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 毫秒
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 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2.
信息网络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拓展了公民行使权利的方式,但同时,公民的人身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在网上也容易受侵犯而难以查处。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网络环境的清洁、健康,必须研究信息网络的立法问题,为网络管理者和网络用户设定应遵循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3.
基于完善环境刑法的需要,我国应设立违反环保行政义务罪。本文介绍了典型西方国家关于违反环保行政义务罪的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违反环保行政义务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提出了设立本罪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依据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必须满足"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这一条件,对这一条件的误解,致使本罪有束之高阁的风险。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客观的处罚条件,而不属于不法要素,也不属于责任要素。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本罪的成立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条件。监管部门可以口头形式作出改正责令,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备改正能力,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5.
《比较法研究》2020,(1)
网络空间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在网络平台时代的新相态,为了有效打击网络空间犯罪,中国刑法既要坚持本土化发展,也要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国际社会相关立法协调一致。计算机数据和信息系统安全是独立的公共法益,应当给予全面的刑法保护。惩治网络化的传统犯罪应当坚持科学防控和法治原则,避免以刑代管,更不应突破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独立的、具有积量构罪特征的正当立法,司法适用中应坚持独立适用和实质正当原则,合理缩限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对情节要件进行必要的类型化。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符合中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应在平衡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和合法利用的基础上,为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刑法中的义务都呈现扩张趋势。任何基于他人安全考量而通过不作为犯所强加的责任都不应是无限制的。传统作为义务学说难以说明现代社会刑法中公民积极义务的法理。现有不作为犯新形态各有其正当化根据,无法类推适用到其他犯罪类型。公民反恐合作义务以公民的宪法地位为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作义务则是信息网络权力结构的产物。限制刑法中公民积极义务的过度扩张,应从宪法与刑法两方面进行。对于刑事立法而言,关键在于明确义务的分层与犯罪的类型及严重程度,控制刑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信息网络犯罪呈递增高发态势。基于此类犯罪的特点,须构建综合治理体系,推进协同立法模式,为信息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奠定规范基础。基于狭义与广义信息网络犯罪的不同范畴与特性,应完善立法,出台明确各方治理主体权责的法律规范,积极推动行业软法构建,引导社会主体参与信息安全保护,构建层次明晰的协同立法体系,推动信息网络犯罪长效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8.
9.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4):25-33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有其各自独立的价值。在立法的犯罪化趋势不可逆转之际,对某种危害性行为的入罪与设刑、定性与定量必须探寻最为适当的设置模式。目前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进程中,我国刑法理论学说对于犯罪构成、刑法解释的方法等问题,可谓百花齐放、聚讼纷纭,亟需创建合理的司法技术规则,并以严密的推断及论证过程确立司法规则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相似文献
10.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论纲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人以为本的社会系统中,刑法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其政策定位必须与社会政策保持应有的良好的衔接;刑法的触角不宜伸得太长,其出入罪机制及其向度必须以和谐社会的建构为基本标志、判断标准和生存规则。虽然和谐社会的建构最终需要从源头上协调各种冲突,刑法调控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但是,深入研究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对于有效协调刑法与社会的关系,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该罪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时应当强调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法定的监管权限、完整的责令改正通知内容、合理的通知方式,也要处理好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责令改正所持的异议. 相似文献
12.
13.
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研究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法的真实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的,司法上的犯罪化,并不必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在遵循刑法第3条后段的前提下,积极地实行司法上的犯罪化;刑法第3条前段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而是基于我国刑法分则条文的特点,为了限制司法机关的出罪权、控制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所作的规定;我国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空间很小,因而不能盲目模仿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策略与做法。 相似文献
14.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三项: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以外,扩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合适的。本文试从不作为的犯罪义务的各国立法、不同学说入手,结合我国现状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5.
16.
针对西方出现的非犯罪化思潮,我国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道路的争论,我国要作出自己的现实选择,走一条适度犯罪化道路,也就是要对犯罪化进行适度限制。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18.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确定刑罚干预范围大小、划定犯罪圈过程的一体两面。只不过两者分别体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扩张主义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刑事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19.
20.
本文案例启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金钱给付义务,还包括精神层面的相互照料生活和一方在另一方处于重大或紧迫的人身危险时的救助义务。夫妻扶养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性质定位,应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