陷入这样那样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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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7日,新华社和各大报社以及电台等传媒机构都报道了“台湾使用大陆‘红双喜牌,乒乓球商标向‘标准局’申请注册获准,上海乒乓球厂控告‘标准局’获胜诉”、“首宗两岸商标评定案大陆胜诉”这一新闻,在海峡两岸产生很大影响。上海乒乓球厂在这一涉台商标案中胜诉,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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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奋发(FUN)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发公司)是一家由新加坡人投资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于1995年4月租赁地处无锡市中心最繁华的商业街中山路478号的白天鹅大厦1层楼,独资开办无锡美罗百货有限公司,并于1995年5月将此大厦四楼部分场所转租给中外合资无锡欢乐天地娱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天地),开设一家对外经营的娱乐中心。由于欢乐天地经营此娱乐中心深感经济效益不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