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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将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从诉讼领域拓展至行政执法领域,是新时代行政检察持续发力方向之一。从职能性质、履职范围和履职过程观察和审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应是直接监督、适法监督、事后监督。基于此职能定位,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良性发展应当重点关注职权配置和运行规律,以职权入法打破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合法性质疑,以功能发挥廓清与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边界,以精准监督体现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补强监督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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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126-139
当代俄罗斯行政检察制度由法律执行情况检察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三部分构成。俄罗斯行政检察的理论以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三部分子内容的专门理论构建而成。法律执行情况检察监督分为法律执行检察监督以及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检察监督两部分。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中,检察机关对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提起、审理和裁决实行监督。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面,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结论以及对各审级法院的裁决提出抗诉。我国行政检察应将规范性法律文件纳入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增加行政检察的监督手段,加强检察机关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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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是行政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做实行政检察的短板和弱项。实践中,检察官办理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面临监督思维不敏捷、办案经验不丰富、法律研判不到位、审判信息不对称、检察建议不精准等监督困境。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背景下,应通过强化办案意识、强化法律研判、强化业务指导、强化类案审查、强化制度创新等手段,不断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效,重塑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办案格局,实现新时代行政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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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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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对于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密国家监督体系、不断提高和释放司法效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检察监督应当有其边界,正确把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要求,将具有可监督性的行政职权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对于在个案中难以纠正的行政违法行为,不宜以个案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应当厘清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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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是一个新课题。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应当明确相关依据的具体要求,搞清楚行政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的内在逻辑,把握好相关原则。可以先从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的研析入手,掌握行政行为的瑕疵及其后果,把握好行政法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准揭示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要求。检察机关要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既要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又要做到“违法不一定纠”;既要亲自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地落实整改,又要促成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有效履职的合法规范运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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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通过监督纠正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共治理,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体系是当前检察制度改革的热点,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点.目前许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根据检察权的定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应当遵循行政管理和司法的规律,尊重行政的能动性和行政裁量权,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公益优先原则、事后监督原则、行政处理先行原则、必要原则五项基本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公共利益的标准和范围,设置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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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公益诉讼存在交叉重合,如何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对于增强检察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检察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性质上是广义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两种不同模式,皆属于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直接监督;在功能上则分别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上互为补充。基于此,二者在适用时应当遵循谦抑性、补充性和必要性的共同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必进行过分严格的区分。面对需要区分适用的情形,应当以诉的利益作为区分标准,并通过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程序进行衔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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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作为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本文对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依据、方式、效力予以了系统说明和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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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7,(1)
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确立的一种既不同于行政权也不同于审判权并由专门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权。为了维持不同国家权力间的微妙平衡,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检察监督时,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法定原则、协调性与必要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和争取其他国家机关配合的原则。据此,人民检察院在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察监督时,应谨守检察权的边界,注意防止检察权过分干涉甚至代替行政权和其它监督权;检察监督的重点应限于百姓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领域,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规定或具体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符合公益性要件以及前置程序要件;检察监督决定的方式以及检察监督决定的效力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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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职能的履行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紧密相关。对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社会治理漏洞等影响区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的问题,行政检察应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履职。通过加强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化解行政争议和诉源治理等方式,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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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170号展示了以检察建议助推涉住建领域合法规范运营的经验。人民检察院通过以检察建议为支撑的一系列举措,充分调动各方面资源,深度参与涉住建领域执法管理和社会治理,促进相关执法规范和治理规则的确立和完善,形成了各相关主体合法规范运营的良好态势。该案给我们重新认识和解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带来契机,即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内,检察机关仍然借助检察建议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推动相关领域社会治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进行类型划分的标准比较混乱,应当以行政监督检察建议来统称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检察建议。这类检察建议具有以个案检察建议转类案检察建议、从诉讼监督检察建议转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及坚持“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线索等核心特征。为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检察建议,应当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建构行政机关的回复整改程序以及检察机关自我纠正的程序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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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新时期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现有的检察资源作用,摒弃制约检察权运行的不良因素,探索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新型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制度,以期达到检察权行使效果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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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科学行使行政检察监督权,尤为重要。但是,通过对黑龙江省鸡西市检察机关开展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实践分析,发现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还存在人员力量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督手段刚性不足等困境,需要采取一体化办案、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内外联动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行政检察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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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行政检察的发展受困于“法”“案”“责”“人”四大壁垒,存在办案体量较小,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工作全局贡献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满足人民群众公正司法新期待方面大有可为。做实基层行政检察,关键是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下促进基层行政检察业务实在化。基层行政检察通过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范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强化行政争议化解、有效发挥检察建议示范引领作用等方式发挥其促进依法行政、督促改进工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完善治理方面的优势,这有助于推动基层行政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