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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顾名思义,即指男女双方所享有的自由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权是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女权主义的兴起而产生的新兴权利。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观的影响,生育子女被看成是男女双方的义务和职责。女性只是被当作一个生育工具,在封建传统的"七出"之条中,"无子"即是"七出"情形之一;而男性也深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的束缚。可见,那时并不可能有生育权产生的土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革新,对生育的看法也逐渐发生了改变。但是我们仍应看到,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在"养子送终"观念仍然强烈的农村,那里人们依然难以接受这种思想。而作为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如何与社会道德相协调,将是其是否得以确立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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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生育权包含生育决定权与生育知情权两部分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一些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夫妻间的生育权也出现了冲突,如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女方擅自中止妊娠,需要采取适当的解决机制,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散乱,且效力层级较低,我国需要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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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处于强势地位的婚内女性生育权需要法律加以适当制衡,以便男性生育权能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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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如果是,那么由于女性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历史、私自堕胎)导致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的司法救济?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确立一个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男性的生育权问题:首先说明了历经数千年的两性生育权之争存在的冲突,然后从中进一步推出男性生育权是否是应受法律的保护,接着讨论男性生育权的是否能得到司法救济;最后得出结论,以说明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