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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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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婕 《天津检察》2006,(1):41-41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炎、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不需要“暴力、威胁方法”外,暴力、威胁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务行为构成犯罪必备的行为方法条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袭警罪,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治力度。如何依法规范适用袭警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方式的理解刑法第277条中关于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法律规定均提到“暴力”的行为方式,对于这两款规定中的“暴力”能否作相同理解,实践中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4.
一、应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妨害公务罪的主观故意,但有时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而是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或社会阅历的不同,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实施侵害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其行为不应构成妨害公务罪,触犯其他罪名的,应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妨害公务罪行为人的“明知”的认定可从视觉、听觉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分为人和物两种: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人员,物是指上述人员为了执行公务所必需的办公设施和用具;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前三款行为属于具体的危险犯,第四款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6.
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试论牵连犯定罪量刑的价值取向●包健于英君我国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牵连犯的概念,但却规定了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刑法典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7.
使用哪种提法更确切?编辑同志: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刑法第一百五一六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的使用“阻碍执行公务罪”,有的则使用“妨害公务罪”。请问,究竟以何种提法为妥?江苏省吴县人民检察院谷建芬谷建芬同志:罪...  相似文献   

8.
合理划定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对其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暴力袭击”与“人民警察”的准确理解。就“暴力袭击”而言,应当是侵害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与人身安全双重法益,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界定“人民警察”的概念时,若将辅警纳入人民警察的范畴则与文理解释的结论相悖,有违体系解释的协调性,未能正确处理法律合理性的冲突,难以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作出妥当的说明。  相似文献   

9.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根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所办案件显示,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相似文献   

10.
袭警罪的独立罪质观和特殊关系罪质观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对本罪构成要件和罪间关系处理要点的把握。从包括刑法第277条第1款和第5款关系在内的广泛刑法罪条关系视野下考察,将袭警罪作为与妨害公务罪具有特殊与一般关系的罪名并不合理;独立罪质观既可以避开与刑法现有相关罪名之间不必要的竞合,又可以化解特殊关系罪质观可能面临的不同罪条之间的罪刑平衡问题。在独立罪质观之下,应将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限定于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实施的、指向正在执行职务警察的、足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暴力袭击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正确处理袭警罪的罪间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房地产立法在处理土地与建筑物关系上采取分别主义,认为相容的房地产各权利可在同一标的物上并存.在房地产权利群中,法律应清楚界定诸权利,协调各权益冲突,尤以协调好基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之矛盾,方能实现房地产立法之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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