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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辨析网络版权保护新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晏娱 《法人》2006,(8):92-9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了网络著作权有序管理时代,对当今计算机互联时代著作权(版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3.
三、版权保护制度1973年,香港政府曾制定过一个《版权条例》,目的是将英国的《版权法令》作一些增补性修改之后延伸适用于香港。为了适应香港回归这一新的需要,香港制定了自己新的(版权条例》。新的(版权条例)是以英国1988年《版权法令》为蓝本,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39条的  相似文献   

4.
牛强 《法治研究》2010,(1):41-46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责任中对具体过错的客观评判标准。在现今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中,注意义务具有特殊的意义。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对视频分享网站“明知”的判断仍然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法院在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注意义务标准极不统一。“变动的注意义务”适应了复杂的网络环境,较好地平衡了版权人、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三者间的利益,应成为视频分享网站过失评判的新范式。  相似文献   

5.
发达国家网络版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一方面给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方面也引发了极为严重的版权侵权问题。近年来,我国涉及网络环境中版权侵权的纠纷数量剧增。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框架,但由于立法用语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同法院适用同一  相似文献   

6.
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合理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在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对网络服务商侵权的主观状态进行界定。本文认为,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对网络服务商主观标准以及其具体合理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完善网络版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的版权责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明 《知识产权》2000,10(1):13-16
近几年来,国内开始出现由于最终用户使用他人开发的软件产品而引起的版权纠纷。今年,微软公司控告亚都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软件一案的出现,更加引起了国内有关各界的热烈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最终用户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是否应当承担侵害软件版权责任?在这里笔者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一般简称《保护条例》)就争论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6年 1 2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随后 ,欧共体即开始制定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指令。 1 997年 1 2月 1 0日 ,欧盟委员会 (也即欧共体委员会 )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 ,简称“版权指令草案”。〔 1〕其中的“信息社会” ,在欧盟的相关词汇中就是指国际互联网。〔 2〕因此 ,这是一个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与相关权保护的指令草案。欧盟议会在详细审议了“版权指令草案”…  相似文献   

9.
汤显明 《河北法学》2008,26(4):61-64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新的《版权条例》于1997年订立,过去数年,随着时代的变迁,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侵犯版权的形式愈见层出不穷,加上社会各界对保障知识产权的意识日渐提高,香港特区政府当局曾多次修订条例的涵盖范围、若干罪行的定义,以及相关的罚则。修例的目的,不但是要平衡版权拥有人、社会大众及版权作品业务使用者的利益,亦须履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遵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方面的国际责任。这些法例修订工作也表明了香港特区政府打击侵权罪行的决心,并一再彰显其对保障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0.
自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至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已走过十年历程,立法上形成了以《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为核心的侵权规则体系,执法上形成了以“剑网行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手段,网络版权侵权形态也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的冲突逐步转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然而展望未来制度变革方向,可以发现对部分版权制度的认知和固守已给版权产业的进步造成制度瓶颈,立法者和主管机关往往过于依赖采取“堵”的方式解决保护问题,却不愿意放手产业主体自行构建授权机制来完善“疏”的途径,致使高效合规的版权市场因授权机制的落后而无法形成.  相似文献   

11.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2.
“通知+删除”规则原本是网络著作权侵权领域的规则,我国已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确认并不断完善,为使社会大众自由获取信息同时保护版权人和网络平台商的利益,设置这一安全港湾非常必要,同时也可促进互联网产业良好发展、自律经营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避风港原则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技术以及新的法律问题的挑战,目前该原则已延伸到专利和商标领域,诸如《商标法》、《专利法修改草案》、《侵权责任法》均已吸收该原则的精髓,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承担的间接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制  相似文献   

13.
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与特性,要求服务商承担日趋严格的责任标准。这是互联网络与各国不断平衡版权人与服务商利益及关系的一种趋势。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曾对网络服务商作出更为宽宥的姿态,特别是其中第14条的规定,呈现令服务商出现“诱导”侵权事实而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局面。所幸条例出台前国务院作了重大的修改。本文对此作出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论证了服务商的辅助侵权责任,提出完善网络侵权严格责任标准的意见。  相似文献   

14.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2,(23):5-5
广东广州市:首试网络听证立法从11月28日起,广州市民可以就他们关心的医保问题在网上"拍砖"——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首次网上立法听证,18名从社会公开征集中产生的听证陈述人,将围绕《条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与网友展开互动,市民可上网  相似文献   

15.
前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关系条例”)包含台湾地区如何处理及如何保护大陆作者的版权(即著作权)问题。今后大陆作者有关权益在台湾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将取决于这个条例的规定。这对于大陆作者(及其他版权人)则是个应当了解、应当研究的问题。在“关系条例”中,涉及版权问题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处:“第37条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制作或播映。”这条涉及对某些大陆作品的发行权的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16.
梁志文 《法学论坛》2006,21(5):100-107
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相似文献   

1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评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网络传播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作了澄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对于指导司法、行政执法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着重就《条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评述。一、立法背景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到2005年6月底,我国已有上网计算机4560万台,网络用户超过1亿人,互联网已成为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18.
一、"避风港"性质之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至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特指这几类服务商)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根据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版权技术体系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版权技术体系是现代传播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技术辅助手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版权的技术体系,反映了现代社会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与利用技术手段侵犯版权的较量。美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1】和《欧盟版权指令》【2】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版权技术体系的法律制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4】(以下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我国新修改的2001年《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20.
张春波 《中国审判》2021,(16):27-29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需全面授权方能使用、“强制”推送个性化广告、“大数据杀熟”频现……这些均是网络社会发展中,人们正在面临的棘手问题。近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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