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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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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婷 《法制与社会》2011,(7):126-126,130
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政策之后,司法能动主义立刻被许多学者和法官关注,地方各级法院为贯彻能动司法政策也进行了很多司法行为。我们提倡的能动司法政策与西方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我们应该怎样实践能动司法政策才会更合理?  相似文献   

2.
吴杰 《现代法学》2011,33(3):135-141
我国提倡的"能动司法"并非西方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主义,也并非审判方式上的职权主义回归,同时,能动司法的目的也不在于异化法院的功能。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强调司法除了被动性之外,也有积极、主动的一面,其目的在于矫正以往司法改革中单纯将司法权定位于被动、消极的倾向。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有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之分。能动司法的理念只有在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加以务实分析,才能勾画出民事审判权运作机制中的司法能动与被动之思辨关系。  相似文献   

3.
朱丹 《环球法律评论》2020,42(1):127-141
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近年来的解释中呈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趋势,即背离约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者的原意,扩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犯罪的定义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先前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能动主义政策以及《罗马规约》适用法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都是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作为非经授权的司法立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但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而且损害了国际社会通过其追究国际犯罪的信心。构建对其司法能动主义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和协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方法三者在《罗马规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4.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5.
王保民  唐学亮 《行政与法》2010,(11):108-112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较之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主体、司法权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有其独特性。对中美能动司法的比较法考察,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中国独特的司法实际,把握中国司法改革的独特性和基本走向。  相似文献   

6.
司法能动主义的蕴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法院选择能动主义的司法取向,实际上是对司法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社会角色的自觉校正,是对司法与社会(尤其是政治)互动关系的重新调整,是对司法的社会功能的进一步领悟与认知。正因为如此,对司法能动主义相关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不仅能够使我们对最高法院这种取向形成恰当的认识与评价,也有助于我们从理  相似文献   

7.
法条主义并不是实用主义的悖论,而是实用主义的选项之一。实用主义通过对法条主义的整合,在实用主义裁判行为被克制与法条主义裁判行为被能动中追求司法功利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8.
范厚鹏 《法制与社会》2010,(35):143-144,158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与英美国家的司法能动主义因其司法渊源和司法环境的差异其语义不尽相同。当前,能动司法在中国受到推崇备至的同时,也遭到法学界甚至是司法界本身很多人的质疑。在中国要素和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有其现实性基础吗?司法能动度之范围如何?一系列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厘清中国能动司法语义的前提下,对其现实性基础及度之范围作简单剖析。  相似文献   

9.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淑雯 《法学研究》2007,29(1):54-62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10.
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又译司法能动性,司法积极主义),指的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其基本宗旨是,法官应该  相似文献   

11.
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民事司法陷入困境。协同主义是指在以当事人为诉讼程序主体的前提下,法院、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互相配合,和谐地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模式。它具有独特的功能和诸多优点。以"协同主义"作为民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可以帮助我们走出困境,同时我国的现实状况和文化背景也决定了民事司法要以"协同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相似文献   

12.
协同主义改变了古典辩论主义下法院的消极形象,强调法院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对当事人的协助,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程序保障。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是协同主义的本质要求。协同主义并未改变辩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司法环境使得协同主义具有了正当性,以协同主义理念指导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分担并非仅仅是理想,更是基于现实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重心经历了从"司法审查"到"权利保障"的转变,界定司法能动主义的标准也由单一趋向了多元。宣布其他机构的违宪行为无效、忽视或放弃司法先例、造法性司法、违反解释方法、结果导向的判决,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主要表现形态。积极发现和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并扩大权利救济,合理地控制政府权力,法官职业群体的中立性、超然地位和审慎反思性,是司法能动主义正当性的主要所在。面对反多数难题、自然法与个人偏好入侵司法等诸多质疑,司法能动主义需要合理确定自身的限度,坚守宪法边界,并审慎地展开自己的行动。  相似文献   

14.
唐学亮 《行政与法》2012,(6):121-125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主体、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与典型的英美式司法能动主义不同,其是一系列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技术裹挟下的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反映,并且面临着高昂的运作成本,也很容易流变为政治话语乃至意识形态。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6.
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从李慧娟事件说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慧娟事件引发了学界不少的争论,引起了人们对于中国法官功能角色定位的思考。在比较法学以及价值层面上,法官应该成为一个能动主义者。为了避免在司法能动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应该通过"程序主义的司法能动范式"加以制约和保障。  相似文献   

17.
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可以超越成文法和先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以法官自己对宪法的理解来代替立法、行政机关的决定。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深厚的理论与现实的基础,其法哲学基础是新原意主义,宪政基础是共和主义,而现实依据则包括法官自由裁量权、行政权的扩张、自治法向回应法的转变等。  相似文献   

18.
司法克制、能动与民主——美国司法审查理论与实践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贯穿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史的始终,它们分别代表了司法的本分与本能。但就总体趋势而言,从克制为主到能动为主,从二者的互斥式对抗到互补式协奏,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演变的显著特点。在此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司法审查与民主是相互冲突抑或彼此相容的理论纷争。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和证明了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矛盾平衡体,这是由“民主法治价值均等”原则下的美国“双主权”宪政结构所决定的。因此,在20世纪中叶以后司法能动看似占据了主流地位,实际上是自觉克制下的有限能动,亦即能动与克制的互动平衡、民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这既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臻于成熟的标志,也是美式“双主权”宪政体制日趋完善的体现与保障。  相似文献   

19.
“司法能动主义”是舶来品,而“司法能动论”则是司法能动主义结合中国国情的产物,尽管后者被赋予了不少“新意”和“引申义”,但客观地说,这也是文化接受与传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从法文化的深层渊源看,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奉行“司法克制”的传统,从而大大抑制了“司法能动”的空间,但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与成文法废、改、立的滞后性这一矛盾又会呼唤“司法能动”的出场,以弥补法律的缺陷,达到实质正义的目标.这就为司法能动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中的存在提供了一席之地.司法能动是司法克制前提下的能动,不是盲动妄动;司法克制又包容了司法能动的合理空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僵化固守.两者追求的目标是相同的,即正义的实现、人权的彰显.  相似文献   

20.
梁迎修 《河北法学》2008,26(2):73-77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的司法哲学是案件的最终裁决者。信奉司法能动主义的法官倾向于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需求,而司法消极主义则将自己定位为立法者的代理人,反对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重大社会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中,基于社会转型的现实,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应当秉持一种温和的能动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造性司法来回应社会变迁,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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