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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环节的监督制约,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2009年9月,全国绝大部分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实施了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从改革实行一年来的情况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定的现实问题。本文在对部分改革试点情况调查分析基础上,提出转变传统的办案模式、实现上下级检察机关资源共享、加强同级审查力度、完善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规范自侦案件附条件逮捕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等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的对策,以期充分实现此项改革在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方面的制度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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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健全机制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建立上下畅通,左右联动的侦,捕,诉衔接机制保证案件质量,要完善考核标准,厘清错案责任,要对上级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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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众说纷纭到落实改革,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改革至今已经实行两年多,并且在一步步扎实地推进完善.本文从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成效分析入手,找寻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改革目前面临的问题,并尝试着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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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机关行使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是否合理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除由法院决定外,均由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批捕权是由法院或法官行使的。为此,一些学者对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主要理由是:批捕是具有裁判性质的权力,批捕权与检察机关所承担的控诉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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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不批捕决定只应进行书面审查金恺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下级检察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案件(人犯已拘留)时,必须根据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时的案件原始卷宗中提供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如果下级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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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权由检察机关行使,与国外将批捕权设置在法院不同,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与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有其合理性也有一定的缺陷。检察院对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省级以下检察院需要将案件呈送上级检察院审批,强化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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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检察机关逮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是:批捕程序行政化、逮捕条件适用的不合理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律师权利监督的虚无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果不明显、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流于形式.从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我国逮捕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逮捕程序的诉讼化和正当化,主要内容是:明确逮捕条件;推进审查批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加强权利保护,强化权利监督;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强化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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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对职务犯罪办案时效、质量、证据标准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转变侦查模式、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和科技强侦等办法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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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侦案件逮捕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改革没有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而《规定》的程序设计让享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上级检察机关充当监督者,赋予了对上级机关的充分信任,但上级院审查批捕能否比下级院公正存在疑问。首先"上提一级"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但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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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办案质量,保证了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今年一至九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批捕的占提请批捕人犯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中罪该逮捕而且有逮捕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意见的九名,经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又决定批准逮捕五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分子,经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后,又批准逮捕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免予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三点八,决定不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一点五,两项合计占百分之五点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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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文件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这次改革目的在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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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批捕权上提到上一级检察院,以利于对检察侦查权的监督。对于这次司法改革,检察侦查权的设置合理性问题再一次引起学界的争论,本文拟从检察侦查权的产生、设立价值入手,对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应当性进行解释,并对如何完善与监督检察侦查权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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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现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是赔偿法唯一规定共同赔偿的情况。根据赔偿法第十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一审法院和批捕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一审法院或批捕机关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以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那么如何划分一审法院和批捕机关的责任范围呢?赔偿法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在立法或法律解释上作出如下规定:检察机关负责赔偿检察机关批捕到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期间受害人被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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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中“上命下从”的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的检察一体化改革具有极端性,要求下级检察机关必须绝对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指令。但是,域外各国为了防止上级检察官滥权,对指令权进行限制。同时,下级检察官具有相对独立性,对上级检察官的指令有异议权;表示异议后,上级检察官应行使职务承继权或职务移转权;下级检察官违反指令作出的决定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应当借鉴上述经验,纠正片面强调上级检察机关指令效力的极端化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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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2010,(23):54-55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中央关于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要求,明确布署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改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制度实行以来,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初步显现,促进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但是,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后,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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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审查决定逮捕上提一级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2009年9月1日起,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工作全面启动,这个规定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公信度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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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检察系统检察一体化的改革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保证检察系统的“上命下从”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能够依法独立的处理案件.在正确认识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制度设计限制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权,保证下级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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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