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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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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体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探索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方面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就全市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在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安刑事和解体系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制度创新近年来成为各界研究的热点,但对于刑事和解的概念学者们莫衷一是。本文无力对刑事和解下一统一的定义,仅通过将刑事和解与其相近概念进行辨析来描绘刑事和解的概念轮廓。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对刑罚功能发挥的影响一直是引人关注的话题,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但是在剥夺犯罪人再犯能力、完善个别威慑实际效果、降低改造难度、提高一般鉴别等刑罚具体功能的发挥上,刑事和解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努力将这些消极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将是刑事和解实践中的重点工作。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制度对修复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阐释了刑事和解的含义与特征、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工作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已经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始试点.通过实践,一些问题也得以显现.从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工作出发,总结归纳出刑事和解工作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刑事和解协议法律效力不稳定、监督措施不健全、后续工作不完善等问题,并概括总结了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刑事和解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随着我国轻微犯罪所占比例的逐年上升,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越来越多,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在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友思使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寻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根据。被害人刑事和解的需求最终要通过立法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为此要合理确定我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并建立被害人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建设,是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刑事和解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刑幅度,各种和解方式作为量刑情节的资格及对量刑幅度的影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的认定,因侵犯法益比例不同而影响量刑幅度,被害人或被告人人数众多的刑事和解案件的量刑方式,以及对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量刑规范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指导和规范刑事审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赵亮 《人民论坛》2014,(2):117-119
刑事和解制度对修复遭受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阐释了刑事和解的含义与特征、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公安机关是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前端主体和重要力量,其参与刑事和解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第二阶段,考察双方当事人条件并开展调解;第三阶段,根据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应在《人民警察法》中对公安刑事和解予以明确规范,创新公安刑事和解机制,以优化公安机关职能。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对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加害人再社会化等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新法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从完善立法、配套制度和被害人保护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1.
叶余庆 《公安研究》2009,(2):31-35,50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也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应尽快统一刑事和解程序,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联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加强对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管理,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础是恢复和平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传统司法环境中的价值失衡、刑法观念缺乏宽容以及司法的封闭等因素制约了刑事和解功能的发挥,这使得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权益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也导致司法无法得到公众认同。只有通过积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培育出适合刑事和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环境,刑事和解的功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相似文献   

13.
本文首先将刑事和解定位为一种与刑罚并行的、针对犯罪问题的解决途径,将现行犯罪的解决方式分为刑罚、刑罚加和解、刑事和解三种,并厘清了各自的适用案件范围,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警察刑事和解权的正当基础,并从权利分工、主体、程序设置等方面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是西方四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在我国,刑事和解方兴未艾,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积极探索着这一新的制度。刑事和解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谈一点粗浅看法,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5.
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诉讼替代程序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初步探索,而现行法律对于刑事和解程序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方在实施过程中标准不一、形式各异。为保证我国法制的严肃和统一,必须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基础,吸收国际刑事和解的理论与经验,从程序规范的角度对刑事和解进行分析,进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17.
陈海 《公安学刊》2014,(6):68-72
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渊源、适用范围、价值等基本问题尚待辨明。新《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专门规定。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表现为三种模式:加害方与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中间人主持和解模式以及国家专门机关主持和解模式。在不同模式中,被害人、加害人、国家专门机关、中间人以及其他参与人具有不同的地位与作用。  相似文献   

18.
刑事和解已经成为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广为实践探索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但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程序适用上的不协调问题比较严重。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呈捕以及审判阶段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的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探完了如何防止刑事和解中滥用检察权的途径,以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以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9.
刑事和解研究肇始于西方近年兴起的恢复性司法。从产生时间、具体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看,恢复性司法和刑事和解有一定区别。二者的价值体现在符合刑诉模式的发展、节约了诉讼资源及提高了司法效率、尊重和强调了诉权的地位和价值、实现了社区的稳定和国家的和谐。但从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和对正义的追求标准等方面来看,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具有某些局限。应当正确认识到,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毕竟只是刑事替代措施之一,它在任何国家都未占据主流;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必须与国家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一致。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关系到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在检察机关能否担任刑事和解主持人的问题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决定了其应成为刑事和解的主持者。检察机关的权能性质和刑事和解的客观需要决定了其是刑事和解的监督者。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和"合理案件范围"等三大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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