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张伟 《法学杂志》2006,27(3):91-93
机动车一方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要负无过错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理论根据及明确的法律根据。在具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借鉴运用过失相抵、优者危险负担和优先通行权人之责任来确定和公平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这对我国有效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不乏可行性和现实性。  相似文献   

2.
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和智能性并未改变我国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不宜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归责路径。在对外关系上,应由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保有人有权向有过错的驾驶人或缺陷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我国现行法实际上确立了“保有人”的概念,基于危险源控制理论和报偿责任法理,保有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传统大陆法系的做法。保有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事故类型展开具体分析。对于追偿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缺陷证明难题和额外付出追偿成本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具体包括,降低缺陷的证明难度,通过立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应安装数据记录装置或增设缺陷推定的规定,由保有人和生产者等共同负担交强险的保费,从程序法的角度让生产者参与受害人向保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  相似文献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赔偿范围,尤其是受害人在特殊情形下的确定、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范围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问题直接影响着交强险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进而影响着侵权责任范围的确定。  相似文献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相似文献   

5.
王康 《行政与法》2010,(4):114-11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6.
崔亚文 《法制与社会》2012,(19):276-278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具体如何理解方面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此一一作了辩驳分析,厘清了归责原则与赔偿规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并从理论和现实出发提出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国应当坚持无过错归责原则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刘星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6,24(6):137-141
由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事故的多样化和不确定性,很难对赔偿主体进行一致的认定.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作为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一般原则,并对在各种具体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的认定一一作出了分析.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0,(4):5-17
为了维护人之尊严,确保人的意志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中的实现,必须设置可随时关闭并接管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这一立法抉择奠定了自动驾驶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的总体基调。自动驾驶并未使得保有人之认定标准有所改变,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人仍然是保有人,对自动驾驶机动车运行相关危险实现所致损害承担全面的无过错责任。自动驾驶系统的启动人是自动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其驾驶义务因自动驾驶技术的运用而有所变化,表现为一系列积极作为义务。违反此等义务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其承担不作为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与保有人之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自动驾驶系统对于机动车的不当操控尚无法采用驾驶人责任的思路予以法律调整,从而纳入产品责任体系。因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警示和跟踪观察缺陷导致交通事故损害的,自动驾驶系统与自动驾驶机动车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与保有人之无过错责任构成不真正连带的责任形态。  相似文献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归属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民法通则》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再到修订前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立法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摇摆,现行法主要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一方的表述语焉不详,《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的数个条文均系针对特殊情况下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主体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0.
论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林建伟 《法学评论》2005,23(6):142-148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身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相关观念、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现阶段在交通事故中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实际困难。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例外情形,修正现行规定的不足,以确保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11.
张新宝 《法学论坛》2006,21(2):117-121
20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战以后,汽车成为大众的普通代步工具,交通事故逐渐成为最常见的一种人身伤害事故。各国立法者开始高度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逐步建立起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样的规定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同时也不至于让加害人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同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2.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法学研究》2006,28(4):127-14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13.
熊进光  方娜 《行政与法》2014,(7):95-100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都给予了明确规定.然而,“中国式过马路”行为模式的产生给该法律中规定的机动车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带来了巨大挑战.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应构建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存的归责原则体系,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采取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4,22(3):75-7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归则原则完全不同 ,这导致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不同。分析比较了各主要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并且从法学理论上对之进行研究。认为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 ,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才更能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5.
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7.
“无责赔付”之匡正——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不能在法律规范上全然以象征性的语言来表达,致使"无责赔付"的解释混乱及其规范的合法性遭受质疑。借助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无责赔付"在法律规范上获得了"无事故责任的赔偿"解释结果,"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关系中的阐释更加清晰,交强险立法的完善方向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8.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德国立法者在坚持既有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框架和归责传统的同时,还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以及驾驶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对德国《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理论框架来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会出现责任主体认定模糊、过错判断标准滞后、归责原则混杂等困境。通过对德国理论的分析与借鉴,针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有必要重新解读相关规定、明确缺陷认定标准、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