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占军 《法学》2007,(10):146-15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2.
仲裁费用收取与分配在我国是一个敏感度很高的话题,然而它却是商事仲裁活动中最基本和最实际的问题。仲裁费用是对仲裁服务的提供者——仲裁员(机构仲裁时也包括仲裁机构)所付出劳动的全部经济价值体现,又是商事仲裁服务提供者从经济意义上所追求的目的。如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符合仲裁基本原理的仲裁收费与分配体系必将有助于商事仲裁活动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以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首,中国香港已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仲裁机构体系,并在国际商事仲裁界占有重要地位。与此同时,临时仲裁在香港发展迅速,其比重远远超出机构仲裁。探讨香港仲裁机构的临时仲裁问题,将为我们正确认识内地仲裁法提供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研究民商事仲裁机构监督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本文认为,民商事仲裁机构具有高效便捷、选择资源等优势,对于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针对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化趋向过于明显,司法和行政监督缺失,行业自律较差。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去行政化、强化司法和行政监督,突出社会力量监督,引导仲裁人员自律等方面,打造完善的仲裁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对于我国现行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立法上的规定十分模糊,学界观点也不一。笔者认为应为半官方性。尽管仲裁委员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我国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仲裁机构模式,即半官方性的仲裁委员会(常设性仲裁机构)与纯民间性的临时仲裁机构相平行的两种机制,同时,二者又相互统一相互辅助,形成为一个系统的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6.
李凤琴 《法治研究》2011,(11):62-67
仲裁机构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承担的是管理和服务职能,其是否应当对仲裁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看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仲裁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美、英、法三国立法代表着三种不同的仲裁机构责任豁免立场。目前有些仲裁机构则通过仲裁规则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但是否有效值得商榷。我国立法关于仲裁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缺失,应当在认清我国仲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以当事人与仲裁机构间的合同关系为基础,从仲裁机构应当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的仲裁政策出发,同时保证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构建我国仲裁机构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多门仲裁机构”既强调“仲裁”,也强调“多门”,强调专业性的同时强调多样性,是二者的有机结合。仲裁机构要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一定要把“令人满意地解决争议”作为宗旨;为此目的,如何实现其专业性和多样性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及其提供服务的模式作简单介绍后,分析了多门仲裁机构所应具有的专业性和多样性,并对中国仲裁机构的发展可以和可能出现和采取的模式作一展望。  相似文献   

8.
战涛 《法商研究》2012,(5):79-85
在以应对能源和环境危机为主题的时代背景下,海外投资者往往面临来自以保护能源或环境或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资源税、环境税、暴利税等税收征收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将加剧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对决。在传统上,国际投资条约排除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但是,自20世纪末期以来,国际投资立法和仲裁实践中出现了税收争议仲裁化的趋势。在这一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资本输入和输出的国情,通过在投资条约中引入税收仲裁机制达成投资者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特别是税收主权利益的平衡,即在双边税收协定中适当引入强制性仲裁机制的同时,在投资协定中通过合理的制度确立税收争议的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仲裁机构性质的争论实际上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的管理和运作问题,争论不宜扩大。行政事业化、民间化模式都有局限性。中国仲裁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应更多借鉴国际化的模式。  相似文献   

10.
我国仲裁法只承认机构仲裁,但有关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系处理无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影响仲裁公正的现象,鉴于此,本文从二者的权利定性及权力配置方面进行探讨,论证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是讨论仲裁法修改方案和仲裁机构改革方案时无法回避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我国仲裁机构现状的准确认识。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两次全国性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部分仲裁机构在性质定位、人员状况、财政状况以及业务状况四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来看,造成不同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各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进程不同步。需要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仲裁领域的调整,消除仲裁机构之间的不合理差异,推动仲裁机构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有利于仲裁使用者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立场。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范围内兴起ADR运动之际,我国国内仲裁机构也正纷纷进行改革、改制以求发展。但是,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缺位却成为困扰我国仲裁机构完成实质性转型的重要原因。企业文化是企业的核心精神和深层动力,它对仲裁机构的管理非常有借鉴意义。笔者结合仲裁机构本身的角色定位,引入企业文化的概念,提出了在仲裁机构内部构筑仲裁机构管理文化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商事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舞台上,应当以什么样的角色定位去发挥作用,是社会(中介)组织,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目前我们的仲裁工作在发展的道路上是否存在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这些问题对于相当一部分民商事仲裁机构而言,不仅仅是一般性的认识问题,而且已经成为影响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值得法律界、经济界、仲裁界人士乃至政府相关人士认真思考。  相似文献   

14.
吕炳斌 《法治研究》2010,(10):71-74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在仲裁机构设置方面有如下重大问题:即它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如此就使仲裁机构存在的基础——中立性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则受到了动摇,使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受到怀疑。为此,结合仲裁制度产生的基础、仲裁性质和中国国情(中国的商会还不成熟),我们应当对之进行完善:改变仲裁机构设立完全由行政机关干预或主导之状况,而由立法机关来主导、组织。  相似文献   

16.
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是相对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而言的仲裁制度。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机构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这种形式的仲裁即为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或随意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区别在于:机构仲裁指的是由一个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仲裁程序,通常是按照该机构自己的仲裁规则进行的管理。  相似文献   

17.
黄良友 《河北法学》2004,22(12):121-126
仲裁机构和法院作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两个最重要的机构,既存在着支持和协作关系,又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争议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商事仲裁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制度。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商事仲裁机构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深圳等城市为代表的商事仲裁机构运行日趋成熟、作用日益明显,但同时又普遍存在性质定位不明、人事财政行政化色彩浓厚、东西部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本文认为在解决这些共性问题基础上,处在发展起步阶段的广西商事仲裁机构更应该关注自身个性问题,结合区域实际选择商事仲裁机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9.
赵秀文 《河北法学》2005,23(5):7-13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理论与实践上,仲裁机构不仅包括常设仲裁机构,而且也包括临时仲裁机构。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就临时仲裁作出规定,这是我国在立法制度上的缺憾。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在对等原则上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争议,我国仲裁法应当承认临时仲裁在我国仲裁制度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0.
外国仲裁机构到中国仲裁,主要是指由外国仲裁机构管理的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这对于我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作者认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为国内外当事人所信赖、能够公正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员队伍,是我国各仲裁委员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