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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2017,(6)
在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过程中,大量本应精审的"繁案"被人为分流为"简案",进而以不开庭方式"简审",且缺乏合理解释,既定的"繁案精审"改革目标异化为事实上的"繁案简审"。该做法弱化了对合法诉权的司法保障,妨碍了对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全面听取,干扰了对公平正义的应然感知,加大了司法权威的弱化风险。"繁案简审"现象的滋长蔓延,源自立法粗疏、认知偏差、人案矛盾、监管乏力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建议培塑法官对公正和效率价值位阶的科学辨识,端正对繁简分流价值目标的理性认知,优化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立法条文,明晰繁简分流的标准及流程设置,并激活司法公开的倒逼效应,共同实现对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科学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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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参与权的真实享有是被追诉人作为诉讼主体的重要表征,面对控辩双方特殊的对抗关系,立法及司法实践能否保障被追诉人有效参与诉讼程序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指标。一直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常处于虚化状态,严重影响了刑事司法正当性的建构。基于此,本文以几项重要的程序参与权为分析对象,对国外有关立法情况作比较性考察,以寻求一些能够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程序参与权实现的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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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弊端,如,第一审与第二审关系定位不合理;反诉制度不完善等等。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重新整合与协调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确立第二审反诉制度,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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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刑事再审程序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再审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纠错,实现司法公正,但纠错是以开启再审程序为前提的,这就必然涉及到诉讼效率问题。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理念,轻视程序公正,忽视效率价值。因此,重构再审程序时,应在重视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关注程序公正价值;在对再审程序具体规则进行设计时,应在满足公正要求的底线上,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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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在弥补辩护方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杜绝了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凭借"突然袭击"来获得胜诉,防止人为拖延诉讼,实现程序价值的最大化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中国学界对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学者们对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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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刑事程序法治进程经历了孕育时期、曲折时期、初步发展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新时期刑事程序法治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理论和制度创新,形成程序性制裁理论、合作式诉讼模式的两种本土形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新型配置以及司法权运行的"中国模式"等理论成果。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未来发展应以权利保障和权力约束为主流价值取向,以程序正义为标准、以审判中心主义为理念进行制度设计,并以三个维度的横向融合为其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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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重实体、轻程序,在法制建设中,程序正义未能摆到应有的位置,以至于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要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价值及重要性及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偏离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从思想、立法、制度和从最低限度的要求上,切实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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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对刑事抗诉理论研究的不足等种种原因,导致目前刑事抗诉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缺陷,表现为刑事抗诉标准的不明确、检察机关在二审抗诉法庭中的地位模糊、法院的内部请示制度及再审自行启动权架空了检察抗诉权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抗诉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亟须完善。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抗诉标准和检察机关二审抗诉的地位和职责,取消违法诉讼原因的法院内部请示制度和抗诉自行启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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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1)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职务犯罪案件刑事二审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具有重要意义。发回重审案件应当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采用“逐一论证”的方式说明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参考美国“无害错误”的判断标准,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发回重审可以采用“绝对性标准”和“相对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改判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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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清华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2):74-77
刑事协商制度是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前提,刑事诉讼主体之间通过对话与合作,在充分考虑对方诉求的基础上相互妥协,就刑事案件的程序、实体等问题达成共识,注重对话、合作与互惠而非对抗的一种司法制度.建构刑事协商制度必须具备适合的条件,最根本的条件是刑事协商的价值理念是否得到普遍的认可.在法治化背景下如何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及公共利益并最大限度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是当前刑事法治观念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刑事协商制度的建构即顺应了这一思想潮流.在刑事协商制度的建构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人们观念的转变,如不能顺利解决,将直接妨碍刑事协商制度建构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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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已影响到该项制度应有价值功能的实现.完善该项制度须以实现诉讼效率、诉讼经济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目标,应将完善和规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为重点.着重分析当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受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并审理,以及刑事部分中止、撤诉后引发的附带民事部分后续审理中所存在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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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志华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2):17-20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中,审前程序的设置不符合诉讼经济和刑法谦抑原则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切实保护诉讼各方的利益,需要在现有刑事诉讼过滤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更富成效的刑事审前分流机制,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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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许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1):89-92
在风险社会中,科技发展也促进了犯罪形势的变化,刑法理论在某些方面已经作了一定改变。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考虑,刑事司法程序也应作出相应变化。“9·11”事件对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理念冲击很大,刑事程序中科技证据的运用和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应引起一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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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平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4):43-49
我国侦查活动中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双重缺失一直受到诟病。“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以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策助推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立足于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平衡,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有关侦查活动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程序、讯问程序、侦查措施、侦查行为的监督等进行了完善。但基于我国国情,在人权保障、诉讼构造、侦查构造、侦查程序的科学性、侦查程序自治、侦查程序借鉴等方面.理想与现实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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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冉毅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85-90
犯罪构成体系不仅是刑事实体法的一个范畴,而且在程序法层面上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形成及运用和刑事诉讼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针对我国"四要件"构成体系反映到诉讼程序上的弊端,可以考虑引入具有较强程序功能的"三阶层"模式,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特别是审判阶段,"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能发挥出更优于"四要件"体系的程序功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