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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会转化为带有制定法色彩的例文,实现“因案生例”。“威逼人致死”条中从“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发展出的“村愚出语猥狎致本妇轻生例”“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一命及二命例”“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例”以及“秽语村辱致本妇本夫自尽例”四条例文印证了这一过程。清代权宜裁判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其以开放性的机制实现了规范与裁判之间的互动,是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模式的别样表达和创造。  相似文献   

2.
邓建鹏 《法学家》2012,(5):115-130,179
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刑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相似文献   

3.
明清时期的“依法裁判”:一个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忠明 《法律科学》2010,28(1):31-39
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既非简单的“法律裁决”,也非纯粹的“情理裁决”,而是由诸多原因导致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和融合,最终以“情法两尽”为目标和理想。通过辨析法律表达和解读司法案件可以发现,从类型角度来看,明清时期的司法属于“情法两尽”的裁决模式;就局部而言,司法官员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确实存在严格“依法裁决”的现象。据此,我们并不能将明清中国的“依法裁决”视作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4.
颜明 《中国审判》2010,(2):65-65
新年甫到,京城遭遇一场多年罕见的酷寒暴雪。交通受阻,航班延误,学校停课,菜价上涨,正常生活秩序被打乱。  相似文献   

5.
事实与规范虽是法律讼争的消解基础,但事实往往需要"建构",而规范则赖以"阐释"方能完成。在这方面,法律纠纷诚如特定场域中的意义纷争。为了洞悉意义的生成与阐释的分歧,本文通过对意义阐释模式的理论探究、意义阐释分歧的实践分析,探索了意义阐释脉络的演变历程,诠释了意义阐释分歧的类型与原因,最终在实然层面形成了消解意义分歧的方法与路径。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 ,法官对裁判文书的制作首先应当走出无须“讲理”的误区 ,其次是法官必须学会在裁判文书中据事、依法、论理。凡是认定的事实都必须一一叙明 ,选用词语时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证据的不同证明效力应当在充分说理中作出判断 ,对有矛盾的证据的取舍理由必须公开。裁判结论的生成依据必须在“本院认为”这部分中予以充分阐释。  相似文献   

7.
与其说提出裁判可接受性是司法裁判的一个规范性要求,不如说它所揭示的实质是司法的信任危机。虽然司法机关采取了包括司法大调解等诸多改革举措,但并未根本上化解这种危机,反而陷入了进一步恶化危机的困局。要突破这种困局,走听众指向的司法改革道路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即将听众的价值纳入到司法改革制度空间,从而在整体上推动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及以对话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论证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对此也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和探索,重点是强化庭审功能,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尤其强调裁判理由阐释及论证,要求法官必须公开其心证过程。但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语境中,实质公正仍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多重困境,法律论证过程不可避免地遭遇尴尬。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仍应以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为基础,同时应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9.
枉法裁判行为的原因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枉法裁判行为是当前司法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枉法裁判既是司法腐败本身的内容,又是枉法裁判者获取腐败利益的主要方式。因此,反对腐败、遏制腐败行为蔓延的重要任务就是反对司法腐败、遏制司法腐败,反对司法腐败、遏制司法腐败的核心内容则是制裁枉法裁判行为。而真正富有成效的、从根本上遏制枉法裁判行为的对策,只有在科学、理性地研究其形成、存在的原因之后才能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  相似文献   

10.
中国传统司法有无"确定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澄清司法"确定性"的含义和标准。本文以西方近现代的法的"确定性"观念为标准,以清代司法为例,从适用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确定性、事实认定是否具有确定性和法律推理过程是否具有确定性三个方面对中国传统司法进行考察,得出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1.
清代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较为完备的时期,一些司法制度已与当代国家法内容极近相似。取保候审制度作为刑事司法中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在中国古代史籍中已初现端倪。本文试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刑科"所记载的"保状"为考察依据,对清代取保候审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2.
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嵌入裁判文书是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文书释法说理效果的一种有效形式。裁判文书作为独立的叙事文本,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的嵌入必将改变文书内部的叙事元素关系网络及结构,带动“演绎式”向“演绎+类比式”双线叙事结构转变,进而形成嵌套式叙事风格。基于司法实践语境,嵌套式文书的叙事理念和叙事模型得以重新诠释;依文书叙事者援引案例的主、被动性区分叙事情境,可以差异性地构建微观层面的嵌入型叙事模式,以满足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在需求,即聚集该类叙事形态构成体系以产生合力效应,完成微观表达上的统一,进而从宏观上促成裁判文书叙事风格的良性转变。  相似文献   

13.
运用独特的格斗技法迅速制服对手,令对方毫无招架之力,称为“空手道”。传说顶尖的空手道大师能空手接白刃,达到“无刀胜有刀”的境界。  相似文献   

14.
司法裁判的社会功能之体现在于以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公正并以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而且,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与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乃至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的实现皆密切相关.随着作为社会价值共识且本质上可与司法裁判相互融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与援引,为司法裁判之社会功能的有力彰显提供了时代契机,只是由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透明的理念视域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一方面被部分学者视为理所当然之举措,另一方面在当下也确实成为了司法者自身的一种正处于实践中的潮流。然而有关观念与实践的交汇却首先是以碰撞的形式呈现于世的。本文试图结合实证调研所获取的材料,经由对实践的分析,对理念的思辨而对这种观念与实践碰撞的现状提出自己的整合观点,指出裁判文书应当有限度的网上公开。  相似文献   

16.
宪法司法化问题研究,不应被政治化。尽管在现行中国宪法框架内,宪法无论是作为裁判直接法律依据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还是作为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都缺乏宪法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裁判领域。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可行性路径就在于在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诉讼中,宪法作为裁判规范之重要制定法法源,与其他法源一起被纳入了具体案件裁判规范的建构过程,并构成了司法裁判中价值判断的核心部分。宪法作为配置国家权力并规范其运行从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法,在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不能缺位。  相似文献   

17.
18.
罗书平 《中国律师》2004,(10):44-45
法院裁判文书的“判后语”在媒体公开之后,在法律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法官罗书平发表了《裁判文书不是演讲稿》的文章后,一位大学生提出了相反的观点。罗书平法官回了信。现将来信刊载于此,欢迎读者发表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相似文献   

20.
尤陈俊 《法学》2022,(5):21-36
清代的官员和士大夫们常常声称打官司的费用非常高昂乃至会令人倾家荡产,并强调这主要是由于衙门吏役向当事人肆意需索各种司法陋规所致。但从清代的许多实际案例来看,当时人们的诉讼费用固然不会低,但也并不总是那么高不可攀。大致从道光朝开始,不少地方衙门各自陆续出台了吏役规费章程,试图对吏役们在承办讼案过程中可收取的规费名目及其数额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上述做法的成效不能被高估,但也不能被轻视。清代那些关于“讼费高昂”的描述具有一种典型的话语性特征,所呈现的乃是一种表达性现实。它既反映出打官司的费用明显给许多涉讼的普通民众造成经济压力的客观现实性,又潜藏着官员与士大夫们的某些微妙用意,不仅被他们用于建构吏役皆是腐败之辈的整体负面形象,以维护特定的意识形态、利益格局和权力结构,而且还被用来劝阻乃至恐吓民众不可轻易兴讼,进而期望能有助于遏制当时总体上不断扩大的词讼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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