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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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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人大监督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责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该是事后监督,不宜搞事前监督。一是事后监督有利于“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和“一府两院”都是在宪法的框架内,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实现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强调人大搞事前监督,有可能使人大主导“一府两院”工作推行的措施或直接参与到其工作过程中,这就容易出现国家机关之间职责混淆、越俎代庖的情况,继而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造成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2.
监督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委内容。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实施是要按一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具体形式。那么.监督与工作评议是什么关系呢?应该说,  相似文献   

3.
监督是人大的基本职能,也是人大的基本功。要搞好人大的监督工作,达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并能取得监督实效,首先要对人大监督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定位。人大的监督工作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需要。所以,人大与所相应的“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目标前提完全一致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人大对“一府两院”找茬子、添麻烦、加压力。  相似文献   

4.
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关系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 ,二者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 ,近来有同志认为 ,二者之间也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 2 0 0 2年 8月 2 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关于监督法草案说明中说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但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 ,而是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据此 ,持上述观点的同志似乎找到了依据 ,认为人大和“一府两院”在法律上的“支持与被支…  相似文献   

5.
代表视察、执法检查都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工作。很明显,“一府两院”是视察、检查即监督的主要客体,“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宪法、法律实施情况是视察、检查的主要内容。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些地方人大及其...  相似文献   

6.
政府部门副职领导由党委推荐提名、政府直接任免,不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因而,一直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政府部门副职实施监督?答案是肯定的。从宪法、法律规定的相关精神看,实施对副职的监督是必然的。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本区域内的法律监督权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权。”这些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一、正确处理人大信访工作与“一府两院”信访工作的关系,明确人大的信访工作应以支持、协调、督促为主 人大的信访工作与“一府两院”的信访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人大的信访工作与“一府两院”的信访工作,在工作任务上和工作方法上又不大一样。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主要是依法监督。信访部门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它的工作带有依法监督的性质。因此,人大的信访工作对“一府两院”的信访工作来说,除了支持、配合以外,还有一个督办的问题。所以,如果发现“一府两院”有处理不当的和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有权提出问题交有关部门复查处理,对久拖不决的信访案件有权催办。人大的信访工作与“一府两院”  相似文献   

8.
亮点一:肯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主要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对本级“一府两院”工作有监督权,但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权有所不同。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相似文献   

9.
向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是“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实践中“一府两院”的报告在质量上参差不齐,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格式不规范。“一府两院”的报告是规范性文件,但在实践中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开头只称“主任、副主任“,有的在报告中出现“在人大、政协的监督下”等。二是内容跑题。报告主要有工作报  相似文献   

10.
《监督法》抓住了我国监督制度的核心环节,针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实际情况,创设了一些具有实效性的监督形式,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程序,进一步理顺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监督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按照这些规定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有利于把“一府两院”的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形成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凝心聚力谋发展的良好工作格局。  相似文献   

11.
董立新 《时代主人》2006,(11):11-11
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韶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  相似文献   

12.
人大监督“力度不够”、“实效不高”。这是社会的评价。地方人大的同志聚到一起,谈论最多的话题也是“如何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怎样看待这个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带有普遍性的观点是,认为人大监督“程序”性的东西过多,实体性的大少。今后应当少一些“程序”性的东西,多一些实体性的监督。对此,笔者不能苟同。人大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国家权力监督,是至高无上的。人大的监督权,不能说少,更不能说小。按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对本级“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全方位的,从保证法律实施到监…  相似文献   

13.
法院判决之前的人大法律监督祁瑞林,彭生发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活动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中,法律监督是重点,又是个难点。从目前地方各级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情况看,人体上都采取以下四...  相似文献   

14.
谢蒲定 《人大研究》2011,(10):10-14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制度保证。通过解读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有关报告和资料,我们认识到人大在法律实施和执法监督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影响法律实施的制度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执法检查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尚需进一步增强;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法律的质量和可实施性,理顺党政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加大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备案审查,运用多种手段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5.
“审议意见书”是一个特定的名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后所形成的意见的书面文本,是用于对“一府两院”监督工作的一种形式。“审议意见书”制度在地方人大系统经过近20年的探索,逐步规范和完善,已趋于成熟。据了解,许多地方人大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审议意见书”的法律地位和办理程序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6.
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职权之一。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集体行使监督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每年的监督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目前监督的成本还较高,监督的实效还不够理想,这是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要提高监督实效,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相似文献   

17.
“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这是一件具有积极意义的举措。”5月20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院长郑传坤教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对奉节人大常委会聘请法律咨询员之举给予充分肯定。郑传坤说,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担负有立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等项职权,这就要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要有相当的法律素质来支撑。监督权是人大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权,监督必须依法,也必须懂法。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势必会影响到人大自身的建设,也会影响到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从现实情况  相似文献   

18.
审议意见,作为一个专门术语,一般是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时对政府或者法院、检察院所提出的书面意见。它是近些年来地方人大所采取的一种比较常见的监督形式,在使监督经常化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缺,人们对审议意见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朱汉平 《人大研究》2005,(11):F0004-F0004
一、认识上的不到位问题。应该说,人大代表大会制度已深入人心,人大作用的发挥也越来越充分,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尽管如此,对人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的。这里面有人大自身的问题,更有体制上的问题。比如,从法律的授权来看,人大的监督工作应该是全方位的、无条件的。但是人大自己却提出了“少而精”的监督工作原则,给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造成了混乱:到底应该是全面监督还是“少而精”的监督,少到什么程度算合适?这一原则的出台有可能是考虑到职代表人数偏少而提出的。但专职代表偏少的问题可以通过改革来实现,而不应该削足适履,通过缩小监督面来实现。另外,从职能来讲,人大的工作不像其他部门只栽花不插刺,而是找问题多,给实惠少;批评多,表扬少。一些地方“一府两院”不愿意接受人大监督,不愿意人大多开展工作。甚至在私下交流时,一些干部对人大的正常工作也非议颇多,不满之情溢于言表。从法律的角度讲,”一府两院”理应无条件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临督。但实际工作中,“一府两院”很多时候既不主动也小及时报告工作。人大要了解某一方面的工作只能向“一府两院”伸手去要,使法定的刚性监督的威严荡然无存。根据宪法,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的执行机关(即“行使”行政权的机关),法、检两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关。每年人代会上,“一府两院”的报告经过人大的市审查批准,即成为权力机关的决定,“一府两院”应不打折扣,无条件执行。但现实却不尽如人意,“一府两院”说变就变。说加就加,说减就减,随意性很大,使权力机关的决定成了一纸空文。鉴于上述原因,有些人大的同志对人大工作便产生了“干多不好意思(给“一府两院”挑刺找毛病,影响关系),干少了不够意思(对不起党和人民,对不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资),所以只能意思意思(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过且过)”的想法,致使许多地方的人大工作活力不足。  相似文献   

20.
人大监督是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意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的全方位的监督。如何增强监督实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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