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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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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但在具体运行中遇到瓶颈,制约了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要从明确角色定位、明确列席案件范围、理顺监督程序等方面,不断提高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效力。  相似文献   

2.
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制度功能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手段。笔者就如何加强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一些自己浅显的认识。  相似文献   

3.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监督制度,对于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及及时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保证检察院有效地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该制度的运行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正完善。  相似文献   

4.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我国法律早已规定但至今仍存在争论的一个问题。专家、学者对此意见不一,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就目前我国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实际运作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的职能而言,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显得非常必要,应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同时,明确列席的人员、列席的案件范围和列席的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5.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一项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及其具体制度上的缺陷,造成这项制度形同虚设,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也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重新被提上操作层面,为此笔者试从该制度的立法依据、现实意义,以及当前理论界对此的争议加以分析,以求消除疑惑,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6.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监督职权,无论是对拓展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还是在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方面都是一项不可替代的制度,对于加强检、法两家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7.
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旭文 《法学》2005,(9):117-120
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检察院列席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发表法律监督意见、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者解释、监督审判委员会依法进行讨论。检察院所派人员、列席会议的案件范围以及列席会议相关事项均应予以明确。检察院派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不会构成对审判权的干涉,不会对被告人不公平。  相似文献   

8.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陈建平  徐英荣 《法学》2006,(7):91-98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长期以来处于虚置状态,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这项制度成为各地法院的重要改革举措。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违背了审判委员会应有的逻辑发展思路,违反了秘密评议原则,破坏了控辩平衡,有悖于程序公正,也不符合监督的基本法理,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难题,并导致弊端丛生,其合理性和实践效果均值得质疑。  相似文献   

9.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审委会审议活动的监督是检察监督的组成部分,与审判独立、控辩平衡和秘密评议等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并不冲突。列席审委会制度具备实际运行的现实条件,应选择适当途径,完善规范性文件,促进制度落实。  相似文献   

10.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法院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其具体职责是代表本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11.
本刊讯 近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这次会议是水富法院按照云南省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制订了《水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后进行的首次列席。  相似文献   

12.
该文从国家权力模式、权力制衡、统一法制和正当程序等多个角度,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正当性这一基础问题进行积极的论证。以此消除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种种质疑。  相似文献   

13.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我国法定的司法工作制度。该制度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强化法律监督、健全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的改革导向,以及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的改革目标,推动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和发展。根据检察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结合审委会制度的改革内容,检察机关应通过列席审委会对审委会讨论的个案、类案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决策的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恰当性进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4.
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目前各地法院和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举措。但是,立法规定的粗疏导致对该项制度的功能设计、检察长列席的职责、对程序公正的影响等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实践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实际效果与立法者的理想存在较大差距,但随着各地法院和检察院的强力推动,其制度功能逐渐为大众所了解,其价值为司法人员所认同。有必要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客观考量这一重要制度的实践效果。通过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近年来列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法律的这一规定是基于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定位即法律监督,“检察官的职责不单单是在于刑事被告之追诉,并且也在于‘国家权力之双重控制’。”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一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审判监督是主要职能之一。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依据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而进行的一项司法制度尝试,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2004年1月至12月,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共240余次,列席人员以分管检察长为主。参与讨论的案件主要包括:1.疑难复杂案件;2.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对个案的证据、定性、量刑及法律条款在理解和认识方面有分歧的案件。经…  相似文献   

17.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于落实审判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弥补审委会专业化建设的不足、规范促进侦查活动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应该明晰其法理依据,避免认识误区、推进制度化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强化辅助机制,夯实工作基础、拓展制度功效,深化监督效果,以此来不断完善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18.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各海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检察院:  相似文献   

19.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会议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存在着缺陷。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很少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使这项制度近乎虚设。为了改变现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将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作为改革的共同任务。  相似文献   

20.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一项内容,推进其科学发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围绕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来谋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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