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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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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维护自身权利角度出发,不同历史时期人们的诉讼观念有所变化。“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被历代统治者巧妙运用,以“息讼”的方式达到其统治目的,“厌讼”成为相当普遍的诉讼心理。现代社会,中国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随之诉讼观念也发生变化。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和权利主体自身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人面对诉讼时选择了规避,转向其他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魏顺光 《求索》2014,(4):159-163
考察巴县档案发现,清代中期发生了大量“藉坟滋讼”案件。该现象表明,懦家提倡的“无讼”主张可能同现实生活之问存在一定距离,至少到了清代中期社会,“无讼”或许更多表现为观念层面上的一种理想追求。此种追求会被官府贯彻到司法实践之中,官府在处理案件的策略上仍然是以“息讼”为主要目的。然而,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和诉讼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们对于诉讼并非畏惧。尽管从“藉坟滋讼”现象很难得出清代社会的诉讼风气就是“健讼”的结论,然而,之前学界一直认为清代民众受“氏讼”和“畏讼”观念的影响而惧怕打官司的论点应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3.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诉讼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机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所以,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赋予了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救济性权利和推定性权利三种。文章提出,要求侦查人员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 的观点,切实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4.
我国广大农民普遍存在的轻讼意识,干扰了他们自身权利的维护,延缓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了农村现代明生活秩序的构筑,制约了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推进。广大农民轻讼意识的成因有:传统历史化的影响,农村“乡土社会”状况的制约,农村经济滞后状况的制约,司法诉讼内在弊端的影响。增强农民诉讼意识的对策有:加强诉讼法律的宣传教育,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端正人民调解工作目的,推进司法审判改革和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5.
试论执法为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执法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也是端正执法思想的需要。要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进行变革。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人权保障观念、依法行政观念、权利本位观念,并努力完善公安法制,从严治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6.
翻讼,是近年来多发于司法实务中的现象,不仅造成诉讼程序的反复启动,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对司法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翻讼具体表现为翻供、翻证和翻案三种情况,使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出现反复无常、捉摸不定、似是而非的边缘化状况,不仅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也是消耗诉讼资源的一大固疾。理性地看待翻讼并积极地“排除”翻讼所带来的“损害”,通过顺向思维、逆向思维、转向思维,达到铁证如山、防患于未然的效果。  相似文献   

7.
马腾 《传承》2014,(8):112-113
虽然服刑人员也有参与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但由于法规政策不完善、人才队伍建设跟不上等现实原因,服刑人员诉讼权利的实现相比社会上的"自由人"更为困难。因此,应当以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制度为主,加强监狱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加大宣传,改变落后观念,充分保障服刑人员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8.
《公安研究》2012,(2):90-91
张翠梅在《河北法学》2011年第4期撰文认为,公共信托理论的发展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和构建奠定了学理基础。西方法理中的代际平衡理论和自然权利理论更是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此外,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环境法律观念经历了从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再到生态本位的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正是顺应这种文化的变迁而得以发展。不但如此,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以及经济法的外部性视野研究表明,我们可以通过合理适度的制度设计,使环境公益诉讼得以产生经济正效应,从而获得与其他制度相比的优势。  相似文献   

9.
刘大为 《探索与争鸣》2022,(8):138-145+179-180
在国家—社会的结构之下,国家观念是社会心态的核心呈现。中国人的国家观念大致经历了家天下时期的“孝亲忠君”、救亡图存时期的“祖国母亲”、集体化时期的“新中国”及个体化与数字化时代下“阿中哥哥”的变迁。通过历时分析,可以看到国家观念是个人与国家关系在不同时代结构性变迁的产物,其演变过程大致可归纳为“家天下—民族国家—国家主义—个体主义—多元主义”。近代中国社会的巨变虽有其独特文化特性,但仍是人类文明现代性进程的组成部分,有着文明进程的普遍规律。从国家观念演变看,其方向是走出“以家喻国”的家本位观念,逐渐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构起理性平和的道德期待与权利关系意识。  相似文献   

10.
包有鹏  ;李静玮 《求索》2014,(9):90-94
韶山毛氏家族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大致经历了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由厌恶到接受、由传祠惩戒到诉诸法院的转变.毛氏家族作为中国民间社会的代表之一,其诉讼观念的转型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民间社会诉讼观念的历史变迁.由对韶山毛氏族谱的分析,可知影响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的三大因素为:诉讼成本高、司法制度腐败、儒家“无讼”文化的浸淫.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公民的诉讼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然而,传统的厌讼主义诉讼观对现代中国社会产生的影响仍然很大.对此,一方面应重视构建现代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应注重公民现代诉讼观念的培养.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2.
回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现实,推动警务行为现代化的发展,首先面临的应是观念上的革新,即由义务本位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转变。权利本位研究范式在现代警务中的价值着重体现在重构警察权力与公民关系、树立以“相对人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扩大相对人的参与,批判和否定义务本位范式,把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建立在民主、科学、理性的基础上,克服行政执法的官本位,树立民本住和服务观念,进而有助于实现公民与警察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性从根本上确立其正当性,而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则从法治的高度奠定了其深层法哲学依据。通过对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之比较,本文试图就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问题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古代官方的“息讼”和民间的“恐讼”意识 ,从反面折射出经济考虑在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权重。同时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也不乏诸如受理、审判和执行期限的制度设计。但在考察我国古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观时 ,要注意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 ,既要看到它符合程序正义的积极方面 ,又要对它的消极表现和负面效果予以清醒的认识 ,并对其进行现代化的创造性转换  相似文献   

16.
诉讼效率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诉讼效率是由市场经济发展、法律经济学兴起、司法现实困境所引发的;作为一个理论分析工具,诉讼效率所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多解决诉讼纠纷,同时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在诉讼价值取向上,我国应当选择“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而要在我国实现诉讼效率则涉及到整个制度的变迁,其具体措施应包括更新诉讼观念,精简司法机构和人员,保障和推进司法独立,改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司法活动的专业化水平,简化诉讼程序并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健全诉讼期限制度。  相似文献   

17.
在以诉讼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程序正义、程序本位作为现代诉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架构全新的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本位现代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体制的核心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即选择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基本模式。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对法院诉讼行为的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第三人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依据相关实体法规定可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着难以回避的矛盾,建议以诉的理论为基础,以“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人”概念代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念,重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诉讼心态是社会观念的写照,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和延续关系。我国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当前社会观念下,存在妨碍诉讼的不当心态,表现为一味追逐个人实体权益之目标下的程序效益忽略、逐利性诉讼动机下的诉讼态度摇摆、虚假诉请和证据的广泛存在、精准诉讼不能下的投机性宏观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消极不配合、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博弈等,使得诉讼目的发生扭曲、诉讼价值无法正确体现,且审判权对此常难以有效规制。为此,从司法审判的角度说,法官可以对诉讼价值进行观念性引导、对诉讼程序进行国情性改造、对诉讼规则进行技术性指导。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科学合理运用心态审判技巧,以此推动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向健康、积极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20.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制度,从而全面启动了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这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当鼓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解决好当事人诉讼适格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问题、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问题、股东诉讼的费用担保问题等,从而真正实现股东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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