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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学上,随着综合性人格概念渐成,行为与人格的关系逐步走向折衷,这对与刑法学派之争关系密切的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抗,产生了重要影响。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在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上走向了对立的两极,与得到思辩、实证等方法支撑的结论不符,因此,犯罪行为与犯罪人格的关系定位,只能是一种或然的联系。这种联系要求在定罪中提倡二层性标准,其中犯罪行为是首要标准。在存在犯罪人格的场合,要充分发挥它的选择性定罪机制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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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在现代刑法学中处于基础地位.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危害行为"的研究却相对薄弱,随之建立的犯罪论体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诸如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狭义共犯人的处罚依据等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层次缺失."危害行为"应当与刑法中的行为、犯罪行为、刑法评价的行为等相近概念严格地区分并进行重新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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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理论上讲,客体就是行为作用、行为指向的对象,而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不过是为法律所刻意确认并加以调整,由一定的法律行为所引起的产物,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不可能被行为所直接指向而成为行为客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法上的客体被仅仅局限为犯罪的客体,而在几乎所有现行刑法学教科书中,均把犯罪客体说成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这一违反哲学原理和法学原理的犯罪客体概念,本身包含着逻辑错误和定性错误。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指向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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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拙著《美国刑法》(1987)犯罪行为一节中说的“占有(possession)”(日本学者也认为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是同一概念)算是一论,拙文《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的问题之二“充实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到的“持有行为形式”算是二论(论点未变但论述方法看来不尽妥贴),这里便是三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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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若干问题的探讨张明楷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犯罪论体系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有责性也称为责任或刑事责任,是指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即行为要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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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4,(4):98-110
刑法学体系本来应是刑法概念的逻辑展开,刑法的概念本来应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但中外刑法学界对刑法的概念都不太重视,研究都不够深入,导致刑法理论出现诸多困惑,刑法实践出现诸多分歧。通过比较研究,刑法实质上就是国家以刑罚为手段,用以调整全体公民人权与公民个人人权之关系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刑法的概念作上述解读,不但可以从本质上回答什么样的行为可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为什么这些行为不由其他部门法调整而由刑法调整等问题,划清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实质边界,证明刑法的独立性,而且可以使犯罪的本质、刑罚的本质、刑罚的目的、刑罚的根据、刑法的任务等历史难题迎刃而解,使刑法学基本理论形成一个本质上相同、逻辑上相通、结构上相连的一以贯之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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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法中的行为理论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为在刑法理论中地位的确立是近代刑法的最大成就。关于行为内容的探讨,大陆法学从各个不同视野观察行为而形成的行为理论有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人格行为论等四种,认为无行为即无犯罪;英美法系刑法学则主张修正大陆法学的行为理论,以“事态”取代行为,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行为要件。他们在行为方面的理论探讨有着特定的借鉴意义。虽然行为概念不是最理想的表述,但目前却无可替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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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 ,在刑法学上应当界定为 :行为人在第一次被有权司法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形式确定有罪之前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初犯作为量刑情节 ,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在某些案件中 ,初犯还是法定量刑情节。初犯的刑法学界定应当有别于犯罪学界定 ,因为两者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刑法学上与“初犯”相对应的概念应是“再犯” ,而不是“累犯”。初犯的刑法界定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 ,还应当充分考虑初犯与再犯区别量刑的理论依据和基础 ,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否受过刑法谴责性警告、对刑法制度的蔑视程度以及犯罪的社会因素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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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期待可能性,作为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简称,在刑法理论上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情形,可以期待该行为者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狭义上的期待可能性是指除了上述内部的事情外,自行为时之四周的外部事情观察,同样的可以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在刑法学上,期待可能性通常是采用狭义的概念。期待可能性,在德国学者如耶赛克、李斯特等又称为期待不可能性,认为“虽然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重要性,或者虽然他应当并且能够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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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从行为科学的意义上说,是一种社会行为的控制手段。自从近代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勃兴,而报应主义衰落以后,预防与矫正的观念在刑法理论中日益受到重视。对犯罪进行预防与对犯罪人进行矫正问题的提出,使得行为科学方法在刑法中的实际运用成为可能。本文以行为科学沦释犯罪行为及其刑事惩罚,作为将行为科学引入刑法学研究的一种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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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8-26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是存在对立的,这主要表现为一元的犯罪论体系与二元的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对立。以北京大学张文教授为代表的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互相融合的人格刑法学,其崛起可谓是侧重于主观主义与行为人主义的刑法学在我国的再生,对此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但是,人格刑法学的观点是否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可接受性和司法上的可操作性仍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现今,人格刑法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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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犯罪人是否一定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就是意志行为两方面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不应成为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它只是故意犯罪的特殊前提,刑法所称故意犯罪行为有许多是无意识的非意志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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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中的行为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行为概念的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及人格行为论等行为理论和英美法系行为理论中的行为概念和控制原则,并对我国现存行为概念的争议问题加以评议,从而重新界定了刑法中的行为这一刑法理论中最基本的问题,试图解决不作为行为的性质问题、抛弃了行为概念的意志支配因素以解决忘却犯和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问题、以及将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区别于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犯罪行为等相关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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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中的行为虽然含义不一,多种多样,但危害行为乃是刑法研究的行为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①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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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3)
《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论犯罪概念》(简称《概念》)一文中认为:“由于犯罪学是以预防犯罪、治理犯罪作为出发点,因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它不但包括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对此,我们有几个问题想提出来探讨。第一,超出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范围,能否正确地揭示犯罪概念的内涵?我国刑法第10条把犯罪定义为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一定义为人们辩认和区分一种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提供了科学的标准。它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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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对“危害行为”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只是对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原型”的简单实然描述,这与它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之一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犯罪构成是立法者从众多犯罪行为原型中抽象出的并体现其利益与价值观念,作为评判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的“模型”或最低度的条件。因此,四大要件只能表征各自不容交叉的特定涵义。“危害行为”只是自然意义上的“身体动静”。故而其表述是欠妥的,宜更改为“行为要件”。同时,在犯罪构成评价前探求一种前置的行为概念——“行为事实”,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犯罪行为”是违反刑法规范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