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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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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长海 《政法论丛》2016,(4):95-102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即将投资者按一定的能力标准进行分类,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严格监管。但事实上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
“百发”理财计划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活跃闲置资金的同时,其在技术、立法、监管层面都不同于传统金融,同时也都对金融投资者的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在进行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从而最终尝试进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中国金融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建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经济活动的方式.民间资金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一个既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也不同于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型金融市场,生成一个配置民间金融资源的新型市场体系,改变了传统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传统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使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创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和金融是世界新经济革命的核心引擎,二者统合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使得建立在传统市场经济架构和商业模式上的法律体系也在进行一场变革.这一变革将会涉及所有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将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我国应从三个层面推进互联网金融立法,互联网金融的规则体系要适时跟进,我国应该成立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委员会.  相似文献   

5.
经济生活与法律环境息息相关,二者共同奠定了市场经济成长与发展的基础,金融投资活动在经济生活中又处于最为核心的地位。自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重新规划与定位以来,"长、吉、图开放先导区"的开发与建设同步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关注吉林省金融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并构建和谐的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在对吉林省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同时,对未来吉林省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 《中国法学》2015,(3):80-97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风险结构的创新,在缔造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的竞争型融资市场的同时,也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风险分散与利用中首当其冲。符合市场理性、回归金融本质的交易结构变革,引发了实现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匹配的金融风险规制路径。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之风险暴露、风险分散和鼓励竞争的新型风险规制范式的作用机制,亦折射并检验了依循法律规则的金融消费者风险吸收能力是否合乎投融资便利和公正价格形成的理性,这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之风险规制进路的逻辑中枢,并有利于实现形成公正价格的金融法目标。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金融犯罪及刑事救济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产业,给金融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但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金融创新不但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会直接催生互联网犯罪的潜在需求.互联网金融犯罪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严重影响着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与传统金融犯罪相比,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代表着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一方面要给其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为其创新提供必要的支撑;另一方面,如果救济手段局限于行政和民事责任,则无法从根本上防范其固有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探索并提出相应的刑事救济对策.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已借助互联网科技和金融的耦合发酵成为必须重视的社会热点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制度层面去研究其内涵、外延、本质,并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处理好其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对此,必须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运行逻辑进行分析,着重剔除其异化的成分,规范其有益的部分。具体地,应把握住政府与市场、自律与他律、安全与创新这几对关系,并以法律和政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规则。唯如此,方能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0.
在当前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混业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笔者立足金融学等理论,为投资者身份嬗变提供理论依据,明确提出包含各类投资者在内的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将从金融机构购买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界定为金融消费者,并将其分为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金融消费者。专业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财力、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是专业金融消费者,排除适用保护其他金融消费者的制度。应授权监管者依据市场情势变更调整专业金融消费者的认定标准,采用动态类型化的概念界定方式,实现对弱势消费者的倾斜保护和金融安全等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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