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王福华 《法商研究》2004,21(2):50-57
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实现诉讼和解与调解、抑制诉权的滥用等功能。鉴于我国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诉权无为状态及效力虚无等弊端 ,有必要对其在诉讼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整合。为优化民事诉讼停止中的诉讼权利的配置 ,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请求权、上诉救济权、诉讼停止合意权等。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  相似文献   

3.
传统民法通常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事由,最新的立法则将诉讼程序作为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起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实质上仅仅涉及诉讼程序终止时没有做出实体性生效判决的情形,将诉讼程序作为中止事由,避免了过去将起诉作为中断事由引起的诸多不适当后果,并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诉讼外请求不应当作为时效期间的中断事由,请求人在时效期间上的利益,可以通过将谈判磋商作为中止事由来保障。  相似文献   

4.
杨光 《中国律师》2014,(2):69-71
任何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之初,除了保障案件得到妥当的裁决之外,提高裁决的效率也是诉讼程序设计的目的。诉讼中止则是在妥当与效率的权衡之中作出的偏向案件结果的考量。如果法官在诉讼中适用不当,则裁决案件过程本身不但损害效率,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相似文献   

5.
药品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创造性认定、中止时间,侵权诉讼中的不侵权诉讼受理、管辖、公知技术抗辩、无效决定的效力等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在无效程序中创造性证据在侵权诉讼中可运用到等同侵权的判定中。对于在当前法律制度下,不当权利人借中止程序拖延审理期限、利用无效决定暂不生效进行恶意诉讼的行为,提出应从立法角度弥补制度缺陷,明确中止的次数和时间,明确无效决定的效力,防止滥诉,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6.
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改后把这5项具体事由扩大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作为再审理由之一的第七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启动再审.本人认为,这一新增条款的规定无论是从当事人诉讼成本方面考虑,还是从管辖制度本身设计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传统的方面考虑,其内容本身的合理性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7.
一、民事调解案件应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所谓民事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但当前民事调解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现行调解制度缺乏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规范;二是对自愿、合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严格的界定。而由于这种程序规范和实体标准的缺失,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后反悔,从而不断申诉的现象常常发生。  相似文献   

8.
任何一项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之初,除了保障案件得到妥当的裁决之外,提高裁决的效率也是诉讼程序设计的目的。诉讼中止则是在妥当与效率的权衡之中作出的偏向案件结果的考量。如果法官在诉讼中适用不当,则裁决案件过程本身不但损害效率,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的中止制度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必须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的制度。  相似文献   

10.
耿翔 《法律适用》2015,(3):91-96
于法院而言,对再审事由进行审查的目的是通过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以决定是否启动本案重新审理。于当事人而言,所主张的再审事由仅为其达到诉讼目的之手段或攻击防御方法。因此,再审事由本身并非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请求,亦非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再审诉讼标的的识别应持一元论,原审诉讼标的即为再审之诉讼标的。无论当事人有多少再审事由,原则上应当严格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以一次为限,同时也应兼顾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主张再审事由的例外适用情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