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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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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严密刑事法网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维护风险社会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结构化分析可知,整部修正案就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其具体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通过对新型行为的犯罪化强化对侵犯集体法益的犯罪治理;在刑事制裁领域,通过提升法定刑加大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值得反思.刑事立法在将集体法益纳入刑法保护体系时应遵循法益侵害实质化与宪法比例原则,避免因集体法益的抽象化与入罪标准的降低而导致法益保护原则的虚空.刑法应避免成为单纯的社会控制手段,应当重返以自由和人权为核心的刑法,防止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  相似文献   

2.
根据党的政策和宪法规定,各部门法应当平等保护不同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刑法》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未充分贯彻党的政策和宪法中的平等精神。《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5条、第166条和第169条的规定做了修正,将民营企业的人员纳入相应罪名的犯罪主体,并且法定刑的配置上不再因企业性质的差异而有不同。这是刑法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宪法中平等保护精神的重大进步。但刑法总则关于刑法任务和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仍有不平等因素,刑法分则有数个罪名因企业性质差异而出现构罪条件和法定刑配置上的不同。应当全面审视《刑法》的规定,删除因企业性质不同而出现的不平等规定,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权益保护的平等。  相似文献   

3.
冀洋 《新法规月刊》2021,(3):124-139
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严而不厉"内含"严"与"厉"概念交叉、狭义解读刑法谦抑性、迷信刑法积极预防功能等不足,在"去重刑化"目标尚未实现之前追求法网之"严",则导致刑法结构"又严又厉".增设轻罪也不是校正重刑主义司法偏向的恰当措施,重罪构成要件的司法扩张是解释者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使然,应正视司法恣意性的根源而非通过轻罪化立法为之开脱,否则将陷入"司法无限倒逼立法"的恶性循环.因此,追求法网严密的轻罪化立法应予放弃,从而为发挥刑法之外其他规范及其主体的功能让渡空间,真正促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多元共治格局.  相似文献   

4.
周光权 《法学》2021,(1):18-35
与《民法典》等近十部其他部门法相协调以维护法秩序统一,回应民众对于热点问题的关切,凸显维护公共安全、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性等,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考量因素。《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七大方面:未成年人的刑法修改,维护民众安全感的刑法制度的修改,金融犯罪的修改,民营企业发展的保护,大幅度修改侵犯知识产权罪,强化公共卫生方面的刑事立法,以及其他修改。本次刑法修改对于未来司法实践将产生重大影响,司法者不负有批评立法的使命,而应当以务实的态度面对立法活跃的态势,强化建构性刑法解释。在立法.上增设了相应的轻罪后,对某些行为的惩处就不能动辄适用重罪,而应当充分关注立法对于某些行为从严或从宽处罚的最新取向,并妥善处理高空抛物犯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讨债罪和敲诈勒索罪等罪之间的交叉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5.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6,(1):37-48
恐怖活动犯罪是附着在社会机体上的一大毒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呈高发态势,并对反恐立法形成了倒逼式拷问。我国的反恐刑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相对系统、从注重实体法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了应急性强而机制性弱、碎片化突出而系统性不足、从严从重明显而区别对待欠缺的特征。检讨反恐刑事立法还可发现,结构体例不系统、概念界定不清晰、规制范围不严密、罪刑设置有遗漏等问题比较突出。作为对检讨的回应,在未来的反恐刑事立法中,应当调整刑法结构体例、完善罪刑设置,并通过专节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规定;同时,在涉恐财产处置和恐怖组织、人员认定方面,应当注重反恐刑事立法与行政立法之间的衔接,综合运用行政性查控与司法性查控、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等手段。  相似文献   

7.
《政法学刊》2021,(4):50-59
通过回应社会热点事件以增设新罪名或增加已有罪名罪状是刑法膨胀的主要路径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特别是其中对"冒名顶替"的犯罪化,再一次强化了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回应程度。基于刑法治理社会的手段属性,其具有回应热点社会事件的合理性。基于"冒名顶替"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将其入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某一行为能否进入刑法的规制视野,应当综合考察行为所侵害法益的确定性、行为的类型化、行为的可归责性等内容,并兼顾报应和预防的刑罚观。过度地以刑法对社会热点事件进行仓促、频繁的回应与刑法条文类型化本质相矛盾,易忽略对引发社会问题深层原因的探索,导致刑法权威性丧失,公众刑法信念被削弱。基于犯罪标签的难消解和犯罪附随后果在社会中的普遍存在,我国当前并非是以刑法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最佳时机,刑法应谨慎回应社会热点事件。  相似文献   

