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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视角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现代产权理论和中国农村实践结合的基础上,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释放集体产权权能,激发农村集体资产活力,促使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显化,因地制宜的创新多种实现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完善分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体而言,即增强引入产权理论与实际结合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认识,正确选择释放农村集体产权权能的适宜方式,以产权为突破口实现集体经济的价值显化和分配机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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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私权主体,但却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起到衔接公有制和具体民法制度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居于“准所有人”地位的管理主体,其功能在于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并借助于公权力来弥补其主体功能不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的资产,其并没有单独存在的成员,农民集体成员形成的集体意思即约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集体成员。这种“股份”是成员参加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而并非个人财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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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当前所选择的比较优势战略及其内生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续,以何种形式存续无疑应是农民亦即市场选择的结果;源自此种选择的才会真正具有生命力,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尊重它们的选择,并为其提供规范化尤其是法治化的运行机制。当前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虚化与缺位即是农民和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有替代性制度安排弥补,因此不值多虑;真正亟须解决的在于其重塑过程中已然存在的法律地位模糊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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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的成员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制度密切相关,只有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成员权制度。同时,相异的团体性质也存在共性的成员权机理,包括意思表达程序、资格确认方式等。现阶段,应先确定成员权制度的基本内容,逐步将其改造成基本的民事权利,以完成对农民权益最周延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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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权是农民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力的基础。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改革创新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明确和保障成员权是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问题的重点之一。促进农业现代化、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必须重视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相关理念、制度和措施,积极完善法律保障措施,重视丰富成员权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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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江苏肩负“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要发挥和利用好集体经济发展传统优势,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增强实力,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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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在新一轮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功能、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十七届三中掀起了新一轮的农村改革浪潮,发展集体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再出发点。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遭遇的内外困境,严重滞缓和影响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和规模经营的实现。探寻新的出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化升级,成为目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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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三种实践样态,即静态管理模式、动态管理模式和折中管理模式。影响股权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包括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理念、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属性与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在提倡选择股权静态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可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允许成员通过民主决议的方式确定股权管理模式,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方式将股权管理模式的规范内容作为任意性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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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化运作已经成为许多城中村改造中最为流行和成功的改制方式。但是其公司化运作中的法律风险是随之而来的。通过理性探索,具体分析了三种潜在风险,给城中村改制中的经营者提出建议,规避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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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推行农村集体经济混改的必要性国家改革的要求。在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总书记提出“要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中之一,就是要积极发展集体资本与国有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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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当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争论中,该条款并未发挥其基本法的规范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出发,总结与反思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程,该条款的法意义可以归纳为五个层次:尊重农民的经济活动自由;依照契约联合而成、旨在满足农民合作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具有经济自由权、社团权、财产权三重性质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团体决议实施统一经营;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扶助的义务。在当前农业经营制度改革进程中,正确的选择是:将这一宪法上规定的经济制度转化为实在法意义上的完整规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其对农村与农业实践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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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管好用好作为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要素的农村集体资产。当前,一些地区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面临管理手段单一、理念陈旧、人才匮乏等现实困境,亟需依托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逐步转变轻视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陈旧理念,补齐乡村振兴短板,兼顾集体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推动对于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产的协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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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少文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9)
土地问题是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更是切实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积极稳妥地实施农村集体经济改制,直面和破解农民土地承包权入股的攻坚难题,建立适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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