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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一期刊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应否定罪问题笔谈》一文,就一案例(略)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进行了讨论。此文共列举了三种观点:王树成同志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指利用行为人自己的职务之便,不能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即否定说。曲辰同志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者谋取非法利益,并非法收取请托者的财物,也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肯定说。武乾同志认为对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要作具体分析,不能认为都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不能认为都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折衷说。上述三种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了我国刑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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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应尽快完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将一方不能清偿个人债务纳入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范围,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纠纷:在实体法修改之前,对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应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予以执行;夫妻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可;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以清偿个人债务,应遵循个人财产穷尽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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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组合,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客体,不可与作者分离;作为知识产权财产权客体,可与作者分离.如立法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智力成果发生夫妻共有,应规定智力成果,而非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为共有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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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广告公司因违规搭建户外广告牌,影响了建材经销商户张某的门前采光,张某遂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曝光,因此广告公司搭建户外广告的行为被叫停。为此,广告公司的负责人林某、许某怀恨在心。2011年9月10日14时左右,林某、许谋纠集9人分乘三辆无牌照汽车到达举报人张某的建材门市部,林某让其中2人在门口守候观望,由许某指使另外5名男子手持钢管冲进门市部内肆意打砸。期间,许某等人不顾门市部内营业人员的阻拦,将营业人员推倒在地并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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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贪蒋艳萍近日(2001年3月20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的三项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报载,蒋在发迹前(甚至被刑拘后)曾多次用美色和金钱放倒了一批干部,为什么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中漏去了行贿罪一项呢?以为原因有二:1.光指控的三项罪足已置其于死地。2.蒋擅以“肉弹”攻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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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定罪量刑焦向东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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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索小额财物专指那种以非法占有他人少量公私财物为目的,采用轻度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较小数额财物的行为。目前对这类案件有着不同定性。第一种以抢劫定性。其理由是:此类强索小额财物案件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构成并没有规定抢劫财物的数额多少,暴力的强弱。只要具备抢劫的四个要件,就应以抢劫定罪。第二种以流氓定性。其理由是:强索小额财物的行为,客观上给人一种精神强制力,如索不到财物,立即采用暴力攫取。这种精神强制加暴力胁迫的手段是流氓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种行为,侵犯的虽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所有权,社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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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亲属财物的问题,各国刑法均予以充分关注。法是民族精神的表达形式,作为中华法系的创始者,中国具有独特的法律文化,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认为对盗窃亲友财物应与一般盗窃区别对待,应重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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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一、夫妻共有股权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出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投资于公司,从而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并因此依法享有了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即为股东权,或称股权。由于用于投资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对该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股权归属问题作出特殊约定,那么作为持股股东列入公司股东名册的无论是夫妻一人还是两人,该股权均归夫妻共有。笔者认为,股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与财产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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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夫妻一方擅自转让不动产为例,确认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财产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是因为其处分为有权处分,且符合法律的保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公正之价值。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物权移转如果经过公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向出让人追究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物权移转如果没有经过公示,受让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若其善意,出让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若其恶意,出让人不用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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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不动产项下隐名共有人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47-52
由于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的广泛适用,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在其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时,另一方的共有权未能在不动产登记中得以体现,因此,出现了隐名的共有人。由于《婚姻法》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不够明确,加上《物权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种隐名共有权难以对抗交易第三人。为了解决此困境,一方面,应将日常家事限于为家庭生活需求的事务;另一方面,有必要在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增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备案制度,以解决隐名共有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的失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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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房屋买卖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文中通过对几种疑难财产形态的分析,对家庭财产是否为共有作出认定;通过对共有人处分行为的分析,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在对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基础上,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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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喻××(女)与兰××(男),一九七二年在恋爱中即发生两性关系,致女方怀孕。当时双方均未达结婚年龄,办不到结婚登记,就非法同居,生有两个孩子。由于两人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婚后男方夫权思想严重,给女方规定了五条清规戒律:一、不准与其他男同志开玩笑;二、不准参加文娱活动;三、不准加夜班;四、未经他许可不准逛街、看电影;五、上、下班只能按他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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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7月12日零时,侯某在某市因口角用拳、脚殴打李某,李某用手脚还击与侯某互殴。二人打斗几分钟后,侯某突然倒地并失去呼吸,后经抢救无效而在两三分钟内死亡。法医鉴定意见如下:侯某在两三分钟之间死亡;侯某尸体有三处头皮出血和多处表皮损伤,但均非致命伤;眼结膜出血,肺叶间及心脏表面出血点较明显,符合抑制死的尸体征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