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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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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群岛和群岛国、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行和海底区域等几种海洋区域和制度,根本没有所谓的“国际空域”和“国际海域”的规定和制度。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属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该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比拟适用海洋法中相应海域的法律地位。在海洋法的制定和发展过程中,明确地使用将领海上空的领空地位和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地位,类推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上空地位的处理方法。美国E—P3间谍飞机在我国南海专属经济区上空撞击我军军机并侵入我海南三水机场的严重事件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海洋法的侵略行为,是对国际法的践踏,应承担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2.
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 98 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岛屿在国际海洋划界中的作用没有做出规定。根据广泛的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 ,由于岛屿的位置和性质的不同 ,其在划界中或者具有全效力 ,或者具有部分效力 ,或者具有零效力  相似文献   

3.
南沙争端所涉国际法问题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中国主张的历史性依据与其他争端国主张的海洋法依据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即中国主张的历史性依据在南沙争端中的国际法地位问题。依据国际法的先占原则,通过对中国历史性依据的梳理归纳,可以看出:中国的历史性依据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是内在统一的,而周边邻国对南沙诸岛拥有主权,是违反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的,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性依据是充分而有力的,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任何国家无法以任何借口动摇我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4.
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中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是适用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能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  相似文献   

5.
唯物史观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观点,也是人们改造世界的理论方法。主体性与历史性作为实践活动的两个属性,在人对象化活动的不同领域和层面上不断地结合与分离。主体性与历史性渗透在唯物史观理论中,两者通过在实践活动中的相互结合既保证了唯物史观的整体性,也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协调一致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6.
海洋划界是国际海洋法中最富动态的议题.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别规定了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则,但这些规定大多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成为导致海洋划界方法论之争的制度性根源.近五年来,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先后作出了五个有关海洋划界的裁决,首度明确提出了“海洋划界的方法论”这一概念,代表了海洋划界问题的最新发展.文章主要结合国际司法机构新近的判侧,系统剖析了公平原则指导下的海洋划界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海洋划界方法论中呈现出的若干规律和趋势,以为中国当前应对复杂的海洋划界问题提供法律层面的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7.
六十年沧桑巨变。推动国家变富强、人民变富裕、社会变和谐的中国共产党,正确把握自身所处历史方位,在党的建设思维上,由革命党思维向执政党思维转变。在党的性质内涵上,由革命时期强调阶级性向建设时期突出先进性转变。在党的领导功能上,由革命时期强调斗争性向建设时期突出整合性转变。在党的建设环境上,由封闭半封闭向开放转变。概括起来说,由工人阶级传统意义的政党向现代化政党转变。  相似文献   

8.
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发现和开采,使中日东海大陆架争议越发凸显。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间线"标准是否适用以及"自然延伸"原则是否适用等几个关键问题上。虽然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达成了关于中日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有利于资源的开发与两国以后在这一海域的划界。但是,中国政府应转变长期对海洋资源保护的消极态度,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9.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批准,以及会见期间侦查机关是否派人在场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这种冲突是旧法滞后所致。在司法实践中,应实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加速《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此外,侦查机关也应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反侦查等挑战。  相似文献   

10.
信仰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法治现代化是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因而研究影响法律意识的因素便有重大现实意义。考察这些因素,关注传统与现实的流变,将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浅析专属经济区的国防安全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防安全利益问题是部分海洋强国和部分沿海国家争论不休的热点。部分海洋强国主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存在资源环境利益,不存在国防安全利益;而部分沿海国则主张专属经济区内的国防安全利益是沿海国海洋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容他国侵犯。全面认识专属经济区的国防安全利益问题,准确把握新兴海洋制度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对于深入理解国际海洋国防安全战略理论与实践、有效维护我国海洋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拥有主权并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虽享有"航行、飞越"等有关军事利用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属于传统的公海自由,其上覆区域也不是"国际空域"。因此,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军事利用活动,都必须尊重沿岸国的主权和安全,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非法活动。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水体和海床军事利用权限的范围和程度是有区别的。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只有遵循和平利用、不使用武力、沿海国权利优先、行使自卫权和紧追权不超过必要限度等原则,才能体现公约的立法宗旨,才能使专属经济区成为和平合作的海域。  相似文献   

13.
世界主要海洋国为拓展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自由空间,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自私性和扩大性解释。这是违背海洋法公约本意的。任何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都是受限制的;沿海国对属于“海洋与科学研究”范围内“军事测量”享有管辖权;军事活动必须体现“和平目的”和相互尊重合法权利;军事活动必须优先“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在“剩余权利”分配上,沿海国处于主导和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14.
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海上和空中进行情报搜集和军事活动成为沿海国的重大关切。《专属经济区航行与飞越指南》就国家之间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设置了一套可供适用的准则。它是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实践和演进中的"软法"基础上的非拘束性规范。  相似文献   

15.
有关海上油污污染的国际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沿海国专属管辖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则对于专属管辖权的性质也并未加以区分.在此情况下,有关专属经济区内油污损害管辖权积极冲突在所难免.从国际公约的演进可以看出,各国对于海上油污污染管辖权的扩张成限缩之势.我国应尽快明确专属经济区船舶油污专属管辖权,并将其定性为一种国内层面的专属管辖,这对于满足涉外案件审判需要、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显然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16.
新的国际海洋法对海洋区域作出了新的划分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地位,传统国际海战法对海上作战区域的规定因而产生了一定的滞后性,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中立国专属经济区能否作为海战区域的问题就是这一尴尬局面的突出表现。现代海战中,在中立国专属经济区内遂行作战行动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战方可以进行所有的军事行动,交战各国应以海战法专家在1994年的《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中提出的建议为基础,并遵循尊重主权和中立地位原则、均衡原则和保证自由原则。当然还需要制定新的更加明晰、有拘束力的海战法规对这一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一种合法的垄断.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使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不断增加,破坏了知识产权制度自身设计的利益衡平机制,造成知识产权的滥用,须借助反垄断法的公权利加以规制和纠正,但在我国现阶段要想成功地规制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仍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8.
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活动是沿海国与非沿海国围绕海洋军事利用及科学研究活动引生争论、争端的焦点问题。非沿海国主张"军事测量"与水文测量一样都属于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权",别国无权干涉。沿海国认为"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必须得到沿海国的批准并接受管辖。本文认为,专属经济区"军事测量"属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科学研究"范畴,同时也是军事利用活动。因此,非沿海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军事测量"活动,都必须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并接受管辖,出于"和平目的",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合法权益,所得信息和情报应与沿海国共享,禁止一切非法活动。  相似文献   

19.
海峡两岸资本琉动现状与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顺应国际国内经济区域化的潮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在这一发展战略指导下,加强两岸的金融合作与交流显得尤为重要。文章着重分析了海峡两岸资本流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促进海峡两岸资本项目领域合作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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