8.
梁波 《法制与社会》2012,(32):238-239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修订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进一步走向完善。然而,纵观该修正案,还有一些主要层面的问题并未彻底渗入,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9.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是新形势下对1997年《刑法》作出的最为重要的一次修正。《修八》体现了刑法以治理犯罪为目标的强烈的实践理性精神。本文尝试从刑法的实践理性与犯罪治理结合的角度解读《修八》,以期对理解和适用有所启发。一、刑法实践理性之要义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刘艳红 《法商研究》2006,23(6):2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1.
张诗洋 《法制与社会》2014,(12):272-273
刑法是最为古老的一门单行法律法规,以其严厉的刑罚为主要特点,在打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我国的刑罚结构以死刑、限制自由刑为中心,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推崇重刑的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文气息也沁入到了貌似没有感情色彩的刑法中,众多国内外学者纷纷提倡在刑法中适当的适用轻刑,伴随着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宽严相济的刑罚已然成为大势所趋。那么在刑法中重轻刑分别扮演着怎么样的作用,二者的关系怎么样,以及我们怎么去处理两者的适用问题呢,是我们不得不去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从废除死刑的观点被提出来到现在,死刑的存废论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持续了20年左右。死刑的存与废各有利弊,而我们的目的,则是平衡二者的优缺点,形成一个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死刑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和进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次修正,通过多个条文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死刑,它对死刑适用消极条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法律后果进行了修改完善,首次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死刑罪名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削减,标志着理论界呼吁已久的死刑制度改革的主张已经正式获得了我国立法机关的认可。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五)》的立法缺陷及理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刑法修正案(五)》的缺陷有:遗漏犯罪行为,用语不当,交代不明,将未修改的大部分内容照抄。对新增犯罪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在历时十个月的热议和讨论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终于审议通过.从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至今,社会各界对《刑法》修订内容的关注从未达到如此高度.而根据公平正义与社会适应性这两条法律评价标准来衡量,应该说,《修九》对《刑法》有关腐败犯罪的修订,技术上是失败的,策略上是失当的,亮度是黯淡的.  相似文献   

15.
杨俊 《法学杂志》2012,33(4):162-167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因为与以往历次《刑法》修正案相比,本次《刑法》修改可以说是幅度和力度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削减了死刑罪名,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其严厉性、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可纠正性而长期为人所诟病,死刑之存废也是学界一直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然而,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死刑依然保持现状或轻言完全废除都不可取,更重要的应当是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上对死刑进行有步骤地、渐进式地改革。从此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表明我国已进入对死刑的实质性改革阶段。  相似文献   

16.
冯军 《法学》2021,(2):19-29
防治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法规范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模糊到明确的演变过程,已经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具有堵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限定处罚范围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故意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入医院、养老院等虚弱人群聚集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或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否则,充其量只能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最近,行贿被当成了新的反腐突破口,由此催生了同等处罚行贿与受贿的观点,这一观点影响了刑事司法、立法以及反腐败的基本策略,《刑法修正案(九)》废除行贿罪的特殊自首制度与此不无关联.以责任为尺度进行衡量,受贿的刑罚应重于行贿,这一立场也与限制权力这一反腐的基本方向一致.在贿赂犯罪发案率高、惩罚概率低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应通过立法设置贿赂犯罪的特殊自首制度,免除主动交待罪行的行贿者的刑事责任,减免主动交待罪行的受贿人的刑罚,以放弃部分刑罚权为代价,提高惩罚概率,消化腐败存量.公正只是处罚的必要条件,不公正地放弃处罚并不违反责任原则.我国反腐败面临着特殊的难题,高廉洁程度国家的立法并不具备借鉴意义.废除特殊自首制度,不利于犯罪预防,是一种非理性的立法.  相似文献   

18.
晚近以来,国际反恐公约以及各国反恐刑事立法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方面呈现出三个重要的趋势:一是由实行犯扩大到非实行犯;二是从作为犯扩大到不作为犯;三是从实害犯扩大到危险犯。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与国外反恐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专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屈指可数,恐怖活动犯罪的法网不够严密,对涉及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罪名和法定刑设置存在疏漏。《刑法修正案(九)》贯彻了“严密防范”的反恐刑事政策,这具体表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刑法修正案(九)》也坚持对恐怖活动犯罪采取“严厉惩治”的态度,这具体表现为对恐怖活动犯罪配置了财产刑。然而,在此次立法修改中也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过度犯罪化、罪名增设疏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缺陷,因而,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刘鑫 《法制与社会》2013,(26):284-285
《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调整、法治进步等多方面需要而进行的规模最大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科技的进步改变着现代人的生活,我国开始步入了风险社会,大量的风险日益威胁着社会安全,这次刑法修正案顺应了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由罪责刑法到风险刑法,对某些危险行为提前给予刑罚处置,典型代表就是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和人权的保障,通过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积极贯彻人道主义,这无疑是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刑法的这次修正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受到人们普遍的关注。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第2款将"特别残忍手段"作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死刑的必要条件,但"特别残忍手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亟待正本清源。"特别残忍手段"不仅意味着恶意增加受害人的痛苦时间和程度,更重要的是具备反人类、反伦理和反文明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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