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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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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琪  熊育辉 《时代法学》2011,9(2):97-105
跨界环境损害的通常含义是指跨过国家边界线的物理存在或溢出造成的损害。污染方责任的确定首先应该考虑直接决定污染的因素,包括预防措施及恢复原状的成本和合理反应措施的费用。前者指符合成本效益的费用,即建立和维持集体行动制度的成本。后者是在确定这样的救济时,核心问题应该是合理和谨慎的主权国家或其代理人为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害而将采取的步骤,并同时注意技术可行性、有害的负作用以及这种再生过程的兼容性或其重叠性,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这种努力超出了某一点变得多余或过于昂贵。其次需要考虑的是间接决定污染的因素,包括人身、财产与环境的损害。另外,在判断受害国的哪些损害应由加害国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另外一种情况是损害不是单纯由不法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并存的原因引起的。还有一个促成损害的问题需要考虑。  相似文献   

2.
资金保证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中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资金保证在海事赔偿责任方面一般有保险和基金两种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只是主要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对公法性质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国家赔偿责任及对海洋公域造成损害责任似乎并不适用。本文拟借鉴国际民事责任基金机制,探讨构筑一种广泛适用于责任主体为国家的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  相似文献   

3.
跨界海洋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艳玲 《河北法学》2008,26(6):151-153
国家责任的承担似乎是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必然结果,但缘于就此领域国家责任承担的法理论与法实践的困扰和障碍,使得跨界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趋势明显,而且以广泛国际合作为基础的针对跨界海洋环境损害风险预防机制的强化将弱化责任追究本身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4.
高阳 《法制与社会》2012,(23):101-102,108
在危险活动导致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在发生损害时对危险活动进行实际指挥或控制的任何人——包括个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团体、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即规定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酌情要求其他人或实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6.
跨界损害责任是国际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担的原则草案》两个文件标志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编纂工作告一段落。该种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两个草案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国际法中责任制度的影响值得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7.
李向丹 《政府法制》2010,(13):60-61
环境损害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物,已日益成为当今国际世界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而跨国间环境损害的解决以及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要求有一个较为完整的完善的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作为依据。  相似文献   

8.
国际法主体在从事了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而对他国造成实际损害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这一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此类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法委员会和各国的重视。本文主要讨论了跨界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又阐明了中国在跨界损害领域中的基本立场和积极举措。  相似文献   

9.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私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可行性 ,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已多年。但是 ,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 ,对这一问题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直到最近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才突破了这一问题。从理论上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私法化的内容和法学方法论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探讨 ,对发展国际环境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0.
随着空间探测、航空航天等高科技活动的发展,跨界环境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然而,在国际上仍缺乏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于跨界环境侵权责任的立法,致使此类侵权行为尚无一体遵循的准则。本文通过对跨界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及争端解决的介绍,并针对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对跨界环境侵权责任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1.
自从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跨界损害案件的不断出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试图拟订一套统一的跨界损害责任规则,而《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在跨界损害责任编纂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在总结以往民事责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则。  相似文献   

12.
转基因农作物越境转移可能对输入和输出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在其法律责任问题上,既有学说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出发,认为转基因农作物越境造成的损害应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从规范分析角度看,此种观点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负担难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被证成;相关国际条约并未明确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的责任形式,而是允许缔约方适用现有国内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去解决。依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及时充分赔偿原则应为统帅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原则。依照该原则,面向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以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为核心构建类型化的责任体系。应依照因果关系的确证性对相关事实进行类型化区分,对因果关系可在经营者层面确证的损害适用民事责任,对不能确证的则适用国家责任,同时还应通过立法补正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推动类型化责任体系在规范层面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3.
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这一新的国际公约签署后 ,有关南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成为国际法领域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介绍了近年来有关这一问题的最新发展。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责任制度的现状和困难、环境损害的定义和范围、环境损害责任的标准、环境损害责任的主体及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14.
试论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寿平 《现代法学》2007,29(1):102-106
空间环境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行为,其产生的国际责任属于国际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作为其责任构成要件。只要空间活动产生了空间碎片或放射性、化学性污染,就产生空间活动主体的国际责任。由于空间活动中空间环境损害行为主体、求偿主体、责任方式及责任的实现途径的特殊性,因此,空间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制度面临诸多挑战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朱秀恩 《证据科学》2004,11(1):39-4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竞合,医疗损害即属其一。在责任竞合的三种理论学说中,请求权竞合说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较为有利。医疗违约责任与医疗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的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法律应明确患者可选择适用,同时做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跨界环境损害事件近些年呈高发态势,亟待国际法的有效应对。国际法学界当前在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界定问题上还存在模糊和分歧,成为跨界环境损害理论探索方面首先需要解决的难题。“跨界”概念的核心是主权国家的管辖与控制,全球公域排除在外。“环境损害”概念不限于引入性的环境污染,其他非引入性的环境不利后果亦包含在内。因此,“跨界环境损害”是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地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对另一国管辖或控制的地区所造成的重大不利后果,包括对人身、财产以及自然环境本身在内的任何损害。  相似文献   

17.
《关于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之责任、应对行动和赔偿的国内法的编制准则》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问题的准则,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国内法相关的法律和程序。如果该准则能获得通过,将成为国际软法文件,并必将对环境损害在国内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8.
论环境污染侵权中的环境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环境污染所致损害应包含环境损害,其理论依据,在目前看来,不在于环境权理论而在于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此种理解与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损害解释为包含环境损害,符合我国遏制环境污染的需要,与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相协调,顺应了国际立法潮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就环境损害而言应定性为侵害国家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污染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以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所合理需要为限。  相似文献   

19.
由于经济与生态的依存关系,导致发生在一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涉及资源利用的活动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其他国民产生损害性的影响。随着全球环境意识的加强,保护环境、防止跨界损害也被公认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国际环境法目前一个很重要的发展趋势或者一个显著的特色,就是建立起国家对私人行为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承担责任的连接点。①尽管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主体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基于主权理论而豁免的原则得到广泛的承认,但如何在实践中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益,构建符合国际法的跨界损害责任制度,仍离国际习惯或条约法的法律地位还有很大的距离。  相似文献   

20.
污染者在环境损害后本应承担起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但目前我国污染者环境修复责任的实现还面临着诸多障碍,主要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环境修复的表达不充分、环境修复责任性质不清等制度表达上的障碍,有在环境损害、因果关系和环境修复成功状态的认定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障碍,也有污染者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与环境修复目标不相称、污染者环境修复能力不能满足环境修复目的要求的环境修复责任承担的主体障碍。这些障碍的突破应从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定化、环境修复的资金保障、环境公益组织与环境修复公司的健康发展、公众监督作用的真正发挥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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