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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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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非刑法中的刑法规定的形式在诉讼程序法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所作的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追究程序问题,是按公诉或者自诉案件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判,理论界和司法界曾有争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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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适用杭涛路璐修订后的新刑法第309条明确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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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控诉审判程序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吴登龙 《法学研究》1996,(1):133-139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侵害司法尊严的犯罪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2条也有与此类似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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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沿革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庭秩序,保证人民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我国的诉讼法中对干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有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如新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行政诉讼法第49条。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确定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妨害公务罪。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  相似文献   

5.
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案件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57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构成这种妨害公务罪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判诉讼案件的场所。法庭秩序是为了保障法院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共同遵守和维持的秩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我国诉讼法一直很重视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惩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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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1):14-22
《刑法修正案(九)》对原《刑法》第309条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做了修改,在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讨论中,这一修改是争议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引起了律师界的高度关注。在梳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过程中,如以律师为视角,学界可以发现扰乱法庭秩序罪修订中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对修改以后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体要件进行刑法教义学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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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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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单位犯罪。这不仅结束了长期以来有关刑法应否确立单位犯罪的争论,而且使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有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对于贯彻刑法三项基本原则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刑法的修订晚于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正,使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仅就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可能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一些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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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是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增加的条文,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补充。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提高人民法院威信,保证民事审判顺利开展,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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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中并无妨害刑事诉讼行为这一明确概念,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0章规定了“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其中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和第106条规定了13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如“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等。稍加对照,不难发现,诸种类似的违法行为亦不时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笔者认为所谓妨害刑事诉讼行为即指故意扰乱和破坏刑事诉讼秩序,妨害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妨害刑事诉讼行为从本质而言是一种破坏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行为,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及时排除妨害刑事诉讼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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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是一种侵害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的犯罪,通常指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扰乱法庭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拟就惩治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根据以及增设扰乱法庭秩序罪作些讨论,并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谈谈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审理程序,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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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刑事案件中发案最多的一类犯罪,它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修订后的刑法总结了多年来同盗窃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对现行刑法中关于盗窃的规定作了重要的修改,其中突出的是将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的“惯窃”行为纳入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中,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对那些伸手作贼、缩手无赃的盗窃分子,尤其是扒窃分子,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打击作用,更加有利于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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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检审两权于法官”的审理模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集检(检察权)审(审判权)两权于法官”的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审理模式,下文拟就这一审理模式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集检审两权于法官”的审理模式的提出及基本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上述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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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在分则中又对各种单位犯罪的罪状和处罚作了具体规定。这标志着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和是称之为“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以及对单位犯罪如何进行处罚等诸问题的争论,在刑事立法上有了定论。然而,由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先于修订后的刑法颁布施行,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有关即将修订的刑法中是否会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尚未明朗化,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只能参照我国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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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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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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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关于死刑适用的总体条件之规定,已由原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改为“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何理解和把握修订后刑法的这一规定精神,直接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正确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是什么?学者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修订后的刑法使用“罪行极其严重”一词,克服了原刑法使用“罪大恶极”一词含义不明、用语不够严谨的弊病。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罪行是否极其严重,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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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刑法第305条、306条、307条第1款分别规定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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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第2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3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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