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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护令,也称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径,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民事保护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令通过限制加害人行为而增强受害人的安全并促进其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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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悠长曲折的演化,民事执行才逐渐制度化和人性化。其中,执行主体由自力救济过渡到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执行手段由野蛮走向略显文明,执行范围从基本无限制逐渐到有所限制,是演化的总体趋势。在这缓慢的酝酿中,民事执行程序终于在近代具备了作为独立程序阶段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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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47-49
民事执行监督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妨碍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问题是制度上的“法无明确规定”。因此,法律上对人民检察院实行民事执行监督做出明确规定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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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贯彻人大加强民事执行决议取得新成效人民法院担当民事执行工作的主体,人民法院在执行事务的各个环节扮演主角,人民法院承担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责任,这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的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长久告诉记者,以2011年9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为契机,二中院及辖区法院执行庭,从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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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侵权责任法》,为民事主体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该法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着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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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依法开展了有关探索,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有效推进这项探索取得积极进展。作为全国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单位的本市检察机关,结合实际积极会同本市各级法院,积极、稳妥地探索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规范试点,取得初步成效。去年初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已受理涉及民事执行活动的申诉案件141件,立案审查47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14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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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4):33-40
随着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实践开展,关于警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中的角色与责任、权限等问题引发一系列讨论。警察在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执行中负有告知、协助申请保护令、收集资料与保留证据、执行保护令、及时教育及制裁加害人等职权与义务。警察权行使要以受害人、儿童和执法人员的安全为优先考量;要有准确的立法授权,使警察职责明确,执法规范,干预积极;要实现社会联动,加强多机构合作;要适时培训与训练,开展专业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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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护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民事执行措施是规范和落实民事执行工作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在执行措施中寻求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与注重债务人人权保护之间取得平衡早已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立法趋势。我国也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引入宪法,表明“人权”问题进入了法律保护阶段。在我国起草和制定强制执行法之际,有必要在对现行民事执行措施进行归纳和总结基础上,增设执行措施以体现和贯彻人权保障的宪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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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民事执行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笔者阐述了民事执行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意义和不足 ,并就民事执行在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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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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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1):41-42
民事主体制度是所有民事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具有确定社会生活资源和利益归属的功能.当今各国民法理论和立法均将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而对非法人团体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则众说纷纭.本文在反思我国非法人团体理论的基础上提出通过立法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主体地位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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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古代民事执行长期酝酿的基础,在人文主义和法制思想照耀下,民事执行制度在法、德、英等近代法治先进国家迅速完善。其中,公力救济成为主要执行方式,法制日益完备,废除以刑代执的执行方法,实行对物执行,民事执行日趋文明化和人性化是其基本特点,这些特点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扩展到其他国家。我国的民事执行的近代化也体现了该特点,现代的民事执行,在充分注意和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同时,十分注意执行方式和手段的文明科学,在民事执行中体现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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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43-44
近年来,应对困扰司法界的"执行难"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要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呼声越来越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1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山西、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试点工作,这既是为形成有效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打基础,做铺垫,也显示了两高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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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在我国历史上曾经长期担任着民事主体的角色,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目前的民事制度中它还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这种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日益显示出它的弊端,赋予家庭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有利于家庭以自己的名义更加广泛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为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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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后的胜诉方经常发现败诉方没有足够可被执行的有形财产,而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却使债权人看到了实现债权的希望。作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以知识产权作为强制执行对象有助于解决有形资产缺失带来的"执行难"问题。但是,债务人的知识产权能否作为民事执行标的,这是一个需要不断试错和验证的法律问题。美国的联邦法和判例实践在处置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的问题上已相当成熟,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执行标的之处分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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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在急迫情况下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施加的一种命令,是采“风险救济”的理念事先预防家庭暴力的一种制度,弥补了治安救济和刑事救济等公权力对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不足。然而,现实社会的复杂性与人性的可塑性,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立法也仅仅是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弱者权利的起点。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受到规则完善程度、司法人员实践经验、普及水平及各部门衔接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亟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有关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并提出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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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海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47-48
执行监督做为当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改革创新和工作延伸,在我国对民事执行监督立法还不完善的今天,在实践中对法院执行难、执行乱起到了积极的制约和缓解作用。笔者结合近年来民事执行监督的探索和实践,就建立民事执行监督检察权运行机制谈谈粗浅认识,旨在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