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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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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佩 《法制与社会》2015,(4):246-247
交强险一直以来都是责任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与其他险种不同,交强险本身带有强制性和一定的公益性.作为汽车的所有者、使用者,交强险的投保人无疑希望通过交强险为自己增加一份保障.在现实生活中,或是出于增加心理上的安慰,或是投保交强险的时间出现重叠,种种原因会导致交强险重复投保的问题出现.交强险重复投保后,两份甚至多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面对多份保险,保险公司应该怎样承担责任?这些问题在实务当中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通过分析交强险本身的特殊性,区别交强险重复投保与基本的财产保险重复投保的差异,引用典型的司法判例,对该问题加以讨论.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两种法律关系一并纳入到同一诉讼中解决的制度,使受害人最大程度上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过程中这一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此,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对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具体细节问题做出探析。一、交强险赔偿法律适用问题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如何界定"第三者",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法规制定、信息披露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法律监督几个方面,对我国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4.
摩托车作为我国当前的主要交通工具,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给无数家庭带来痛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由之一。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分担车主的风险,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家实施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交强险),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但自2008年2月实行新版交强险费率方案以来,摩托车的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而保险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很多保险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这个当年保险公司争相开办的香饽饽,如今变成了烫手山芋。而利益的驱动使保险公司对摩托车交强险投保采取了各种消极态度,摩托车交强险关系到每位车主,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投保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海南省推行全省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方案实施两年来,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从医院层面进行分析,认为医疗纠纷通过医责险赔偿仍面临诸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公司的逐利性和医院对投保的初衷存在巨大差异,购买医责险并非医院自愿;二是医责险在理赔中困难重重,该赔不赔、随意压价、限制受理范围等等导致调解失败,医院没有真正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医闹”问题仍困扰医院;三是保险方案设计和保费调整系数不合理,医院承担的保费过高,而赔偿过低,未能达到风险转嫁的目的。作者提出不断完善医疗纠纷赔偿机制,尝试建立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  相似文献   

6.
韩长印 《中国法学》2012,(5):149-162
交强险的重复投保以及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折射出我国交强险的保障不足及对交强险立法定位的认识分歧,实务中采取解除起期在后交强险合同的裁判方法欠缺保险法的法理依据;重复投保的成因主要在于交强险的封顶式保障模式及事故分项责任限额模式不能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提供相对充分的保险保障;而现有保障模式的形成则又受制于交强险的"不盈不亏"费率模式及为商业三责险的运营预留必要盈利空间的立法定位。解决重复投保问题的长远出路在于将商业三责险与强制三责险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对三责险的封顶限制,同时改"不盈不亏"的费率模式为"适度盈利"的费率模式。  相似文献   

7.
陆群 《法制与社会》2013,(15):248-249,254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其后国务院又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却出现诸多方面矛盾和冲突,使得此制度在适用上不断出现问题,学术上的争议也从未停息.其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是交强险理赔范围.本文在此主要探讨交强险理赔范围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8.
吴晓静  邓婷 《人民司法》2012,(17):12-15
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相似文献   

9.
王军 《江淮法治》2012,(12):53-53
李某因无证骑摩托车将闯红灯行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中左眼伤情严重,虽经医生努力,但左眼还是被摘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双方谈到赔偿问题时,李某坚持要求按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王某认为李某未能投保交强险,导致自己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李某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相似文献   

10.
交强险的出台是顺应了社会的发展,但其颁布实施后,围绕费率问题产生了种种争议。交强险是否应该实行"双挂钩",这一费率浮动机制是否合理,统一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解决一系列的问题,需从费率厘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上入手,根据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明确交强险的性质,优化保费确立办法,完善费率浮动机制。  相似文献   

11.
1.为什么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答:现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实行交强险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  相似文献   

12.
法规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当前中央各部门的法规协调工作分为三部分:一是对部门业务司(局)起草的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协调;二是对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协调的法律和法规草案,以及各部门规章草案的协调;三是对地方的权力机关、政府部门上报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上述法规协调工作主要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被协调的法规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有无冲突和矛盾.其二,  相似文献   

13.
刘军 《法制与社会》2011,(27):48-48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改进,确保其能切实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机动车交强险这一保险条例在交通事故理赔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其监管力度,使其不断地完善。本文主要针对机动车交强险法律制度完善措施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4.
陈月萍 《法制与社会》2013,(17):288-289
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用车辆的人群也在急剧增加,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管理上,尤其是民事侵权管理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机动车主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对此问题,本篇就为您解析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以此来表现出法律为公为民的准则。  相似文献   

15.
发源于西方自然正义原则的听证制度,对于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及行政行为公正、合理、高效的实施具有巨大的实用价值。本文通过对制度的现实分析,在梳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法规范基础上,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有助于听证制度功能充分地发挥,达致法律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卢丹丹 《法制与社会》2013,(32):244-245
由于制度缺陷及配套措施不完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实施以来使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时交强险该如何进行分配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拟从我国交通事故中多人伤亡时交强险分配的现状出发,指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车辆为计算单位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先后起诉时大多数法院的处理办法,并指出这些做法存在的弊端,呼吁相关部门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改之以每一个受害者为计算单位,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充分使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交通事故中每一个受害人都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相似文献   

17.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交强险已经8年,既发挥着保险保障价值,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法律缺陷,亟待用先进的现代责任保险理论对其进行重构,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便是一项重要内容。本文讨论确认受害人之直接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它是责任保险理论中需研究的学术焦点,更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此未做明文规定而涉及到我国有关保险立法和保险司法审判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首先,确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请求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使我国交强险制度能够适应现代责任保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变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法理基础之上。同时,能够填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空白点,实现其与《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上位立法间的统一协调。其次,确认受害人直接赔偿请求权的司法价值:则在于能够为法官审理交强险案件中处理受害人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事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司法审判的改革。  相似文献   

18.
驾驶入虽属无证驾驶,但因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设立交强险保障受害第三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否定在驾驶入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对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应负的责任,也无法律规定明确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故投保人在无照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在总结相关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交强险中出现的先行赔付难、程序复杂等问题,属于案外之事,与法官的审判无关。但事实上,法官通过总结审判经验,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弥补漏洞,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法官担当社会责任、干预社会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20.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清条款和保单转换条款三种,但均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法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则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我国保险法宜规定,积存有现金价值之分期付款人寿保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次期以后之保险费,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该合同宽限期结束后未对现金价值处理作出选择时,保险人应以现金价值趸交保费给予减额缴清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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